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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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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种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观点,其所具有的含义远远超出了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这个论点并不只是认为只有整体社会才能够满足诸如安全或国防等某些未来的需求,而且也是指社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将其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为将来提供储备的工作上去,而且其投入的资源应当比个人分别决定者要多。或者,一如人们经常指出的那样,社会应当比个人更珍视未来的需求。如果这种说法站得住脚,那么这种观点就确实能够证明由中央计划控制大多数经济活动为正当。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除了那些主张这种做法的人的武断判断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可以佐证这个观点。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不仅没有理由要求过去几代人应当为我们提供多于他们已提供的东西,而且也同样没有任何理由为个人开脱其对未来的责任。上述认为社会比个人更关注未来的论辩,由于这样一个常被人们征引的逻辑荒谬的论据而变得毫无意义,这个论据指出,由于政府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借贷,所以它能够较好地关注未来的需求。这个论点之所以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乃是因为政府在这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完全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在投资上所具有的失败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由它们承担的,而是由纳税人来承担的;事实上,就判断特定投资是否值得而言,风险并未减少。由于政府——如果投资未带来预期的回报,它们可以通过税收而使自己得到补偿——通常只把它们实际偿付的利息看作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成本,所以我们说,这个论据所能起的作用,实际上是反对而非赞成政府投资。

  那种认为政府具有更丰富的知识的论断,导致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毋庸置疑,有一些涉及到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势的情况,政府可能比大多数自然资源的个人所有者了解得更清楚。新近的许多科学成就便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对具体资源进行决策时,人们须加以考虑的还应当包括更大量的关于特殊情势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只有个人所有者才会拥有,并且永远不可能集中在一个单个的当局机关的手中。因此,如果说政府确有可能知道某些鲜为他人所知的事实,那么同样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也将必定不知道更大量的为一些其他人所知道的相关事实。只有把政府拥有的一般知识向下分散,而不是把个人拥有的特殊知识集中在当局手中,我们才能把与特定问题相关的全部知识聚集在一起。所谓政府当局对影响一项具体决策的所有情况都拥有更为优越的知识,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情。更有进者,使特定资源的所有者知道他们应当加以考虑的较为一般性的信息,无疑是可能的,但是中央当局欲获知为个人所知的所有的且不尽相同的事实,却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当我们将上文所述的问题与我们在本节开篇所论及的储藏资源(例如矿物矿床资源)应当以什么样的速率加以使用这样的问题结合起来考虑时,上述问题可能会表现得最为凸显。所谓一项明智的决策,乃是指那种对相关资源在未来的价格走向已做出了合理估计的决策,当然,这种估计反过来又依赖于对未来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做的确当预测;因此要做出这样的决策,通常是个人小所有者在智识上所不可能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不会诱导个人所有者依这样的方式行事,去明确地考虑这些因素;也不意味着不应当由那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许多能决定某一特定矿床当下用途的情况的个人进行这样的决策。虽然对于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向,这些个人所有者或许知之甚少,但是他们在进行决策时却会受到其他人的知识的影响,后者就是那些也把估计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向作为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且准备根据这些估计所确定的价格购买这类资源的人士。如果个人所有者把某种特定资源出售给那些想保有它的人要比他自己进行开发这一资源能够得到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就一定会把它卖掉。在正常情况下,资源都有一种潜在的销售价格(a potential sale price),而那种关于可能影响该资源的未来价值的所有因素的判断将在这种价格中得到反映;同时,在把这种资源作为一种可销售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与对其进行开发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后做出的决策,当会考虑到各种有关的知识,甚至有可能超过中央当局的决策所会考虑到的知识。

  人们常常指出,在稀有自然资源(rare natural resources)方面,采用垄断的方式进行开发,有可能把它们的使用时间延长很多,这也许是在一个自由经济体制中有可能形成并维续这类垄断的唯一事例。但是我仍然不能完全赞同那些运用这一事例作为支持这类垄断的论据的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无法让我相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一个垄断实体实施的较高程度的资源保护是可欲的。但是不论怎么讲,上述情形中有可能自发形成的种种垄断趋向,已经对那些因相信市场通常会低估未来需求而力图对自然资源加以更多的保护的人士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8.然而,大多数主张自然资源保护的论点,所依据的只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偏见。这些论点的主张者想当然地认为,一种特定资源在任一时间所能够提供的服务性助益(flow of services),都有某些特别可欲的价值;此外,他们还想当然地认为,应当永远保持这种产出速度。虽然他们承认对于储藏资源来说要做到这点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们却认为,如果流动资源的回报率递减到在物质上不可能再维持它的水平,那么这便是一场大灾难。人们在考虑一般土壤的肥力、野生动物和鱼类等资源问题时,常常会采取上述立场。

  为了有力地阐明这个问题中的关键之点,我们将在这里考察这种偏见的最为显见的事例,因为在这种事例中,大多数人都倾向于不经批判便接受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论点中的谬误。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应当保持土壤的自然肥力,而且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也都应当避免那些所谓“土地开垦”(soil mining)的行为。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作为一个普遍命题,这种论点是毫无根据的;再者,肥力应当保持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准上的问题,也与一块特定的土地的原初状况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土地开垦”在某些情形下,会像对任何其他储藏资源的耗用一样,可能极符合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通过有机物的不断沉淀来培育一片土地,常常会使它达到一定的肥力水平;然而,一旦这块土地被投入耕种,那么试图继续维持这种肥力水平,其成本就一定会超过回报。在某些情形中,值得用人为的手段给某些土地施肥,从而使其肥力达到每年所投入的成本能通过产出的增加而得到补偿这样一个水平;同理,在某些其他情形下,允许肥力降低到投资仍能够得到补偿的水平,也是极可欲的。在一些情形中,这甚至意味着把土地永久耕种确立为目标反而会不经济;它可能还意味着,在累积的自然肥力耗尽后,此块土地就应当被废弃,因为在特定的地理或气候条件下,永久耕种某块土地是不可能有利可图的。

  在上述事例中,彻底地享用大自然慷慨的馈赠,就如同彻底地开发或利用储藏资源一样,既谈不上浪费,也不应当受到谴责。当然,正如人们所熟知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样,一片土地在质上发生了持续的变化以后也可能产生其他的后果,应当加以考虑。例如,在土地耕种方面采取恶性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会使土地丧失其原有的属性或潜力,而这些属性或潜力原本是可以用于一些其他目的的。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无甚关系。我们在这里只验证这样一种观点,即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这种观点在某个特定的事例中可能碰巧是有道理的,但它之所以有道理,却绝不是因为它与某块特定土地或某种其他资源的属性有关所致。

  这类资源与大多数社会资本(the capital of society)一样,都有着可以被耗尽的性质。同时,如果我们想维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以一种至少同样有助于维持或增加将来的收入的新资源来替代那种正在被消耗的资源。然而,这并不是说应当保存这一类资源或以另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替代它,甚至更不是指自然资源的全部储存都应当保持完整无耗。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个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只是我们所具有的全部的不再生资源中的一种;而且我们的要点也并不在于以任何特殊形式来保有这种储藏,而是要采取一种会对总收入作出最为可欲的贡献的形式来维持它。某种特定自然资源的存在,仅仅意味着在这种资源尚存在的情况下,它能够暂时有助于我们收入的维持或增加,而这又将有助于我们开发那些在将来会对我们有同样帮助的新资源品种。在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是指我们应当以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代替某种既有资源。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当一种资源变得越来越稀少时,依赖于此种资源的产品也会在将来变得更为稀缺。由一种自然资源日渐稀少而引起的产品价格的可以预见的上涨,实是人们决定在保存这种资源方面的投资量的因素之一。

  精要地陈述我们的主要观点的最佳方法可能是指出,所有的资源保护都涉及到投资,而且这种投资也完全应当根据适用于所有其他投资的相同标准来进行判断。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进行投资,显然没有对人造设备或人之能力进行投资那么可欲;同时,只要社会预见到某些资源将耗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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