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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年以前的日本-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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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四生:即卵生、胎生、湿生和化生,指一切生物而言。

 




三、大化改新诏

  录自《日本书纪》第二十五卷。公元645年,孝德天皇仿效中国王朝年号,建元曰“大化元年”,这是日本有年号的开端。大化改新诏是在大化二年(公元646年)颁布的新诏书,其内容是效法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改革。

  (大化)二年春正月甲子朔,贺正礼毕,即宣改新之诏曰:其一曰,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①,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②,处处屯仓,仍赐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赐官人百姓有差。又曰,大夫,所使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其二曰,初修京师,置畿内国司、郡司、关塞、斥候、防人、驿马、传马,及造铃契,定山河。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检户口,督察奸非。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强直堪时务者充。里坊长,并取里坊百姓清正强干者充。若当里坊无人,听于比里坊简用。凡畿内,东自名垦横河以来,南自纪伊兄山以来,西自赤石栉渊以来,北自近江狭狭波合坂山以来,为畿内国。凡郡以四十里为大郡,三十里以下,四里以上为中郡,三里为小郡。其郡司并取国造性识清廉、堪时务者,为大领、少领,强干聪敏工书笔者为主政、主帐。凡给驿马传马,皆依铃传符尅数。凡诸国及关给铃契,并长官执,无,次官执。其三曰,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按检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凡田长三十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二十二束。其四曰,罢旧赋役而行田之调。凡绢、絁、丝、绵,并随乡土所出。田一町绢一丈,四町成匹,长四丈,广二尺半;絁二丈,二町成匹,长广同绢;布四丈,长广同绢、絁,一町成端。别收户别之调,一户资布③一丈二尺。凡调到物盐贽,亦随乡土所出。凡官马者,中马每一百户输一匹。若细马每二百户输一匹。其买马值者,一户布一丈二尺。凡兵者,人身输刀、甲、弓、矢、幡、鼓。几仕丁者,改旧每三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而每五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以充诸司,以五十户充仕丁一人之粮。一户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斗。凡采女者,贡郡少领以上,姊妹及子女形容端正者(从丁一人,从女二人),以一百户充采女一人粮,庸市、庸米皆准仕丁④。 

 




①子代之民:即天皇和皇族的私有民。
②部曲之民:即臣、连、伴造、国造等地方贵族的私有民。
③资布:即上等麻布。
④仕丁:即服役的壮丁。

 




四、班田收授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二卷,第93—97页。大化改新诏书颁布后,把土地和人民收归国有,成为公地公民。在这基础上,效法唐朝的均田制,实行班田授法。在《养老令》中关于户法与田令的原文,摘译如下:


1。户令

  凡户以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令掌检校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缴赋役。若山谷险阻,地远人稀处,随便量置。
  凡户皆五家相保,一人为长,以相检察,使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人有所行诣,并令告知同保。
  凡户逃走,令五保追访,三周①不获,除帐,其地还公。在未还之间,五保及三等以上亲均分佃食,租、调代输。户内口逃,同户代输。六年不获,亦除帐。地准上法。
  凡造计帐,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京、国官司责所部手实②,具注家口、年纪。若全户不在乡,即依旧籍转写,并显不在所由。收讫,依式造帐连署,八月三十日以前,申送太政官。
  凡户籍六年造一次,起自十一月上旬,依式堪造。里别为卷,共写三通。其缝皆注其国、其郡、其里、其年籍。使五月三十日以前内讫。二通申送太政官,一通留国内。其杂户、陵户之籍更写一通送各本司。所须纸笔等调度皆令当户出。勘量国司所须多少,临时斟酌,不得侵损百姓。其籍至官,并即先纳后勘。若有增减隐没不同,随状下推。若国承错失,即在省籍具注事由。国亦注帐、籍。 

2。田令

  凡给口分田,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五年③以下不给。其地若有宽狭,从乡土法。易田④倍给。给讫,具录町、段及四至。
  凡官户奴婢之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婢,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
  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应退田,每至班年,即从收授。
  凡应班田者,在每班年正月三十日内,申请太政官。自十月一日起,京、国官司预行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总集应受人,对共给授。二月三十日以内讫。
  凡授田时,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
  凡给园地,随顾多少均给。若户绝,还公。
  凡课桑漆,上户三百根,漆一百根以上。中户桑二百根,漆七十根以上。下户桑一百根,漆三十根以上。五年种毕。乡土不宜及狭乡未必不满数。
  凡宅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员申牒⑤,然后听。

3。租庸调

  凡田长三十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一段租稻二束二把,一町租稻二十二束。
  凡田租,准国土收获早晚,自九月中旬起输,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纳毕。
  凡调绢、絁、丝、绵、布,并随乡土所出。正丁一人,绢、絁八尺五寸,六丁成匹⑥。丝八两,绵一斤,布二丈六寸,并二丁成绚、屯、端。次丁二人,中男四人并准正丁一人。其调副物,正丁一人紫三两。(中略)京及畿内,皆正丁一人调布一丈三尺。次丁二人,中男四人各同一正丁。
  凡调皆随近和成。绢、絁、布两头及丝、绵囊,具注明国郡里、户主姓名、年月日,各印以国印。
  凡调庸物每年八月中旬起输,近国十月三十日、中国十一月三十日、远国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纳讫。其调丝七月三十日以前输讫。若调庸尚未从本国发而身死者,其物退还。其运脚均出自庸调家。调庸物皆国司领送,不得随便□输。
  凡正丁岁役为十日,若须收庸,为布二丈六尺,一日为二尺六寸。若留役满三十日,则租调俱免。若留役日数少,则计现役日数折免。正役不得超过四十日。次丁二人与正丁一人同。中男及京畿内收庸不在此例。(下略)

 




①三周:即三年。
②手实:即报告书。
③五年:即五岁。
④易田:即薄瘦地。
⑤申牒:即个人向官厅申请的文书。
⑥匹:即长五丈一尺,宽二尺二寸。

 




五、平城奠都诏

  录自《续日本纪》第四卷,元明天皇和铜元年条。元明天皇在和铜元年(公元708年),颁发平城奠都诏。仿效唐朝首都长安建筑式样,在奈良修建了规模宏壮的帝都。到和铜三年(公元710年)正式迁入,称为平城京。从奠都奈良到延历三年(公元784年)迁都长冈止,历经七代共七十余年。日本史上称为奈良时代。


  (元明天皇和铜元年)二月戊寅①,诏曰:朕祗奉上玄,君临宇内,以菲薄之德,处紫宫之尊。常以为作之者劳,居之者逸,迁都之事,必未遑也。而王公大臣咸言,往古以降,至于近代,揆日瞻星。起宫室之基,卜世相土,建帝皇之邑,定鼎之基永固,无穷之业斯在。众议难忍,词情深切。然则京师者,百官之府,四海所归,唯朕一人,岂独逸豫;苟利于物,其可远乎?昔殷王五迁,受中兴之号,周后三定,致太平之称,安以迁其久安宅。方今平城之地,四禽叶图,三山作镇,龟筮并从,宜建都邑。宜建营遘资须,随事条奏。亦待秋收后,令造路桥。子来之义,勿致劳扰。制度之宜,令后不加。 





六、国分寺建立诏


七、唐大和尚东征传
  译自《世界历史事典》第二十二卷,第72~73页。唐大和尚鉴真(公元668…763年)为了向日本国传法,先后六次东渡,历尽艰辛,终于在753年抵达。他带去佛教各宗经典,在日本建立律宗,还传去了佛教有关的建筑、雕刻艺术,对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和文化交流做出贡献。  大和尚讳鉴真,扬州江阳县①人,俗姓淳于,齐大夫髡之后也,(中略)巡游二京,究学三藏,后归淮南,教授戒律,江淮间独为化主。(中略)日本国天平五年②岁次癸酉,沙门荣叡、普照等,随谴唐大使丹墀真人广成至唐国留学,是年唐开元二十一年也。唐国诸寺三藏大德,皆以戒律为入道正门。若有不持戒者,为僧中之不齿。于是方知本国传戒无人。(中略)唐天宝元年③冬十月,时大和尚在扬州大明寺,为众僧讲律。荣 、普照师至大明寺,顶礼于大和尚足下,具述本意曰:“佛法东流,至日本国,虽有其法,而传法无人。本国昔有圣德太子曰,二百年后,圣教将兴于日本。今钟此运,愿和尚东游兴化。”大和尚答曰:“昔闻南岳惠恩禅师④迁化后,托生于倭国王子。兴隆佛法,济度众生。又闻日本国长室王崇敬佛法,造一千袈裟,来施此国大德众僧。”(中略)诚是佛法兴隆有缘之国也。今我同法之众中,有谁应此远请,向日本国传法者乎?时众默然。(中略)和尚曰:“此为法事也,何惜身命!诸人若不去,我则去耳。”(中略)天宝二年癸未,当时海贼活动频多,台州、温州、明州海边均被其害,海路湮塞,公私断行。(中略)天宝二年十二月,举帆东下,到狼沟浦,遇恶风浪,波击舟破,人皆上岸,潮来水至人腰。(中略)冬寒风急,甚为辛苦。(中略)天宝七年十月十六日,(中略)离岸渐远,风急波峻,水黑如墨,沸浪一透,如上高山,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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