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4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最一般性的统治原则,因此这类立宪机构被认为只具有此项权力,而不具有通过或颁布任何具体法律的权力。

  在这一方面,人们经常使用的说法乃是“请求复审”(appeal from the people drunk to the people sober),但此一说法只是强调了一个极为宽泛的问题的一个面相,而且由于这个说法太过随意,故它极可能会遮蔽而非澄清其间所涉及的颇为重要的问题。这里的问题并不只是一个提供时间以使情绪冷静下来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有时也极为重要,而是须认识到人们的能力一般不足以明辨和把握某一特定措施所具有的一切可能的效果,以及人们若要将他们的个别决定融入一连贯一致的整体之中,那么他们就只有依赖于一般性的概括或原则,而别无他法。“人们考虑他们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便是普遍且坚定地遵循法律规则的方式”。

  众所周知的是,一种宪政体制并不意味着要对人民的意志加以绝对的限制,而只是要将即时的目标从属于或服从于长期的目标而已。实际上,这意味着人们必须根据前此的某个多数早已确立的一般性原则,对即时多数(temporary majority)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购资运用的手段加以限制。或者换一种说法,它意味着人们之所以同意服从即时多数对特定问题的意见,是以下述认识为基础的,即这一即时多数将服从一个代表性更为广泛的机构先已确定的更具一般性的原则。

  此种权力的分立所具有的深刻含义,远远超过了其表层意涵。它意味着对人们所具有的审慎思考理性(deliberate reason)的能力之局限性的承认,而且主张对已获证明的各项原则的依赖要优于对特定的解决方案的依赖;更有进者,它还意味着规则的等级未必以明确陈述的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的规则为最高等级。与支配个人心智的那些力量相同,有助于形成社会秩序的各种力量也是多层面的;甚至宪法也立基于(或预设了)人们对一些更为基本的原则的根本同意,尽管这些原则可能从未得到明确的表达,但是它们先于成文的基本法(writtern fundamental laws)以及对这种基本法的同意而存在,而且正是它们的存在,才使这种基本法以及对它的同意具有了可能。我们绝不能因我们已学会了根据审慎的思考去制定法律的方法,从而就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由我们根据审慎的思考进行制定。相反,人们之所以能够组成一个有能力制定法律的社会,乃是因为他们早就享有一些共同的信念:正是这些共同的信念使他们有可能展开讨论和彼此劝说,而且明确阐述的规则为了被人们承认为合法,亦须与这些共同信念相符合。

  依据上文所述,我们可以推知,任何人或任何群体在把他或他们所赞同的法律强制适用于他人的方面,都不享有完全的自由。然而,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一种相反的看法,它构成了霍布斯式的主权观念(Hobbesian conception of sovereignty)的基础(而且法律实证主义也源出于此一观念);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点实际上出自于一种谬误的唯理主义;此种唯理主义居然认为理性是自主的且自决的,并且在根本上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切理性的思想都活动于一理性不及的信念及制度的框架(a non…rational framework of beliefs and institutions)之中。宪政(constitutionalism)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须经由选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他们极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的所做所为成为“应当正确”的事情。归根结蒂,宪政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权力从终极上看终究不是一种物理事实(a physical fact),而是一种使人们服从的观念状态(a state of opinion)。

  只有那些煽动民心的政客才会认为,人民用长期决策和他们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来限制即时多数的权力的做法是“反民主的”(antidemocratic)。这些限制权力的措施在过去被认为是对人民的保护,使他们得以对抗那些他们必须赋予其权力的人,而且从现在来看,它们也是人们在确定他们将生活于其间的秩序的一般特性时所能够依凭的唯一手段。由于这些掌握权力的人接受了一般性的原则,所以他们在处理特定问题时就会有所顾忌,甚至感到束手束脚,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只有通过制止使用那些为多数成员所不希望被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措施,这些多数成员在变成少数时才能阻止其他人采用这类措施。事实上,遵循长期原则,与只注重对特定问题所做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决定相比较,能使人们更好地控制政治秩序的一般性质。一个自由的社会当然需要有限制政府权力的持久性手段,而不论即时的特定目标为何。新兴的美国所确立的《联邦宪法》,绝对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a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亦即一部能够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专断性强制的宪法。

  4.从发表《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到制定《联邦宪法》经过了十一个年头(即1776年至1787年),这段时间可以说是十三个新独立的州对宪政诸原则进行尝试的阶段。从某些方面来讲,这些州各自颁布的宪法要比最终颁布的十三州《邦联条款》(Constitution of the Union)更为明确地表现出了对政府一切权力的限制在多大程度上是宪政的目标,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可以从它们赋予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的显著地位看出:这些权利规定或是被纳入各州的宪法性文献之中,或是被确定为一独立的《权利法案》(Bills of Rights)。尽管这些规定当中有许多只是对殖民地人民曾实际享有的权利的重述,或者说是对他们曾被认为始终应当享有的权利的重述,而且尽管新规定的大多数权利也只是针对当时颇具争议的问题而仓促制定的,但是无论如何,它们却都明确地表明了宪政对于美国人民的意义。此类规定不止一处预先设定了那些最后促成《联邦宪法》得以诞生的大多数原则。其间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便是,一如先于1780年麻州宪法而颁布的州《权利法案》所表述的那样,政府应当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a government of laws,not of men)。

  在这些《权利法案》中,最为著名者首推弗吉尼亚州的《权利法案》;这部《权利法案》的起草和通过不仅早于《独立宣言》,而且它也是以英国及殖民地的先例(precedents)为示范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其他各州权利法案的示范,而且也成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The 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en and Citizens)的示范,而通过《法国人权宣言》,它在此后又成了欧洲一切与此类似的权利文献的范本。从大体上来讲,美国各州于当时颁布的各项《权利法案》以及它们的主要规定,已为当下的人们所熟知。然而,这些规定当中有一些规定,虽是这些《权利法案》鲜有涉及的,但却值得我们在这里予以列举,例如,有四个州的《权利法案》规定了禁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又例如有两个州的《权利法案》规定了“禁止永占权和垄断权”(perpetuities and monopolies)。同样重要的是一些州的宪法以明确且严格的文字规定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实际上,此一原则在被违反时要比它在被遵守时更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也就更为重要。这些州宪法所具有的另外一个较为普遍的特征便是对“自由政府的基本原则”的诉诸,尽管这点对于当今的人士来说不过是修辞文饰而已,但对于当时的人来讲却是极为重要的;就这一点而言,好几个州的宪法都做了规定,而且它们都反复重申,“对基本原则的反复强调,乃是确保自由之赐福的绝对的必要条件”。

  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讲,上述极可称颂的原则在当时还只停留在理论的层面,而且各州立法机构(state legislatures)也都很快倾向于像英国议会先前所为的那样主张无限权力。事实情况也无疑如此,“根据大多数州所颁布的革命的宪法,立法机构的确拥有了无限的权力,而行政机构则相应软弱无力。上述几乎所有的宪法性文献,都赋予了立法机构以实际上并无限制的权力。在六个州的宪法中,竟然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阻止立法机构根据常规立法程序进行修宪”。即使有些州的宪法没有赋予立法机构这种无限的权力,但这些州的立法机构也常常以专横的方法无视宪法的规定以及为这些宪法所旨在保护的但却未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要发展出制止这些滥用权力的明文规定的保障手段,是需要时间的。十三州邦联(confederation)时期的主要教训就是:仅在书面上规定宪法,而不同时提供明文规定的机构对之加以实施,这无异于纸上谈兵,从而对现状的变革亦显然于事无补。

  5.人们有时对美国制定宪法的事实大为称道,认为美国宪法乃是一设计(design)的产物,是近代历史上一个民族深思熟虑建构的一种他们希望生活于其间的政府制度。美国人自己也极为清楚地意识到了他们所从事的事业的独特性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的确可以说他们受着唯理主义精神的指导,这种唯理主义精神即是一种追求审慎思考的建构和实用主义的发展过程(pragmatic procedure)的欲图,它更接近于我们所谓的“法国传统”,而非“英国传统”。此一态度还常常因下述两种倾向得到了强化:一是人们对传统的普遍怀疑,二是过度自傲于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