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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封信-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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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病毒有它的特性:艾滋病病毒一旦进入人体,就寄生于T4淋巴细胞内最核心的部位,并与细胞核的遗传物质DNA整合为一体,它随免疫细胞DNA复制而复制。病毒的繁殖和复制使免疫细胞遭到破坏和毁灭,并释放出更多的病毒。新增殖的病毒再感染更多的细胞。就这样,病毒一代一代地复制、繁殖,免疫细胞不断死亡。人体没有能力使其分开,更没有力量杀灭它,艾滋病就成为一种“病入基因”的痼疾,至今还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更无有效药物可以治愈。    
    另外,艾滋病症状众多而又复杂,加上人们对该病缺乏认识,故容易与一般疾病混淆。如发烧、咳嗽、胸闷容易误诊为“气管炎”、“肺炎”、“肺结核”;厌食、恶心、腹泻容易误诊为“胃肠炎”;口腔病变,如口腔黏膜溃疡、白斑容易误诊为“一般口腔炎”;皮肤发生机会性感染,如蜂窝组织炎、溃疡、疱疹容易误诊为皮炎、疮疡。早期症状时好时坏,容易被人们误认为治愈了或者是又害了其他疾病。    
    止某某的来信    
    今有来自国外华人的来信,自称国外有中医已治好了七八个艾滋病带毒者和艾滋病病人,并附有一张资料:    
    国外有一位中医师,经过多年钻研,配制出一套控制、治疗艾滋病病毒与艾滋病的中草药胶囊,只要不是发展到并发(症)期,诸如因肾衰竭而只脚腿浮肿、眼睛瞎了、满口白疮等,都有康复的可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康复的几率更高,一般上六个月内(有些甚至在三个月内)就见效,而费用相对低廉。其实,患者在服了这位中医师的中草药胶囊的三几天后,便可感受到身体的改善变化,诸如开胃、能入睡、夜间不怕冷等等,不一而足。他前前后后已经治好了七八个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男女患者,帮他们重新走上健康之路,他们如今都过着正常生活。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个月的药费大约是二三百元(指当地货币)。    
    由于该国是个崇尚西医的国家,这位中医师只能私底下给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患者治病。倘若您不认为我是“痴人说梦”,恳请来信联系,共商大计,使产品规范化,批量生产,造福艾滋病患者。资料介绍摘录    
    至于他们所采用的中药共多少种和包括那些中药?程医生表示这是商业秘密,不便公开,不过,他透露,某医生主要是以清热解毒的药材替某女士解毒,包括有夏枯草、金英花、北芪、淮山、土伏伶等;而他本身所配的补药则包括有八珍、石斛等等。    
    据他们透露,艾滋病患者大约只需吃七至八剂药便可达到控制病情的效果,主要须视病人的体质和免疫率而决定吃多少剂药。    
    七八剂药的诊疗费大概为六千元以上,问某医生,收费为何会这么昂贵?    
    他说:因为,我们有采用到一些珍贵的药材,如上等人参和高丽参等,这个价钱其实是很值得的,比较起进医院接受治疗,可谓是便宜了许多。    
    以上来信的介绍你们会相信吗?从艾滋病特点上来看,它病程长,病情时轻时重。感染上艾滋病病毒,一般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急性期,又称为“窗口期”,其症状在2~3周时间里自然消失。接着进入第二阶段,此期被称为“无症状期”,这个时期最长,占整个病程的80%左右,此期的病人称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表面上看来还很健康,和正常人没有区别,只是体内的免疫系统与艾滋病病毒正在作斗争。当感染者体内的免疫细胞已无法与艾滋病病毒抗衡时,就进入了感染的最后阶段,称为“症状期”此时病人称为“艾滋病病人”多数人在半年至一年半内死亡。    
    另外传入人体内艾滋病病毒的多少、个人健康之差异,生活营养条件的好坏,是否对症医治等,决定了病人存活时间的长短。据文献报道,艾滋病病人从感染到死亡,一般2~20年不等。    
    任何对症治疗的药物都可使艾滋病病人的情况得到一时的改善;但并不等于艾滋病病人已经痊愈。    
    


第四章 艾滋病的相关论谈12 奇特的官司

    作者遭遇的这场奇特的官司,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传单中所引事例均系泛指,并未直接指明原告李德敏之名,原告是对号入座,被告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或过失,传单中也未有贬损原告名誉的内容,其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事实,原告所诉侵权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德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负担。    
    坚持到底    
    高奶奶:    
    您好!……    
    电视播出您和其他艾滋病病人的照片以及您被推上被告席的事情,至于那些让您和他合作的骗人的东西,就甭回信了太费纸张,现在社会怎么还有这么没人味的人,哎!    
    祝身体健康、坚持到底。    
    此致    
    敬礼    
    一个中学生    
    2003年10月19日    
    赞叹您的勇气    
    奶奶:    
    您好!    
    ……我很佩服您,因为您不为名,不为利,花了那么多钱的经历去做这项工作。我想如果让我一时兴起地去做,我也许还行,但要像您这样坚持不懈,我是不行的,正因为我做不到,我很佩服您。    
    ……我(在电视上)看到您还和许多艾滋病病人接触过甚至是会有许多病人都会到您的家中。我想我是不行的,虽然我知道握手、拥抱等行为是不传染的,但要让我像您那样,我还真的是没有那样的勇气呢。    
    我还看到您正在和一个人打官司,说您影射的那些贪污艾滋病病人财力的人就是他。我看了以后很气愤,因为他还有脸去告您?我想无论他是出于新闻炒作还是什么样的目的,都是恬不知耻的具体表现。您不必和他一般见识,虽然我在电视上没有看到官司的输赢,但我却知道他输定了,因为公理在您的手里吗(嘛)。    
    虽(说)真话,我以前对河南人印象不怎么好,因为有句话:“千万不要相信河南人。”不过这次我对河南人的印象改观了不少,因为您就是一个很好的河南人嘛!    
    ……    
    一个大学生    
    2003年11月12日    
    这场奇特的官司,主要是原告对号入座。请看诸位律师的评说。    
    李洪涛律师说:    
    公民拥有批评权。艾滋病是一个世界性的医学难题,从艾滋病的发现至今20多年,世界上还没有研制出治愈艾滋病的有效药物。然而,在一些地摊小报的广告中,人们不时可以看到自吹能够治愈艾滋病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高耀洁近几年收到的8000多封信中,有十分之一是打着能够治愈艾滋病的旗号的人给她写的。作为一名老医务工作者,高耀洁根据来信判定:“艾滋病病人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这些骗子利用病人求助无门的心理,大吹特吹能够治愈艾滋病。艾滋病病人已经够可怜了,这些骗子还要骗艾滋病病人的钱!”正是基于这样的同情,高耀洁在自己编印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小册子中写了一篇《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感到羞愧吗?》的文章,在该文中,高耀洁没有点名地批评了一些非医务工作者自制“神药”治愈艾滋病的情况。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高耀洁是一名医学教授,又是一名艾滋病防治宣传的知名人士,揭露伪科学、维护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她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批评一些江湖游医骗人钱财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亢卫国律师说:    
    本案中,原告李德敏是对号入座,自认为被告高耀洁的宣传材料中有对其嘲讽挖苦攻击性言辞,侵害其名誉权。    
    所谓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侵害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    
    首先,高耀洁的行为没有违法性。高耀洁是一名77岁高龄的退休教授,多年来,她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江湖游医,提醒人们提高警惕,以免花冤枉钱,贻误病情。她的这种行为不但法律不禁止,而且应该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    
    其次,从高耀洁的主观上来看,没有过错或过失。在其编印的小册子中,没有对李德敏名誉侵权的内容。高耀洁撰写的文章中,揭露了社会上存在的诈骗钱财的现象,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过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况且高耀洁在这篇文章中,没有指名道姓直指某人,只是泛指社会上的一些江湖骗子。虽然该文章中有某省的一对夫妇字样,但如此大的地域人们怎么也不可能会与本案中的李德敏联系起来,认为指的就是李德敏本人。    
    再次,原告李德敏是否有被损害事实,其被损害事实与高耀洁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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