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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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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成为法官,他们的尊严便受到有关蔑视的极其广泛的权力
的保护。但是他们没有多少真正的权力。
      到此为止,我所说的话都没有直接支持作为政治理念的
权利法治观。但我一直为它进行着辩护。支持那种观念的实
证案例是明摆着的。我承认,致力于那种法治观的社会肯定
会付出代价,肯定会在效率上以及可能还会在与法律密切相
关的共同体精神上受到一定影响。但是那个社会对每一个个
体都作出了重要承诺,在我看来那个承诺的价值抵得上这个
代价。它鼓励每一位公民去假定他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他与
政府的关系事关正义问题,它鼓励他和他的同胞去讨论作为
一个共同体,正义要求的这些关系应当是什么。它许诺了一
个法庭,在那个法庭里,他关于他拥有什么权利的主张将按
照他的要求得到持续而认真的考虑。那个法庭无法承诺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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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决一定令他满意,甚至无法承诺该判决一定是正确的。法庭
并非只有承诺正义并兑现正义,才能创造出有价值的东西。
我如此说好像使民主和法治处于对峙状态。但事实并非如此;
相反,这两个重要政治价值都已经深深地融人一个更根本的
理念之中。那个理念就是任何一个合理的政府都必须平等地
对待人民。依照我所支持的法治观,法治通过增加一个独立
的原则法庭而丰富了民主,那样做是重要的,不只是因为正
义会在那里得到实现,而且是因为原则法庭保证正义最终是
个人权利的问题,而不是独立的公共的善的问题[l0                      〕。

第2 章原则的法庭

一、两个有害的观念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基本法,美国法官必须实施这个法。
借助于如此简单而有力的论证,约翰*                        马歇尔(John
Marshall    )建立了立法司法评论制度,那个制度马上成为美
国法理学的骄傲和谜团〔 ’ 〕。困惑由此而产生。每个人都
同意宪法禁止针对国会和州立法机关的某些立法形式。但是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宪法专家和普通公民都无法就宪法究竟
禁止什么达成一致意见。当讨论中的立法在政治上产生最大
争议和分歧的时候,意见不一致也最为严重。于是,法官实
施了一项超越国家政治之上的否决权,禁止人民作出他们(即
一小撮被终身任命的人)认为是错误的决定。那么,这一做
法如何才能与民主相一致呢?除了放弃马歇尔声明的权力以
外,别的出路何在呢?在我们的宪政制度中,权力现在如此
稳固,以致同以往情形相比,放弃权力将对已达成的共识构
成更大破坏,将对培养起来的期望造成更大打击。我们似乎
陷人了矛盾的两难之中,一边是民主,另一边是古老的、根
本性的但不确定的法律,每一边对我们的传统意义都至关重
要。我们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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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也许存在着一个出路。假如我们能够实施一个支持判决
宪法案件的非政治计划,我们就能够避免那个两难。例如,
允许法官去判决强制实行最低工资或者禁止堕胎的法令是否
违宪,但用不着要求他们去判决最低工资条款是不是不公平
或者法律禁止堕胎是不是侵害了基本道德权利或基本政治权
利,这样的计划是符合宪法的[2               ]。但是,假如宪法文本本
身不确定,那么法官如何才能非政治地判决这些案件呢?现
在有两个很突出的观念。一个观念早已家喻户晓,尽管其号
召力时强时弱,但是它正在吸引着新一代狂热者。这个观念
就是宪政意图观念,人们通常称之为宪法的“原初”意图或
 “制宪者”意图。假定法官能够发现制宪者如何意欲使得宪
法中的不确定条款得到理解,假如法官遵循那个原初意图,
那么他们便不能作出实体性选择,而只能执行很早以前由别
人作出的选择,那些选择已经获得由认可并且接受宪法的人
民所赋予的权威。
      第二个策略也有一段漫长的历史,不过以前在哈伦,斯
通( Harlan Stone      )法官的著名注释中,现在又在约翰*  埃利
  (John   Ely  )的一本有趣的著作中,它被赋予了新生命和新
方向[a '    .这个策略不依赖于原初意图观念,而依赖于在实
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之间的严格区分。假定法官着手处理财产
转让证明,他们不评论由依照评论执行条款的官员作出的实
体性判决的公平性或公正性,而只是保护制定这些条款的程
序的公平性。理性的人会对特定程序的公平性产生分歧。但
是,遵循其对程序公平的信念,法官至少不会跨越实体性判
决。无论如何,关于政治程序的司法意见仅仅是对民主的监
督;它并不像实体司法评论所做的那样想要跨越民主。
      这是在宪法判决中逃离实体的两个办法。在本文中,我
的观点是,这两个办法最终都失败了,并且属于同一种类型
的失败。除非意图或程序的支持者作出了法官认为他们不应
当作出的那种关于正义的实体性政治决定,否则,法官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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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决定制宪者当时具有的相关意图,或者法官无法决定哪一个
政治程序是真正公平或者真正民主的。意图和程序是两个有
害的观念,因为它们用对程序的虔诚掩盖了这些实体性决定,
并且把它们伪装成未被作出。现在我要把这两个老朽的尸体
在这里埋葬掉。

二、意图

      解释和宪法
      在开始对这些主张作辩护之前,我得先提出一个最基本
的问题,以避免一些混淆。把“解释”司法评论理论和“非
解释”司法评论理论区分开来已经是常识闭。(按照这个区分,)
 “解释”理论主张,关于立法决定的司法评论必须基于对宪
法本身的解释。它可以是建构文本的问题,决定“制宪者”
意图的问题,或者看起来更合理的似乎是把两者结合起来的
问题。相反,“非解释”理论被说成是在于提议,法院至少有
时正当地使立法决定符合来自文本以外的某些标准,如民众
道德、某些讲得通的正义理论、某个真正的民主观,等等['                     ]。
      这两种理论的公认区分不仅为司法评论理论提供了一个
分类框架,而且为讨论这些理论提供了一个框架。比如,宪
法学家撰文指出,没有一个非解释理论与民主相一致〔 6                      〕。
  ‘或者,任何非解释理论都必须依赖于自然法学说,因此必
须给予拒斥[;       ]。或者,没有一个解释理论是正确的,或者
说,适当维持几乎每个人都同意的东西便是联邦最高法院的
适当判决,比如,支持在教育方面种族隔离(区分对待)的
多数判决是违宪的[a          ]。通过这个方式,各种宪法理论得到
了全盘研究和抗拒。
      当然,查看一下规定论辩策略的分类框架是很自然的。
但是,由于下面的原因,这个框架是一个贫乏的框架。在以
下意义上,任何一个可以得到认可的司法评论理论都是解释
的:它既旨在把宪法解释为一个原创的、根本的文献,又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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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在把宪法融人到我们的整个宪法和法律实践之中。没有人认
为司法评论似乎是在了结义务。每一个理论都声称要对作为
一个整体的我们的实际宪法传统给予最深邃的探讨,每一个
理论都想要真正地“触及”在我们自己的法律历史中得到发
展的宪法制度的“寓意”或“最佳正当化辩护”。从其对于那
个制度的解释中,每一个理论都提出了如何最佳地把宪法解
释为原创文本的独特观点。所以,以下论题带给人的迷惑多
于帮助:一个有用的区分可以在赞成解释理论和反对解释理
论之间产生,每一个理论都把宪法看作一个特殊文献或者把
我们的宪法制度看作一个整体。
      一般被归为非解释理论的理论― 最主动地或最自由地
摆脱了宪法实际文本而打动我们的理论― 在某个似乎可能
的意义上显然是解释的。它们既抛弃了那部宪法文本,也抛
弃了制定那部宪法的人们的动机;确切地说,它们试图把这
些东西都置于适当语境之中。非解释理论家主张’,我们法律
共同体对这个特殊文献的承诺,加上由具有那些动机的人们
所颁布的这些法规,预先假定了对于一些政治正义原则的先
脸承诺,假如我们要想负责地行动的话,那些承诺因此必定
反映在宪法被解读和被实施的方式之中。那是了结义务论题
的一个反题,也是解释方法的一个范式。它既抛弃了文本,
也抛弃了原初意图,但是它提出了一个理论,那个理论教导
我们如何去发现前者的含义和后者的实情。
      诚然,从这层意义上讲,通常被称为“解释理论”的理
论― 以其与被视为孤立的宪法文本的最紧密联系打动我们
的理论―似乎更有可能变成非解释理论。因为它们表面上很
少关心拥有一部宪法的“寓意”问题或者宪法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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