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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网罗论坛]寒寒-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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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而且在某些方面,仅遵守由官方机构实施的官方法律。”
他在整个一章中详尽地阐述了英国与法国的这种区别,18 并
且通过对比得出了非常偏好英国制度的结论。19
      在戴雪关于这个原则的论述中,应注意到一个小小的限
制,即“或者已经”,这是在该著作的较早版本中所没有出现
过的。他的叙述符合建立在共和国八年的拿破仑宪法的基础
上,并延续到十九世纪大部分时间内的法国制度。参与法国
革命的政治家们,亲眼目睹了司法权控制行政的恶果,因而
他们根据法国人所理解的分权原则,精心设计了行政机构只
应受上级行政机构控制的制度。但是,这样一来,允许普通
公民以某种方式使高级行政法院—参政院注意其控诉,很快
成为一种必要,像任何其他行政机构一样,参政院创立了先
例并加以遵循。1818 年以后,正如戴雪所指出的那样,20 处
理这些控诉的任务,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特别委员会或部门
的职责,其运作趋向于法院的形式。它遵循着建立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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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基础上的明确原则,听取律师的法律辩护,公开判决,
并允许新闻报道。1848 年革命后,它确实是一个法院了,其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已成为法律家们探讨和评论的主题21
1872年5 月24 日颁布的一项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建立一个特
别法院,即管辖冲突法院;其职能至今仍是,决定一个案件是
否应由民事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审理裁决,以及在两种法院基
于没有管辖权而拒绝受理时,决定哪一种法院有权受理。“管
辖冲突法院”由司法部长担任名誉院长,由8  个顾问或法官
组成,其中三个法官由参政院推选,三个由最高法院(;即最高
民事法院,但是按英国观念,它不是一个上诉法院)推选,然
后,再由这六个人共同推选出其余的两个人。22  由司法部长
任名誉院长并没有像戴雪所暗示的那样使该法院沦为政府工
具。在英国,大法官倒不仅仅是名誉的,而且是实际的贵族
院议长—就其受理上诉案件的资格来说—和枢密院司法委员
会主席。事实上,(英国)大法官是律师出身,而(法国)司法部
长则未必是;非律师出身的司法部长在冲突法院里无所作为,
原因很简单,他不知道问题涉及的是什么—这是一个严格的
法律问题。实际上,除了一些形式上的场合外,他根本不坐
堂问案。
      在法国,参政院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这些法官像民事
法院的法官一样,独立于政府,23 根据法律规则决定法律问
题。在此过程中,如同英国法官创立了普遍法那样,他们创
立了判例体系。虽然最初设立参政院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
构不受民事法院的管辖,从而使行政行为不为个人提起的法
律诉讼所困扰,但是现在它却行使着完全相反的职能,即保
护公民不受国家及其所属机构的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的侵
害。的确,参政院并不提供针对官员的救济办法,然而,如
果原告获得了针对官员供职的政府机构的救济,那么也就不
需要针对官员个人的救济办法了。在英国,原告不能控告履
行职责的公共卫生机构官员;24              事实上也没有人提起过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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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诉,因为受害人能够起诉公共卫生机构本身要求赔偿由
于不法行为(而不只是失职行为,针对失职行为的救济办法是
向卫生大臣申诉)所造成的损害,以及补偿由于合法行为所造
成的损失25 当原告可以控告一个年收人一百万英镑的地方机
构时,他就不会想去控告一个每星期挣10 英镑的官员了。这
种情况的结果是,,二法确定地方机构官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
行为是否要由本人承担责任。行政机构承担了责任,即不需
要其他的救济办法。在法国,行政机构在行政法院承担责任;
同时,如果官员的错误行为也是出于其自身的缘故,他也要
承担责任,尽管是在民事法院中。
法国行政法的真实性质
      现代法国行政法著作的读者对于何谓行政法不会再有疑
问了。行政法是确定行政机构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的一套规
则。它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在法国,调整针对公共机构的诉
讼的那部分法律是由专门法院实施的。其他一些国家并非如
此。例如,比利时有一部吸收了法国行政法某些思想的行政
法,然而,直到不久前它还是由普通法院实施的26。很多比
利时人认为专门法院更适合需要,他们以羡慕的眼光看待法
国参政院宏伟的判例体系27。比利时,行政法只能在民法狭
窄的范围内艰难的适用,因而比利时法院只能通过司法概念
的一系列扩展来给予公民有效的救济—与英国法官通过扩延
 “法院”的概念以便能够采取司法上的禁止令和调卷令扼制
行政机关的情况有共同之处。这部分意见已经证明是成功的,
比利时现已设立了行政法院。
有关救济办法的法律只是行政法的一小部分
      无论如何,绝不应该认为欧洲大陆行政法的重点在于诉
讼程序。有关司法诉讼的规则仅构成行政法的一小部分,大
部分行政法律涉及的是行政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由于上述原
因,大陆法律家惊奇地读着英国前高等法院院长的言
论28  “我们并没有什么行政法制度,这与欧洲大陆的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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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因为这对他们来说就意味着英国没有行政机构。但是,
当他进而解说“凡涉及政府官员的争端要根据一套特殊的法
律制度并且在特殊的行政法院进行裁决”时,大陆法律家意
识到一定存在着某种误解。因为,在法国,涉及政府官员的
争端是根据民法并在民事法院进行裁决的。然而,如果官员
的行为牵连到政府,那么争端就是与政府的争端了,处理此
类争端的法律制度承认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所依据的原
则与处理公民之间争端的原则不同。然而,法国法律家解释
说,这仅仅是行政法的一小部分,而且绝不是一个法律制度
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为其他大陆国家未必效仿法国行政
法的这一特征。一个像英国法那样直到最近还允许政府逃避
责任的法律制度,也许是一种最不公平的法律,然而,它仍
是行政法。
      但是,在事实上,一个法国法律家从戴雪那儿获得的有
关英国行政法的印象,与从同一处认识法国行政法的英国法
律家所获得的印象一样,都是锗误的。这是因为,戴雪不仅
忽略了能够使政府逃避责任的国王特权—并因此给人一种非
常合理的印象,而且也忽略了能够约束行政机构的特权令和
其他救济办法。这种约束机制就如同法国的参政院对法国行
政机构的关系一样具有相同的控制功能。而且,由于对政府
的权力不感兴趣,戴雪没有指出,只要公共机构拥有干预私
人权利的权力,则一般应有法定的救济办法。29

第七章法院和宪法
第一节法院
成文宪法中的法院
      成文宪法通常设置一个最高法院,并且通过立法设置下
级法院,然后确立一个原则,即“司法权”属于法院。然而。
要准确地界定“司法权”是什么从来都不容易01。本书的第
一章已经指出,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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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一个来说,法律的意义可能是主要问题,而对另一个
来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则可能更为重要。如果成文宪法对
此作了界分,那么就必须找到某种标准,以便法院可以宣告
具有下述内容的立法规定无效:使法院承担某些被认为是非司
法性的义务,或者,赋予法院之外的其它机构一种被认为是
司法性的职能。但是在英国这种区分是不必要的;我们将在附
录一中看到,英国法院行使的很多职能,都包括实质性的自
由裁量,而行政机构的几乎每一个决定都涉及到法律问题。
英国的法院
      因此,给英国的“法院”准确地下定义是相当困难的。
我们知道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是法院。我们不难断定郡法
院也是法院。我们必须认识到,至少有时贵族院也是法院。
然而,正如第三章所阐明的那样,要区分贵族院的两种职能
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我们认为贵族院始终是个法院,那么也
必须承认平民院也是法院,因为下议院对藐视和侵犯它的特
权的行为也予以惩罚,而且有权解释适用于它的法律:
      此外,用以宣布行政机关没有经法律授权所为行为归于
无效的最重要手段—禁止令与调卷令—只能用来对付’‘低等
法院”。因此,当高等法院要审查某个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时,
它不得不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像一个法院一样行事。02’‘有
关这个问题己经有很多辩论”高等法院法官斯克鲁顿说,03
 “这些辩论以及大量的相关案件扩展了‘法院’的含义。没
有必要以为只有当一个机构名为法院,它才应当是法院;只要
它在听取证据之后行使这样意义上的司法性职能,即它得根
据提议方与反对方之间的证据作出裁决,它们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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