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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英国法官不仅不允许腐败。而且对试图腐败的人采取强
有一力的措施。
证据
英国司法过程的刃}它特点必然限制着证据的运用。事实
可以用证据证实,交叉询问有助于法庭达到接近真实的判断。
但是,现代政府所必须面对的那类问题,很少是能用这种方
法证明的简单事实。;许多不得不作出的判决都包含着相当多
的专门知识。专家当然能够提供证据,也许还能用相当浅显
的方式解释有关事项,让外行的法官理解。的确,法官有作
为律师就专家所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的经验,而且也有作为
法官对这些问题进行判决的经验。但是,外行人涉足专门知
识领域的风险尽人皆知09,即使某一判决令人满意,但是,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会因作出判决的人的不同而有所差
异。一个住生专家、一个排水专家或者一个土木1_程师可能
认为,如果允许他试一试,就能够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个
土地测量员可能向地方政府提出报告说,占用某个人的上地
的排水方法比占用另外某个人的土地的排水方法要好、J 他提
出这个报告是因为他知道他可能要管理这项工程,而且,如
果排水系统没有像他说的那样发挥作用,责任就将由他承担。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所需要的也
不仅仅是一份“不偏不倚”的意见,而巨还要一份实际完成
工程并承担责任的那个人的意见。为了谨慎起见,或许还需
另一个专家的意见。地方机构叮能会招进一个顾问,或者,
巨生大臣可能派来一个视察员。但是,拭院的确很难决定是
否应该占用某一个人的一土地。或者是否应该选择替代的途
径而占用另一个人的土地。
同样,政策问题不能用证据来证明。任何机构若被赋予
自由裁量权,它就应当是一个精通政策的机构。法院可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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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估算刑事处罚金额,因为刑罚问题的考虑是其职责的一
部分:但是,在政府活动的其它领域,存在着局部性问题和可
行性问题,行政官员富有经验,可能熟知这些问题,但是法
官则不了解。
第二节法院的职能
两类职能
(1)执法
如前所述,法院的职能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执法
职能,也就是普通的民事和刑事审判职能。法院的自由裁量
因素可能多一些,比如在刑事审判中;也可能少一些,比如在
实施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过程中。后一种情况的自由裁量权限
于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考虑是否应运用特殊救济办法(例如强
行令和禁止令),以及必要的话决定扣押的方式。然而,尽管
如此,白由裁量的因素通常还是存在的。所以,这种职能实
质上与行政机构的职能相同,,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也有多有
少。退休金大臣只有很少的自由裁量权,而国民保险的管理
则几乎不存在自由裁量,
(2)司法控制
法院的第二种职能是对行政机构实施司法控制。这种控
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来自某些机构的上诉由法院受理二所
得税纳税人可以要求普通税务专员或特别税务专员向高等法
院陈述案情。地方税的纳税人对其积额评估可以向郡法院上
诉。物主可以针对拆除令向郡法院土诉。临街的房主有一时
可以针对修路负担向一个拥有简易裁判权的法院_L 诉。这是
第一种控制方式,只在制定法特别规定了上诉权的J 隋况下
才能获得,但是,制定法通常只是在法律解释问题很可能被
提起的情形下才规定上诉权、
第气种控制方式使法院能够确保行政机构在法律权限内
活动。法院叮以发布‘道特权令、阻止令(injunction)或者违法
宣告,10 以阻止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或强迫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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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无需任何制定法授权。法院已经承担了这样·种权力。
“发现”这种权力在普通法的富有弹性的边界之内。如果要
阻止司法对行政的这种干预,就必须像有关住宅、城乡规划
的现代管理中的某些情况那样,由制定法明确禁止,11 因为
要说服法院认为自己被剥夺r 这项管辖权并非易事。12
第三种控制方式是,当某一公共机构有不法行为并因此
损害了某个私人或另一公共机构的利益时,运用诉讼的通常
救济办法;正如_'一章所阐述的,这方面的法律原来颇有缺陷,
但是1947 年的(闰王诉讼法》作了改进和提高。
司法控制的重要性
对行政的司法控制在政府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诉
并非总是有欢的宪法手段,,因为,如果将某项管理职能赋予
行政机构,通常是因为这项职能需要一些专门知识,或者需
要熟悉国家有关这方面管理的基本政策,或者是因为法院的
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L 诉就是从高
效率的裁判庭向低效率的裁判庭上诉。只是当行政机构处理
不当的可能性大于司法程序的弊端时,设置上诉渠道才有价
值‘例如,如果某机构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认
为有利害关系(如在所得税案件中),就是如此;如果存在任何
腐败的可能性(如在地方机构的某些职能中),也是如此;尤其
是在政治因素可能影响判决的一切案件中,更是如此。对这
类案件,向法院I…诉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并不能
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上诉到上级行政机构的效果有时不会更
好。13
第二种和第只种控制方式更为重要,它们保护臣民以免
遭官僚机构的热忱和党派统治对法律的歪曲。法院并不是达
到此种目的的完善的工具,因为法官像其他行政人员一样,
当然认为他们自己所在的统治部门是最重要的。;他们从不欢
迎行政权力侵蚀民法和刑法领域。14 过去不知现代社会事务
为何物的普通法,将严格解释涉及财产权和合同自由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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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确立政府垄断权的立法的责任赋予了法院。然而,这些
是现代行政的上要目标口15 不过,这种方式确实可以阻r 行
政解释朝相反的方向曲解法律;一虽然它没有防止官员的昏
庸,但的确防止了对个人的压制。
然而,法院只能在比较小的范围内自由活动:。因为解释
的可能性受制于己通过的立法。如果立法导致压制,法官是
无法抗拒的。在英国。法官是行政机构的监察官,但是,他
们要受议会法令的约束。而“议会”意味着一个具有党派性
的多数。在投票中的胜利,或许是通过大量的贿赂、蓄意的
谎言或者国民的狂热而取得的,从理论上说,这就会使一个
多数党能够歪曲法律,从而干预人们最为珍爱的“基本自由
权”。
第八章基本自由权
保护少数
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统治的实施应该为被统治者谋
利益,而且既然认为只有被统治者自己才能确定什么才合乎
他们的利益,政府就应该置习:他们的控制之下。大多数宪法
的宗旨都是建立一种机制,依靠这种机制人民的愿望可以决
定政府的性质。这不会完全成功,而上_,即使成功了,也会
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人民的愿望充其
量不过是他们中的多数人的愿望:然而,少数挪:中也不乏优秀
人物,而巨或许更有智慧,并肯定更少保守性。所以,政府
的问题在于不仅仅由多数派来统治,而且也要保护少数派。
阻止多数派支持的政府凭借法律干预少数派的自由权和
财产权是不可能的。即使作这种努力也是不讨好的,但是有
这样一些权利:它们被公认为是有效的社会生活中所绝对必要
的,是正义理念听固有的,应当加以保护,甚至要防范多数
派的侵犯。这些权利的确切内容决定于舆论的状况和社会的
结合形式。若宗教之间是易于冲突的,那么就需要保护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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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一种不为多数所接受的宗教观念的人。01 若教育是通向
完美生活的途径、那么免费教育也许会成为一种义务02 如果
生产资料不能平等地分配,那么,生存权就可能作为最迫切
的要求而提出。03
舆论影响下的政府
然而,在舆论影响下的政府制度中,必定存在着一些固
有的权利,这种制度包含着制造舆论和组织舆论以期影响政
府行为的权利。:如果少数派的意见不能表达出来,或者如果
人们不能聚集起来讨论他们的意见和行为,或者如果对某一
问题看法一致的人们不能为寻求彼此的支持或为共同思想的
传播而结合起来,那么,就不可能有这种政治制度。不过,
这些权利却是最有叮能受到攻击的权利。04 可以假定,当权
者只有在得到多数派的支持时才能够继续执政。如果多数派
的相当一部分人转向少数派的大部分人的意见。那么,当权
者的统治权就要丧失了,在下一轮大选中他们会失去继续执
政的吸引力。
基本权利
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限制行政权力,而且还要限制
立法权力,因为,一般是立法机构中的多数派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