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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利益在整个公平中已被大大忽视掉了。假如真的如此,
那么尊重得到掂量的少数派的利益将给予少数派比平等允许
的更多注意,那种尊重就是偏袒。于是他怎么能够反对平衡
过程所作出的决定呢?因此假如一个人真的认为禁止同性恋
就是把同性恋者视为平等者来对待,那么这是由不受限制的
功利主义平衡所作出的决定,他似乎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
由来说那个决定仍然侵害了他们的权利。我的假说―即传统
上一直被描述为一般自由权利后果的权利实际上反而是平等
的后果―最终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它不像哈特说的那样
是“幻想”。
第18 章费尔伯案:记者和告密者
一
1978 年,马里奥* 嘉士凯勒维希(Mario Jascalevich )
医生作为凶手在新泽西州受到了审判,原因是1965 一1966
年间他的多位住院病人因中箭毒而死亡。《纽约时报》记者
迈伦* 费尔伯( Myron Farber )撰写的有关这些病人死亡的系
列文章直接导致嘉士凯勒维希医生东窗事发。嘉士凯勒维希
的律师雷蒙* 布朗( Raymond Brown )向审判法官提出请求,
责令费尔伯和《纽约时报》 向被告移交所有费尔伯在调查
期间收集的笔记、备忘录、采访记录和其他材料。作为替代
方法,阿诺德(Amold )法官责令费尔伯和《纽约时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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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所有调查材料先交给他审阅,以便他可以亲自确定这些材料
与该案是否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并决定是否把材料交给布朗
律师翻阅。费尔伯拒绝了法官的命令,并因藐视法庭而被关
进了监狱,尽管随后不久他就被释放了。起初,《纽约时报》
拒绝上交其所掌握的任何材料,因此也被视为藐视法庭,并
被迫每天缴付巨额罚金。后来,《纽约时报》移交了一些文
件。然而,那位强征罚金的特劳特温(Trautwein )法官却指
控文件内容已经被《 纽约时报》 “过滤”,认为这尚不足以
撤销藐视法庭的罪名。
费尔伯和《纽约时报》 向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声称阿诺德法官的命令在两个不同方面都是非法的。他们申
辩说,法官的命令违反了新泽西州的《 保护法》 ,该法令
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新闻记者都有拒绝泄露任何“消息来
源”或“在从事职业活动中获得的新闻或信息”的特权。他
们还争辩道,除《 保护法》 外,法官的命令也违反了宪法
第一修正案,它规定了公民的出版自由。
二
这两个法律论证都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保护法》确
定记者有不泄露信息的特权,这些信息可能证明一个被控告
的罪犯是清白的,就此而言,《保护法》 是违反宪法的,因
为它否定了宪法第六修正案捍卫的被告有权要求得到公正审
判的权利二如果这样,那么阿诺德法官要求私底下将费尔伯
的笔记和其他材料提供给他,由此决定有些材料是否可能支
持嘉士凯勒维希医生是清白的,是恰当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论证仍然较为软弱。最高法院在1972
年“布兰兹博格诉海斯”案的判决中已经否决了宪法第一修
正案自然赋予新闻记者在法律诉讼中可以拒绝给出信息来源
和其他信息的特权。在该案的判决中,5 名多数法官中,有4
人直截了当地声明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记者没有超越普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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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民的特权。在这个案件中,法官鲍威尔先生赞同法院裁定记
者不具备他们所主张的特权。但是,他又简明扼要地补充道,
宪法第一修正案也许要求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取消“不为合法
需求服务的法律强制”所要求的公开信息的命令以保护记者。
他谈到了达成“出版自由和全体公民提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
证据的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的必要。我认为,鲍威尔的意
见并不是意在承认在刑事被告提出请求时记者有宪法第一修
正案赋予的反对公开信息的特权,这种泄密请求与由检察机
关或其他法律强制机构提出的公开信息的请求是极为不同的
两码事。州法院不同意鲍威尔意见的正确解释,然而,有些
人认为在被告的请求下,若非只是与被告的案子确实有最大
相关性,记者可以具有保留信息的特权。但是,即使鲍威尔
主张的这种解释正确,阿诺德法官责令费尔伯私下将材料提
供给他的行为也是恰当的。他能因此断定这些材料与被告的
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出版自由”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所要达
到的妥协程度。
三
至少有一点是值得怀疑的:费尔伯和《 纽约时报》 所
依赖的法律论证是站得住脚的。这个案件已经受到公开讨论,
但它不是作为技术性法律间题,而是作为引发重要政治原则
问题的事件受到讨论的。评论家说,这场争论是两种基本政
治权利之间的冲突,而每一种政治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
费尔伯和《 纽约时报》 (得到了许多其他报纸和记者的支
持)诉求的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他们声称,当出
版只能屈从于那些阻碍信息收集能力的命令时,对民主至关
重要的这种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支持阿诺德法官的人认为,尽管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
权利非常重要,但它们不是绝对的,有时还必须让位于其他
的竞争性权利。因此,他们诉求于被视为以下最高层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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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刑事被告拥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说,这种权利
包括使用刑事被告合理地认为能够支持其为清白的任何材料
的权利。双方都假定,在这些情况下,两项公民权利中的一
项或两项必须有某种程度的妥协,尽管他们对于在何处达成
妥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他们共享的那个假定是错误
的。费尔伯所主张的特权与免于审查和强制的言论自由或自
由出版的政治权利是不相干的。没有官员命令他不得进行他
想要的调查或出版,没有官员因为他从事出版而以监禁相威
胁。阿诺德法官的传票不同于政府为中止《 纽约时报》 发
表五角大楼文件所作的努力,不同于丹尼尔* 艾尔斯博格(L
厄垃 el Ellsberg )的审查或控告弗兰克* 施耐普(Frank
SnePp )的民事诉讼。毫无疑问,记者获得机密情报对公众
是有价值的。但这不是有关哪一个具体的人的权利的问题。
费尔伯案提出的问题,不是诸竞争性权利如何妥协的难题,
而是一个全然不同的问题:为了保证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不
打折扣,公众看重的记者的,效率必须作出多大的牺牲?
四
对费尔伯案的公开讨论没有注意到用来证明某个法规或
某个其他政治决定正当性的两种论证之间的重要区别。基于
原则的正当化辩护主张,为了保护个体权利,一个人(也许
是团体)拥有那项权利来反对其他人,反对整个社会或政府,
这样的特殊规则是必需的。反歧视法,如禁止就业偏见或居
住偏见的法律,可以根据原则论证得到正当辩护:虽然别人
因其种族而蔑视他们,但是个体在这些重要资源的分配中的
确拥有免于遭受损害的权利。
另一方面,基于政策的正当化辩护主张,一个特殊规则
之所以可取,是因为那种规则将在普遍利益中发生作用,那
就是,它对整个社会有利。例如,政府给予某些农民补偿或
许是正当的,不是因为这些农民有权利享受特殊待遇,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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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因为人们认为给予这些农民补偿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经济福
利。当然,一个特殊规则也可以得到上述两种论证的正当化
辩护。比如,以下两种情形都可以是真实的:穷人应享有免
费医疗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免费医疗待遇将有利于普遍利益,
因为它将提供更健康的劳动力。不过,区别仍然极为重要,
因为有时原则和政策针锋相对、两相对峙。当它们真的如此
时(除非政策考虑具有无比重要性,以至于如果忽略它们,
社会就会遭受大灾难),政策必须向原则让步。比如,人们普
遍认为,如果以宣判一些刑事罪犯无罪作为必要代价,抛弃
保护无辜者免受定罪的刑事诉讼的严厉规则,那么犯罪将会
减少,审判会更加经济,而整个社会将更加美好。但那只是
反对那些程序规则的政策论证。因此,假如被指控犯罪的人
拥有这些规则提供的保护权利(如大多数自由主义者认为他
们拥有那种权利那样),那么那个论证便无法证明放松这些规
则的正当性。
五
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与费尔伯案相关,因为费尔伯和《 纽
约时报》阐述的旨在保护特定记者拥有保留信息特权的论证
是政策论证而非原则论证。我并不是说,经典的宪法第一修
正案的论证是政策论证;恰恰相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
是一个原则问题。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