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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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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一旦着手确定整个工资结构,并因此而被迫去控制就业和生产问题,它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摧毁工会现在所具有的各种权力,其程度会远远超过工会服从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法治的境况。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工会只能在下述两种境况中择其一:一是甘愿成为政府政策的工具并被纳入政府机构之中,另一是被政府全部取缔。面对这样的选择,工会很可能会选择前者,因为它能够使现行的工会科层制(union bureaucracy)保持它们的地位和它们原有的一些权力。但是,对于工人来讲,这种选择意味着完全服从于总体国家(或称“组合国家”,a corporative state)的控制。大多数国家都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然而人们却别无选择,只有等待这类结果的降临;如果说还有什么出路的话,那就只有重新确立法治原则一途可循。工会于当下的地位已无法再保持下去,因为工会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发挥其作用,然而却是工会自己正在尽其所能地拼命地摧毁着市场经济。

  9.工会的问题,构成了对我们的原则进行考察的一个极佳的判准,而且通过证明这些原则蒙遭侵损后所导致的种种后果,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富教益的启示。诸多国家的政府由于在过去未能践履它们所承担的阻止私性强制(private coercion)的义务,所以现在它们为了纠正因过去的失误而导致的种种后果,只有拼命逾越其本身的职权范围,被牵着鼻子去做其份外的事情;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干这些事情的时候却只能如工会那般采取专断的方式。只要工会被允许享有的权力被视作是不容置疑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纠正它们所导致的损害,除非赋予国家以更大的具有专断性的强制性权力。我们在劳工领域的确已经验了并且还在继续经验着明显的法治衰微。然而,真正得以救济这种境况的乃是重新确立法治诸原则,以及要求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一以贯之地适用这些原则。

  然而,这个改变当下状况的唯一途径,却仍为时尚论点中的一些最为愚昧的观点所阻碍。例如,这些观点嚷嚷道,“我们不能让时钟倒转”。我怀疑,那些习惯于使用这类陈词滥调的人是否意识到这种观点所表达的乃是一种宿命的观点,即我们不可能从我们的错误中汲取教训;这无异于最为卑下地承认,我们没有能力运用我们的智识。我甚至怀疑,具有远见的人士是否会相信,多数在充分理解了当下的发展所导致的结果以后,便能够经由凭空思考而在恢复法治诸原则以外发现另一种能够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某些迹象表明,甚至一些颇有远见的工会领袖也开始认识到,如果他们不愿意看到自由被渐渐地扼杀,那么他们就必须扭转当下的发展趋向,并转而恢复法治,而且为了保存工会运动中有价值的部分,他们也必须否弃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他们的种种幻想。

  我们唯有根据那些已被一些人放弃的原则对当下的政策进行再思考,才能够防阻这些政策对自由构成的种种威胁。我们所迫切需要的乃是对经济政策的变革,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在不断发生的紧急状态中为了满足短期需求而必须采取的种种策略性决策,只会将我们更进一步地导向日益增多的专断控制之中。因追求相互矛盾的目标而必然导致的姑息疗法所会产生的累积性效应,定会被证明为战略上的致命错误。一如经济政策上的所有问题那样,工会的问题也不可能通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而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一以贯之地适用所有领域都予以遵奉的原则。众所周知,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续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适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规则需要者以外。

  




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九章 社会保障



第十九章 社会保障

  社会安全网络之说,虽足以摄取命运多舛者之心,但对于我们当中那些能自强自立者而言,公平分享之说才具有真实意义。

                       《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1.在西方世界,向那些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势而蒙受极端贫困或饥谨的人提供某些救济,早已被视作社会的一项职责。自大都市兴起以及人口流动日益增长瓦解了旧有的邻里纽带以来,最初用以满足此类需求的地方性制度安排便已不敷需用了;而且(如果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是阻碍人口流动)这些服务的供给也不得不在全国范围内加以组织,并由专门创设的特殊机构予以提供。我们在当下称之为公共援助或公共救济(public assistance or relief),尽管在各个国家所具有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却都只是传统上的济贫法(old poor law)适应现代条件的变异而已。工业社会采取此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只是从保护那些贫困者避免堕入绝境的角度而言的。

  在提供公共救济的过程中,下述两种情形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社会不可能在一相当长的时间中只向那些无力自我保障的人(按照过去的称谓,他们是“法定贫困者”[deserving poor])提供这种公共救济;二是在一个比较富裕的社会里,现在所给予的救济量一定会多于维持生存和健康的绝对必需量。当然,我们也一定会希望,这种公共援助的可获得性,能够促使一些人在他们还能够自力维持供给时不去依赖这些本应在紧急境况下才提供的救济。由此看来,唯一合乎逻辑的便是,那些虽说可以主张这种救济的人,但凡处于尚有能力自我维持供给的境况下,都应当被要求自力维持。有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为那些因年迈、失业、疾病等原因而极度需求救济者提供救济,而不论其个人是否能够和是否应当自力维持供给,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种作法一旦被公认为社会的职责,特别是当公共援助的获取已达到了促使个人放弃自我努力的程度,那么,显而易见,我们的逻辑结论就只能是强迫这些人参加保险(否则就不提供救济),以应付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危险局面。这种作法的合理性并不在于大众应当被强迫去做符合其个人自身利益的事情,而在于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便会成为社会公众的负担。与此相类似的是,我们要求汽车车主投保汽车对第三者的责任风险,决非是为了考虑汽车车主的利益,而是为了考虑那些可能会因驾车人的疏忽行动而蒙受损害的人的利益。

  最后,一旦国家要求每个人都加入此前只有一些人加入的社会保险行列,那么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国家也应当帮助推进适当的机构制度的发展以利其事。由于是国家的行动加速了相应机构制度的发展(否则它们的发展便会极为缓慢),所以开创和尝试这些新型制度机构的费用,也会像在其他事关公众利益之领域中从事研究或传播知识的费用一样,被认为应由公众或政府来承担。为推进制度的发展而用公共资金提供的援助,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暂时的,是一种用于帮助推动公共决策认为必要的制度发展的补贴,而且只能用于此类制度的尝试和建构时期,一旦现行制度的发展足以满足新的需求,这种援助就应当终止。

  就此而言,人们完全有理由赞同这种“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的设置,甚至连最坚定的自由倡导者也很可能会接受这种安排。尽管许多人会认为走到这一步是不明智的,但是我们却认为,这种制度性安排并不会与我们在前文所述的各项自由原则相抵触。上文论及的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也许需要运用某种强制性措施,但是采取这种强制性措施的目的,只在于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以预先规定的方式阻止个人采取更大的强制;而主张此一计划的根据,一方面是个人力图保护自己以免受其他人因极端贫困而导致的结果的牵累,另一方面则立基于要求个人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以自力地解决自身需求的愿望。

  2.只是在“社会保障”的主张者由此再跨出一步的时候,才会导致事关要害的问题。甚至在19世纪80年代,亦即德国实施“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的最初阶段,个人就已不仅被要求加入社会保险以自行抵御一些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如果人们不加入保险,国家就必须向他们提供救济),而且还被强迫通过政府统一管理的组织去获得这种保护。尽管这种新型组织的想法出自于工人自己的创议而建立的制度——在英国尤为明显,而且尽管在德国,这类由工人自己创设的制度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在疾病保险领域——也已发展起来并且被允许继续存在,但是德国政府还是决定,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护的新领域(如对年迈、工伤事故、残疾、孤寡和失业等风险进行保障的领域),都应当采取统一组织的形式:它不仅是所有这些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护的人也都必须隶属于这一组织。

  因此,“社会保险”从一开始就不仅意味着强制性保险(pulsory insurance),而且还意味着强制个人加入由国家控制的统一组织。支持这一决策的主要理由,乃是人们假定这样一种统一的组织具有着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行政便利,也就是说比较经济。这种观点曾一度遭到人们的普遍反对,但现在却已被普遍视作无可争议者。常常有人宣称,这种组织方式是确使所有需要援助者能同时获得充足救济的唯一途径。

  这一论辩的确有一些道理,但绝非定论。就某一特定的时间来讲,由当局所能遴选到的最好的专家们所设计的这种统一组织,确有可能是人们能够创设的最有效能的组织。但是,如果试图使初始的构设成为其后一切发展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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