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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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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    
  我确信,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民情的这种重要性,是研究和经验不断提醒我们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我觉得应当把它视为我的观察的焦点,我也把它看做我的全部想法的终点。    
  最后,我对这个问题只想补充如下一点:如果说我在本书的叙述中,还未能使读者理解我所指出的美国人的实践经验、习惯和见解,总而言之,即他们的民情在维护他们的法制上所起的重要作用,那末,我就没达到我在写作本书时为自己规定的主要目的。    
  法制和民情在别处能否比在美国更足以维护民主制度如果英裔美国人返回欧洲,他们将不得不修改他们的法律——应当区分开一般的民主制度与美国的民主制度——可以设想出好于或至少不同于美国的民主所提供的法制的民主法制——美国的例子只能证明在法制和民情的帮助下有希望建立民主制度我已经说过,美国民主制度的成功,有赖于它的法制本身和民情之处多于其自然环境。    
  但是,由此可以认为同样的这些因素放在别处也能发生同样的作用吗?既然自然环境代替不了法制和民情,那么法制和民情能不能代替自然环境呢?    
  对美国民主的结构发生制约作用的三大原因(自然原因、法制原因、精神原因),是托克维尔政治社会学的构成因素,其中的精神因素占主要地位。    
  ——法文版编者不难设想,我们没有证据对此做肯定的回答。不错,在新大陆,除了英裔美国人外还有其他民族,而且这些民族也具有同英裔美国人一样的物质条件,所以我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    
  但是,除美国人之外,世界上并没有本身不具备英裔美国人那样的优越自然条件,但却实行他们那样的法制和拥有他们那样的民情的国家。    
  因此,我没有用来同美国进行比较的对象,而只能随便谈几点看法。    
  首先,我认为必须把美国的民主制度与一般的民主制度严格地区分开来。    
  环顾一下欧洲的现况,看一看欧洲的一些大国、人口众多的城市、庞大的军队、复杂的政局,我不相信英裔美国人带着他们现在的思想、宗教和民情迁回到欧洲,在不大大改变他们的法制的条件下能够生存下去。    
  但是,可以设想一个民主国家不按美国那样的方式来建立。    
  那么,能不能设想一个政府按照多数的真正意愿来建立,但这个多数为了国家的秩序和安定,可以违反自己的要求平等的本性,同意将行政权的一切权限授予一个家族或一个个人呢?是否可以设想有一个民主社会,其国家权力比美国更为集中,其人民对国家工作的影响虽然不全是直接的和不全是不可抗拒的,但拥有一定权利的每个公民都可以依靠这些权利参加国家的管理呢?    
  在英裔美国人那里看到的一切,使我确信:如果将以上设想的民主制度审慎地移植于一个社会,而它在这个社会里又能逐渐地渗入到人民的习惯,逐渐地深入到人民的思想,那末,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地方,也能建立起这种民主制度。    
  假如美国的法制真是人们可以设计出来的唯一的民主法制,是人们可能遇到的最完善的法制,那我对此只能做如下的结论:美国的法制的成功,除了证明一般的民主法制可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国家获得成功以外,什么也不证明。    
  但是,假如我认为美国的法制在许多方面尚有缺欠,而且我也不难想象出其他一些良好的法制,那末,美国特有的自然环境也不能使我们得出结论说:民主制度不能在自然环境不够有利,而法制却是很好的国家获得成功。    
  假如人们生活在美国时的表现与他们生活在其他地方时的表现不同,人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在美国形成的习惯和观点不同于他们以同样的社会地位在欧洲形成的习惯和观点,那末,民主制度在美国所产生的一切也不能同它在其他国家所产生的一切一模一样。    
  假如美国人的爱好也同其他民主国家的人民一样,而这些国家的立法者又能够依靠国家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的优点把他们的爱好约束在正当的范围之内,那末,美国的一些首先应当归功于纯自然原因的繁荣,对于希望以美国为榜样但没有美国的自然条件优势的国家,并非没有借鉴作用。    
  但是,这些假设还没有一个被事实所验证。    
  我在美国见到人们表现的激情,也同我们在欧洲见到的激情一样:其中有一些来自人心的天性本身,而另一些则来自社会的民主制度。    
  比如,我在美国见到人心有焦急的情绪,这是在人们的身分都接近平等,人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进取时,人们都会产生的自然感情。我还见到以许许多多不同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主忌妒感。我曾经说过,美国人在处理工作的过程,经常有自以为是和不懂装懂的表现。而且,我曾由此总结说,在美国也象在法国一样,人们同样有失败的遭遇和痛苦的经历。    
  但是,当我仔细研究美国的社会制度时,很快就发现,美国人曾付出巨大而可贵的努力,去克服人心的这种缺点和纠正民主的天然缺陷。    
  在我看来,美国的各种各样地方性法律,就是把公民的永久无法满足的野心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使同样的一些可能破坏国家的民主激情转化为对地方造福的激情。我认为,美国的立法者在以权利观反对忌妒感上,在以宗教道德的固定不变对抗政界的经常变动上,在以人们的经验弥补他们的理论无知上,在以人们处事的熟练习惯抵消欲望的急切上,并不是没有取得成功。    
  因此,美国人并不是依靠国家的自然环境的优势而战胜来自他们的制度和政治法的危险的。对于一切民主国家所共有的弊端,他们采用了迄今只有他们才拟出的补救办法。尽管他们是第一个采用这种办法的,但他们却成功了。    
  美国的民情和法制,并非只对民主国家适用;而且,美国人已经证明,不要放弃以法制和民情来调整民主制度的希望。    
  假如其他国家在借用美国人的这个普遍而有益的思想时,并不想照搬美国人实际应用这个思想的独特方法,而是试图根据上帝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规定的社会情况采取自己的办法,以避免威胁着它们的专制和无政府状态,那末,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们的努力一定要失败呢?在基督教世界组织和建立民主制度,是我们时代的重大政治问题。毫无疑问,美国人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他们为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人提供了经验。    
  已经发生的事情对欧洲的重要性读者不难发现,我为什么要用这样多时间专门讨论上面的问题。我提出的这个问题,不仅与美国有关,而且与全世界有关,不仅涉及一个国家,而且涉及整个人类。    
  假如那些具有民主的社会情况的国家只能在地处荒凉地区的时候才能保持自由,那末,我们对人类的未来命运只好绝望了,因为人类正在迅速地走向民主,而荒凉地区也快要住满了人。假如法制和民情确实不足以维护民主制度,那末,除了个人的专制以外,还有什么其他的制度可供各国选择呢?    
  我知道今天还有许多心地善良的人未被这样的未来吓倒,但他们厌烦自由,喜欢躲开自由的风暴而平安。    
  然而,这些人对于他们所驶向的避风港并不熟悉。他们囿于已往的成见,按绝对权威的过去表现去评价绝对权威,而不按它在今日可能显出的表现去评价它。    
  假如绝对权威在欧洲的民主国家重新树立起来,我不怀疑它会采取一种新的形式,呈现出一些我们的祖先所不知道的特点。    
  在欧洲,以往有一段时间,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同意,曾使国王们拥有过几乎无限的权力,但那些国王几乎没有加以利用。    
  我不准备谈那些可以阻止国王滥用权力的权力,比如,贵族的特权、最高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行会的权利、地方的优惠权等。这些权力一方面减缓了当局的压力,另一方面又使人民保持了反抗的精神。这些政治制度虽然往往妨碍个别人或个别集体的自由,但能使人们的心中保持对自由的爱好,而这种爱好对于自由的行使是十分有用的。除了这些政治制度之外,社会舆论和民情还在王权的周围筑起一道不那样惹人注意但作用很大的高墙。    
  宗教、臣民的忠心、君主的仁慈、荣誉感、家庭情感、地方的本位主义、习惯和舆论,都在限制着王权,把国王的权威局限在一个隐而不现的圈子里。    
  当时,国家的制度是专制的,但民情是自由的。君主虽然有权,但他无法全部行使,而且也不想全部行使。    
  以前防止暴政的樊篱,而今安在呢?宗教正在丧失其对人们心灵的控制作用,区别善恶的标准完全被颠倒过来,一切从道德世界看来都变得不可信和不可靠了,君民均任意行事,谁也说不清专制的自然极限和放纵的界限在哪里。    
  连绵不断的革命,永远驱散了人们对国家元首的尊重感。释去受公众尊敬的负担的君主,从此以后也可以肆无忌惮地滥用其权力。    
  当国王看到臣民的心倾向他的时候,他宽宏大量,因为他感到自己是强大的;他在爱惜臣民对他的忠心,因为这种忠心是王位的支柱。这时,君民之间的感情交融,就象人们在家里那样亲密无间。臣民可能发发牢骚,而他们在发现君主因此而不快时,又会感到后悔。这时,君主将象父亲惩罚子女那样,只用轻轻的手拍打一下臣民而已。    
  然而,一旦王权的威信在革命的纷乱中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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