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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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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要是在对敌斗争中,而不是在执行土地政策中去发动组织群众。土地问题在冀南无疑是应居于次要地位的,就是在太行、太岳,也要约束于统一战线之内。所以在冀南单独提出削弱封建的口号,是值得考虑的。
  
  冀南游击根据地发动群众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以为:第一,广大群众自觉地积极地参加对敌斗争,不仅先进部分,而且落后部分都参加了斗争;第二,在对敌斗争中,基本群众参加了人民武装(公开或隐蔽的),并掌握了这些武装;第三,在村政权中,基本群众自觉地参加,真正实现了“三三制。第四,在对敌斗争中适当争得基本群众自身的利益,并巩固了与地主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共同对敌;第五,有了群众自己的组织,或在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取得了基本群众的优势;第六,群众相信党和八路军,懂得只有跟着我党我军走,才能得到自己的解放。
  
  有人说,似乎这样的标准要求在冀南不成问题了。这是空洞乐观的估计,实际上还差得很远。没有正确的政治领导,没有艰苦严密而有贯彻力的组织和教育工作,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完全达到的。
  
  三、发动群众与巩固统一战线。这是一个如何把群众斗争约束于统一战线范围之内的问题,是照顾到既能发动群众又能巩固各阶层团结的问题。这里只说几点认识上的问题。
  
  (一)把打的阶段与拉的阶段结合起来,实行打中有拉,拉中有打,打得要恰当,拉得要及时。当然在各个县、区还有划分打与拉的阶段的必要,但打的阶段不宜过于拖长。在打的时候,应更多采取说理方式,争取开明分子来影响其他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即使他们假开明,也有好处,也应鼓励;只有对个别顽固分子,才经过一番孤立工作之后,实行斗争的方式。在拉的时候,要防止地主的反攻,特别要教育群众自动地去团结地主。
  
  (二)是削弱封建,而不是消灭封建。我们的方针是既要改善群众的生活,也要使地主保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过去有个别地方执行减租清债等法令时,有些过分的地方,应该纠正。政府的法令是一般的原则,在执行中必须依据上述方针,加以恰当的执行,尤应纠正算很久以前的老帐的办法。
  
  (三)削弱封建不只是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政治上思想上。在政治上打坍地主阶级的统治,实行“三三制”民主政治,其本身就是削弱封建阶级在政治上的地位,但绝不能解释为消灭封建阶级的政治地位。地主阶级只要它是抗日的,不反对民主政治的,它就有参加“三三制”民主政权的权利。所以我们在政治上,不仅要保障群众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还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在群众运动中不能提倡侮辱地主人格的行为,如打人、唾口水等。尤其在党的领导上,应防止这些现象成为风气,因为这些做法,会失掉社会同情,有碍团结地主抗日,也妨碍争取落后群众卷入斗争。削弱封建阶级的政治地位,是一个严重的斗争。过去的经验证明,地主阶级,特别是大地主,非常重视其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减租减息他们还比较容易接受些,一触及到政权问题,就要遇到他们的严重反抗。所以没有群众自觉地参加政治斗争,要想削弱封建阶级的政治地位,是不可能的。
  
  (四)团结地主抗日,只靠方式上的讲究是非常不够的,主要应使之能够生活,能够保有一定的经济地位,保障其合法的财权,否则即使我们态度很好,即使选他当了代表和参议员,都会无济于事。这点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加以注意。
  
  (五)群众“左”可怕不可怕的问题。只有当我党能够及时掌握与恰当纠正“左”的现象时,“左”才是不可怕的,如果让“左”的东西发展到破裂统一战线的地步,那就是值得可怕的。我们共产党人,不仅要认识世界,而且要改造世界,不仅要当群众的学生,还要当群众的先生,党不是要发展群众运动中的自流性,而是要使党的方针在群众运动中获得实现。这就说明了党的指导的作用。
  
  (六)对富农应采取削弱其封建部分、奖励其资本主义部分的方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主要在政策法令上要照顾这两个方面。同时在斗争中,不能把富农与地主一样看待。过去斗争的对象,富农占的比例不小,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今天各地已经发生了某些过分的现象,应注意作适当的纠正。
  
  (七)群众运动要求深入,但亦应注意其规模。例如,应该讲究这一区域对另一区域斗争的声援,这一群众团体对另一群众团体斗争的声援,召开必需的一定范围的群众会、群众干部会、代表大会等等,都是很重要的。这样,既可以使群众斗争的经验教训普及,可以影响落后区,争取运动的平衡,又可以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和自信心,还可以培养群众的领袖。
  
  四、党与群众团体。
  
  所谓群众团体的独立性,是在组织意义上讲的,在政治上必须保障其在党的政治领导之下。党对群众团体,应加强其政治领导,不应在组织上去包办。群众团体的工作,应由群众团体自己去讨论和执行。党对群众团体的政治领导,也不能直接下政治命令,而是经过党团去实现。过去各地对群众团体的认识是不清楚的,一般是包办与放松政治领导两个毛病都有的,今后应加纠正。同时,在提出群众团体的组织独立性时,又要防止群众团体脱离党的政治领导的倾向,防止党团脱离党的领导的闹独立性的倾向。
  
  今后的群众运动,应做到由群众团体特别是农会去出面领导,党务工作干部、军事工作干部去从事群众运动时,可以群众团体面目出现,或经过群众团体的介绍。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起群众自身的组织观念,培养群众团体的威信,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群众的领袖。
  
  同时,党对群众运动的指导必须加强,要派遣很好的与群众有联系的干部到群众团体去作负责工作,特别要注意提高下层群众团体的工作能力。对于各种群众团体,不可能加以平均的注意,今天应特别加强党对农会工作的领导,首先健全农会的组织和生活。
  
  各救国会组织在区以上仍采取救国联合会的形式,不必变动,但在村一般应分开组织。上级救联人数尽量减少,把干部充实到下层去。
  
  群众团体的经费,应逐渐做到自给,政府给以足够的津贴。今后群众团体的经济开支,可以自己负责,不必由政府审核。
  
  党应用最大努力去培养大大小小的群众领袖,要知道群众领袖是最值得珍贵的,没有他们是不能支持最困难的斗争的。
  
  五、政府在群众运动中的地位。
  
  政府对于群众运动应是扶植的态度,所以不应对群众运动采取旁观或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但是群众运动应该是群众自觉自动的运动,所以政府也不要采取干涉或代替包办的态度。
  
  敌后抗日民主政府,是统一战线的政权,是在我党政治领导之下的政权,它的施政纲领和法令,是符合于党的政策的,是既照顾了工人、农民又照顾了地主、资本家的,所以是有利于基本群众的。我们在群众运动中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等有利于基本群众的事情,就是在执行政府的法令;而政府在公布了这些法令之后,还必须保障其实现,所以把群众运动和政府态度对立起来是不对的。党和群众团体在指导群众运动中,政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都是保证这些法令的实现,都是要把群众运动约束于政府法令之内,亦即是约束于统一战线范围之内,所以群众团体和政府对群众运动的立场是一致的,只是在各自的岗位上有其不同的态度和作法。
  
  政府对群众运动的正确态度是什么呢?
  
  (一)当某一地区还没有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等法令时,应派人下乡解释政府法令,督促实行,并坚决表示不准不实行的态度。
  
  (二)当群众已经发动起来,实行减租减息等斗争时,政府人员应尊重这种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尊重群众自觉自动的阶级觉悟,不应采取自上而下的干预或包办群众斗争,不应利用政府权力,采取行政手段去过早结束群众斗争。这种干预、包办的方法在表面上可以使群众容易得到利益,但是妨害了群众的自觉性,使群众不会相信自己的伟大力量,更不能提高群众的觉悟达到政治斗争的阶段,这是有害的方式。
  
  (三)在群众斗争中,政府人员的工作是加强政府法令的解释工作,这实际上就帮助了群众运动。
  
  (四)当群众与地主发生争执时,政府采取坚持法令秉公办理的态度,这也实际上帮助了基本群众。
  
  (五)当群众运动中发生过左行动时,政府人员首先应通知党或群众团体加以说服纠正,或商定互相配合加以纠正,切忌简单地采取行政方式处理。但当这种“左”的行动影响太大,特别是为反动派利用,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时,政府就应出面干涉制止,制止后仍须对群众进行充分的解说工作。
  
  (六)在群众运动中,政府人员应对地主士绅进行工作,主要是解释政府法令,劝说他们遵行。不能在地主面前去打击或批评群众团体及其干部,以致增高地主气焰。如群众团体或干部有失理处,可以加以解释,同时指出地主的不合理。
  
  (七)政府人员在群众面前应处处尊重群众领袖,帮助培养对群众领袖的信仰。同时,党及群众团体在群众运动中,亦应提高抗日民主政府的威信,如在群众中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是非常有害的。
  
  军队参加群众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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