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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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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nd   answer   form。
       6   。What   is   〃relevant   evidence〃?
       It  means     evidence      having     any   tendency      to  make     the   ex
istence     of  any    fact  that   is  of  consequence        to  the   determinati
on    of   the  action    more     probable     yr   less  probable      than   it  wo
uld   he   without   the   evidence。
       7。   What   evidence   is      not   admissible?
       Evidence      which     is  not  relevant     is  not   admissible。

                                                           … 229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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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何家弘主编

      8, What      are    the   limitations     for   a   lay    witness
to   give    opinion   testimonies?
      A   !ay   witness'testimvny     in  the  form   of  opinions    or  infe
rences    is  limited   to  those   opinions    or  inferences    which   are
rationally    based   on   the  perception    of  the  witness    and   helpf
ul   to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witness'    testimony    or
  the   determination   of   a   fact   in   issue。
      9。   What     is  the  requirement     of  authentication    or  identif
ication   in   general?
      general;    the   requirement     of  authentication     or  identificat
ion   as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admissibility  is  satisfied  by
evidence     sufficient   to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matter    in  q
uestiop   is   what   its   proponent   claims。
      10。The     illustrations  of  Rule   901   are  not   exclusive;   are  t
hey?
      No;   they   aren't。
      三、相关知识
      美国的证据规则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有关证据的理论和
判例,在此基础上,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注
重了对证据法的立法工作。在美国具有普遍性并且影响较大
的证据立法包括192 年美国法律学会通过的《模范证据法典》;
1953 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通过的《统一证
据规则》;1965 一1967,年加利福尼亚通过的(加州证据法典》;
197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等。其中《联邦证
据规则》影响最大,不仅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而且目前已
经有38 个州据此制定了自己的证据法典。下而结合《联邦证
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美国证据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个概括
的介绍。
      (一)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
      在美国证据法中,证据要想被允许在诉讼中出示,用以
证明争议事实并为法院所采纳,必须具有关联性和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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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联性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
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判断一项证据是否具有
相关性取决于两个方而,即证据针对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
质性,以及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性。
      所谓实质性是指准备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属于
法律要求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问题。实质性并非对证据本
身的要求,而是对待证事实的要求。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实质
性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指向本案的争议问题。如果某一项证
据并非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即不具
有实质性,属于不具相关性的证据。
      所谓证明性是指提出的证据依据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
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叮能更为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所提出
的证据会使某个主张的存在成为可能或不可能。如果会,他
就有证明性,并因此具有相关性。其次,证明性是一个法律
以外的问题,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逻辑证明关系所决定
的,“即按照事物的正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与事实相联
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
在”。
      2。可采性
      所谓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于证明
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以关联性为前提条件,不具有关联
性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具有可采性。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都可以采为证据。但是,法官在某些
情况下有权排除某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例如,美国《联邦
证据规则》第103 条规定:  “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
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
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须
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据此,法官对于具有关联
性的证据是否采纳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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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因导致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等原因而被法庭排除。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
      在美国证据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排除规则。普通
法中排除规则含义广泛,包括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
见证据规则等。此处仅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非法
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
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目前,美国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但其发展和适用范围一直都在不断地发生变
化。
      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自我归罪问题首次采
用了排除规则。直到 1914 年联邦最高法院运用排除规则否定
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联邦最
高法院认为非法搜查、扣押取得证据,违反美国宪法第4  修
正案的规定,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1920 年,
联邦墩高法院扩展了该规则的适用,不仅用该规则排除初级
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以非法取得证据为线索而获取的派生
或二级证据。并形成了后来的“毒树之果”理论。1961 年联
邦最高法院借助宪法第4  修正案明确宣布,排除规则同样适
用于各州法院系统。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
各州最终得以确立。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其适用
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最初仅针对非法搜查获得证据到后来
针对一切非法获得的证据。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影响到对犯罪的控
制,引起美国公众不满。而对这样的社会压力,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得不对该规则的适用施加限制。近年
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一系列适用该规则的例外,
主要包括: “独立来源”、“因果联系减弱”、“必然发现”和“善
意”。一般说来,“独立来源”、“因果联系减弱”和“必然发
现”的例外是将派生证据或二级证据排除出排除规则的范围,
而‘,善意”的例外是排除初级证据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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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作为法律的强制要求发挥作
用的,因此常常被描述为“自动排除”,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
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者导致证据不可采。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涵盖法律实施官员进
行的四种非法行为:非法搜查和扣押;违反第5 或者第6 修正案
获得的供述;违反第5  或者第6  修正案获得的人身识别证言;
 “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可见,美国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法
搜查扣押等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虽然存在若干例外,但其
非法证据的排除贯彻得还是相当彻底的,极大地限制了非法
取证手段的滥用,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1。明责任
      在美国证据理论上,认为在每起诉讼中对于每个争议存
在三种责任,即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主张责任
就是提出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证据证明
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说服责任就是使事实的裁判者相信举
证证明的争议或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度的义务。
后两者合称证明责任,即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
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证明责任属于肯定争执点的一方当事人。例如一起
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债务关系发生争议,则
由主张债务关系存在的一方负证明责任;如果双方对债务是否
已经清偿发生争议,则由主张债务已经清偿的一分负证明责
任。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法院判
定有罪之前,均被推定为无罪。但在被告方主张与有关法律
推定发生冲突时以及在法律规定须由被告人特定抗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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