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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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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或理由。即使全体法官都同意“法院判决意见”,不同法官
对问题的解释或推理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使判例中确立的法
律观点具有了模糊性。
      其次,法律的观点总是与法律所要适用的案件事实相联
系。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院不能提出抽象的一般性适
用的判决意见,只能就具体争议事实做出裁决。因此任何判
决都以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件
基本事实并不总是一清二白的。诚然,法院会在判决中说明
其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什么,但是这显然也会有不同意见。
由于美国的法院判决书很长,而且里面往往包含各种不同的
观点和争论,所以对判决意见的理解和解释就很复杂。
      例如,在1932 年的一个侵权法判例中,原告人买了一瓶
柠檬汁,瓶子是深颜色的。她在喝了瓶中的一大半柠檬汁之
后,发现在瓶子底部有一个腐烂的蜗牛。她顿感恶心、难受,
便把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经过艰难的诉讼,原告一审胜诉,
后来上诉法院亦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当然是明确的,但是作为判
例来说,它到底为后人确立了什么法律规则?在不同的层次
上,人们的理解和解释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该判例确
立的规则是“生产深颜色瓶子柠檬汁的厂家应该对那些在喝
了柠檬汁以后发现里面有腐烂蜗牛而且身体难受的人负有赔
偿责任”。很显然,这种解释太过具体,缺少必要的概括,因
而使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变得非常狭窄。另一种观点认为,该
判例确立的规则是“要求所有生产厂家对因其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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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何家弘主编

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种理解又过于宽泛,
几乎可以包罗所有产品责任问题了。此外,人们还可以在这
两种观点之间找出许多带有折衷性质的观点,例如把本判例
确立的规则仅适用于食品或饮料类产品;把受害人限定在“消
费者”的范畴,不包括第三者;把贻偿责任的前提解释为消费
者在没有合理机会发现产品瑕疵的问题上不能有自身过失,
等等。不同的解释显然会对判例的适用产生不同的影响。
      由此可见,每个具体判例不应该被视为绝对不变的法律
实体。实际上,一个个判例应该被视为不断接近法院解决特
定法律问题之原则的过程。从长远观点来看,个案的判决并
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在一系列相似案件判决中采用的原则。
如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先前的判例毫不理会,“遵从先例”
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但是死板地’‘遵从先例”,也会限制
普通法的发展。在必要时,法官甚至可以推翻先前的判例,
而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绝非罕见。
      普通法可以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完善,但是,普通
法是由法官制定的法律,所以法官们的态度往往会起决定作
用。在一些法官的手中,普通法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和影
响司法公正的力量。仍以侵权法为例,按照普通法的传统规
则,如果原告人对侵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失,那他就不能获
得赔偿,即使其过失只是导致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对原告
人来说,这种处理原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美国一些州的法
院修改了该普通法规则,通过判例确立了“相对过失”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原告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要根据其自身过
错的情况适当减免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一些州的法官
刻板地遵守原来的规则,拒绝改革,使得合理的“相对过失”
原则在这些州的法院中无法推广。面对这种情况,法律的改
革就只好由立法机关来完成了。另外,普通法的发展有时难
以适应现代社会中新型问题的出现,如住房上的种族歧视问
题,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间题等。面对这些新间题,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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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束手无策,制定法则大有作为。
      3。制定法的增加
      制定法是相对于普通法或判例法而言的一个概念,指由
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19 世
纪以来,美国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商业活动—要求
政府采取更多更积极的行动介人和管理人们的社会活动。按
照普通法那种古老的缓慢的通过具体判例确定法律规定的方
法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而通过立法来规范
诸如行政管理、金融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活动则效率更
高,而且更有利于统一规范的法律实施。普通法传统的司法
决策活动适用于解决具体纠纷,但不适宜于立法活动。于是,
立法机关开始在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
的角色。
      从19 世纪后期开始,美国国会的立法大量增加,内容涉
及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当然,大部分制定法都属于联邦法
律,而且多属于公法的范畴。在各州的法律体系中,特别是
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传统的私法领域内,普通法仍
然发挥着主导作用。20 世纪初期,特别是在所谓的“罗斯福
新政”时期,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力迅速扩张,各种联邦行政
管理机关如雨后春笋般建立。与此相适应,各种配套的法律
法规相继出台,而且都是以制定法的形式问世。由于联邦政
府的制定法种类繁多,内容庞杂,所以编纂法典的工作就被
提上了议事日程。
      1926  年,美国国会授权编纂的《美国法典》出版。该法
典汇集了1925 年12 月7  日之前生效且继续有效的所有联邦
制定法。除1TIG 年的《独立宣言》;1777 年的《邦联条例》;
 《1787 年西北地区法令》和1787 年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
案以外,联邦国会颁布的所有法律按照主题汇编,共50 编。
该法典定期补充和修改,是美国现行联邦制定法的主要依据。
此外,美国各州的制定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子总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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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通法之对立物的制定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
要。有人甚至因此而对美国属于普通法国家的定位提出了质
疑。
      毫无疑间,随着制定法的大量增加,普通法在美国法律
体系中的统治地位受到了挑战,但是这绝不等于说普通法弓
经失去了作用。实际上,普通法仍然在美国发挥着重要的不
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
典,但是其大部分内容是对传统的普通法概念的加工和法典
化。而在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如抗辩式诉讼模式、陪
审团审判和证据可采性规则等,普通法的传统就更显而易见
了。另外在侵权法和合同法等重要的法律领域内,普通法仍
然是基本的法律规范。当然,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普通法
自己也要发展与完善。
      4。普通法和制定法的关系
      在现代美国社会中,普通法和制定法是互为补充、相辅
相成的。虽然制定法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
来越大,但是普通法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诉讼活动
中,代表普通法传统的抗辩式审判模式和“法官造法”机制
仍然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根本。在此需要指出一点,虽然
普通法的传统是强调“法官造法”,但是在抗辩式诉讼制度下,
律师其实发挥着比法官更为积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
普通法是在法官与律师的相互促进与合作中发展起来的。
      严格地说,当代美国仍然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因为在普
通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中,普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很多制定
法都是普通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所以法院在解释和适用
这些法律时必须依赖过去的判例。第二,在那些新的法律领
域内,虽然制定法不是普通法的翻版,但是普通法在解释这
些制定法的时候也是举足轻重的。第三,虽然美国法律在原
则上承认国会的制定法对普通法来说享有优先权,但是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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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践中,普通法一直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有的能量,
 “司法审查权”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第四,在大量审判积
累过程中,制定法往往都被附上了许多判例,而且美国司法
系统对这些判例的尊重甚至会超过对制定法本身的尊重。第
五,在诸如刑法的刑事责任要件和辩护理由、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财产法的基本概念、侵权法的基本内容等问题上,普
通法仍然是主要的法律渊源。第六,普通法的传统思维方式
和分析问题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适应美国的法学教育和对未来
法律人才的培养。总之,尽管制定法越来越多,但是美国的
法律制度仍然保持着普通法的传统。有人断言,美国没有制
定法。法律系统仍然可以运转;但是若没有了晋通法,美国的
法律系统就会立即瘫痪。
      综上所述,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在美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
成长起来的。虽然那“种子”可能来自于英国、法国或其他
欧洲国家,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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