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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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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当然,正如他们确实受制于现行法律一样)。自然,人们会非常谨慎地识别养父母可能的犯罪倾向--正像现在所做的那样。 
    但是,用于购买父母权的大额支付可能会耗尽养父母供养其被收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吗?或者更现实地说,会减少其对孩子的抚养投资吗?但是,这里假设自由市场会产生高价格。这是一种反对自由市场的独特观点,在此出现是不适当的。市场价格不会超过养父母自己生产孩子而不是购买父母权对养父母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母亲的时间和医疗费用)。因为这是一种竞争价格。养父母的净成本由此会接近于零,除了生父母没有而养父母会有的寻找和确定孩子的一些成本。由于黑市的价格必须要包括卖方违法的预期处罚成本并且禁止使用最有效率的买卖方结合的手段,所以其价格就会很高。 
    市场方法的反对者们还认为,富人可能会买下所有的孩子,或至少买下所有优秀的孩子。(回忆一下反对允许出售广播和电视频道的相同观点。)这样的结果可能对孩子是最有利的,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有高收入的人们的时间机会成本也高,富人通常比穷人的家庭成员少。允许婴儿销售并不会改变这种境况。而且,富裕而无子女的夫妇对孩子的总需求肯定比孩子的供给小,即使对高质量孩子来说也是这样。在一个经济上积极鼓励人们为了无子女夫妇购买而生产孩子的制度中就会产生这种情况。 
    实际上,在现行收养法律制度下的穷人比婴儿自由市场中的穷人更糟。现行法律下的大量收养是通过收养机构进行的,它在审查未来养父母时将重点放在申请人的收入和就业状况上。由于经济理由而可能没有达到收养机构标准的人们,在价格较低的自由市场上可能会收养到孩子,就像穷人也能买得到彩色电视机一样。 
    虽然婴儿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是长期超额需求,但不再是婴儿的儿童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却是长期供给过度(为什么?)。阻碍收养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养父母会因照顾孤儿成不良少年而得到报酬。但当他们收养养子女时却得不到,所以当他们确实收养其养子女时就会承受比其他养父母更高的成本,因为放弃收入是一种成本。你能设想出任何克服这一问题的措施吗?(参见16。5。) 
5.5代理母亲身份 
    父母权(Parental right)买卖在所有州都是非法的,但与此密切相关的一种做法(代理母亲身份,surrogate motherhood)却不是这样。假设H能生育而W不能生育。H和W雇佣了能生育的妇女S,以一个双方同意的价格为他们夫妇怀孕一个孩子。S就用H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当孩子出生时,S依据契约将其父母权交给W。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代理母亲身份的做法。对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在M婴儿案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代理母亲身份契约的实施有悖于该州的公共政策。 
    法院为这一表明其缺乏经济学知识和需要一本这样的书的结论提出了许多理由。法院说:“一个孩子不是在尽可能的和平和安全之中开始其生活,而是发现其出生后立即处于父母的竞争争议之中。”但是,这种争议是法律不确定性的产物。一旦这种代理契约的可实施性确定了,代理母亲就不会有理由对契约提出争议了。法院认为,“这种代理契约的全部目的和效果就是通过取消母亲的权利而将孩子的专有权授予父亲。”这里有一个明显的观点被忽视了,即没有契约就没有孩子。这与签订契约时就有一个孩子,而契约要求母亲放弃其权利的情况是不同的。契约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母亲的权利灭失,而是引导一个妇女为了另一个妇女而成为母亲。法院并没有理解契约的生产功能。它错误地认为,契约只是对已完成的事实的结果作了重新安排,正如法院看待婴儿M的出生那样。 
    法院还认为:“在代理关系中,出价最高的人将可能成为收养父母,而不论其是否合适。”这只是表示了一种固定的供应(如凡高的画)被拍卖的情形。但是,供应并不是固定的,合格的代理母亲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将这种代理处于不育夫妇可以容易得到的状况,从而可以使价格下降到成本的水平。法院担心的是“支付了最高价格而又不适合的养父母。”但由于富人总是在收养管制制度排队的前列,代理母亲身份将改善经济力量有限的不育夫妇的境遇。“对孩子的需求很大而其供应却很小。避孕、堕胎的方便和单身母亲们领养孩子的愿望的增强,会产生供收养婴儿的短缺。这种情况给中间商进入带来了成熟的机会,他们可以用钱增加供应而使市场得到一些均衡。”这是很明确的。但这并不是赞成(或不反对)中间商。一个为供求不平衡做了一些事的人会因其经济动机而受到法院的追究。“没有钱,就不使代理存在下去……这一结论将会与收养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很明显的原因,尽管不允许付钱,但收养仍有稳定的供应(虽然不足)。”“虽然不足”是法院不理解市场制度的表现。供应不足是由于对支付的禁止,而其不是将使不育夫妇转向其他市场,如代理母亲身份。市场失灵存在于收养,而不存在于代理母亲身份。 
    “我们怀疑,低收入阶层的不育夫妇会找到收入更高的代理母亲。”这是一种妒忌的法哲学。低收入不育夫妇即使如有人所不当假设的那样没有能力支付代理母亲契约的价款,也不会为限制选择高收入不育夫妇的政策所帮助。“简言之,这里存在一些社会更看重的价值,它们高于给付任何可购买的财产,而这些东西就是:劳动力、爱或生命。”虽然这样,这些价值是如何通过拒绝实施代理母亲身份契约而实现的呢?法院没有解释这一问题。 
5.6 法律与人口 
    我们已经看到,孩子的生产会产生潜在的外在性,但我们的重点是在孩子质量而非数量,即对特定的孩子进行人力资本的最佳投资而不是最佳数量的孩子。但是,孩子的数量当然可以因其影响人口规模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在一个高人口密度的国家里,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会使已经极为严重的拥挤(如公路)和污染(这实际上是拥挤的一种形式,你能明白吗?)问题更为恶化,因为它产生了既不会要新生孩子支付又不要其父母支付的加于其他人的成本。相反,在一个人口稀少而受外敌威胁的国家,婴儿生产的增加可能会由于(最后)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而将使国家收益高于孩子和其父母的任何私人收益。而且也许外敌的存在并不是必然的。人口的增长(到达某一点)会促进劳动分工的深化,从而导致成本下降,并会促成对可能的规模经济的更全面利用,从而导致价格下降。其结果将是国民平均财富和国民总财富的增长。 
    现在富有国家的生育率很低,但由于这些国家还依然拥挤和由于军事技术的提高而不需要大规模的军队,所以很难说低生育率(即使低于替代率)是否将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如果是这样,这一问题将可通过减低移民壁垒(这是一种比资助生育更容易的方法)而很容易地得到矫正。资助还需要增加税收,而这又将把更多的妇女赶出家庭走向市场。(这取决于第17章所讨论的税收形式和其他因素。) 
    有些亚洲国家非常关注其人口过剩问题,他们试图限制每一个家庭的孩子固定数量,在中国只准生一个孩子。这种方法明显是无效率的,因为各家庭在其生产孩子方面的效率是不同的。生产同样质量的孩子,A家庭生第二个孩子的成本就比B家庭生第一个孩子的成本低。同样的中国人口总增长率(正或负),就可以通过向每一家庭发放生一个孩子的许可并允许其转让而非不允许其转让(现行政策),从而降低成本。 
    美国现行的人口政策是一项对孩子生产进行资助和制裁相结合的令人困惑(也许是偶然)的混合体。免除由家庭生产产生的非货币收入的所得税就资助了与妇女时间的市场使用有关的孩子生产,当然这与对受扶养者免税一样。这一普通规则会将拥有更多孩子的父亲的私人成本降到社会成本之下;如果父亲再婚并又生了几个孩子,那么离婚裁定所要求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就将被减少。从反面插入的一个例子,是相当容易的离婚,它可能会降低人们从事像抚养孩子这样的长期婚姻投资的积极性,由此可能降低生育率。但一项绝对禁止离婚的规定——英国以前的规定,现在爱尔兰的法律仍旧这样规定——可能具有同样的作用,由于它增加了婚前寻觅阶段的最佳长度而提高了平均婚龄,从而也就减少了孩子产量。 
5.7 为什么要实施性管制? 
    特别是在基督教和穆斯林社会,国家不仅承担了管制婚姻的责任,而且承担了直接管制(或试图管制)性行为的责任——即使这种性行为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例如,美国的许多州依然将未婚男女(或一方为未婚)间的性行为(forrrication)、通奸和同性性交认定为犯罪(虽然这些法律很少实施);除内华达州的一些县外,美国所有的地方都将卖淫认定为犯罪;销售赤裸裸的黄色作品在名义上也是非法的。 
    这些禁止性规定在经济学上有道理吗?或者,它们是对契约自由的不正当干预吗?答案主要取决于这些被管制活动是否对第三人产生了成本。有些被管制行为确实如此。通奸对通奸人的配偶产生了成本。未婚男女间的性行为可能会因抛弃孩子或不关心孩子而产生社会成本,而两个其关系开始时是童男和处女的人之间的任何形式的非固定一对一性交都可能产生传播性病的危险,而爱滋病已使我们全都非常强烈地意识到通过性行为传播的传染病的危险性。然而,这看起来很奇怪,性病的外在因素要比非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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