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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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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利益在整个公平中已被大大忽视掉了。假如真的如此,
那么尊重得到掂量的少数派的利益将给予少数派比平等允许
的更多注意,那种尊重就是偏袒。于是他怎么能够反对平衡
过程所作出的决定呢?因此假如一个人真的认为禁止同性恋
就是把同性恋者视为平等者来对待,那么这是由不受限制的
功利主义平衡所作出的决定,他似乎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
由来说那个决定仍然侵害了他们的权利。我的假说―即传统
上一直被描述为一般自由权利后果的权利实际上反而是平等
的后果―最终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它不像哈特说的那样
是“幻想”。

第18 章费尔伯案:记者和告密者



      1978  年,马里奥*       嘉士凯勒维希(Mario   Jascalevich          )
医生作为凶手在新泽西州受到了审判,原因是1965  一1966
年间他的多位住院病人因中箭毒而死亡。《纽约时报》记者
迈伦*   费尔伯( Myron Farber        )撰写的有关这些病人死亡的系
列文章直接导致嘉士凯勒维希医生东窗事发。嘉士凯勒维希
的律师雷蒙*  布朗( Raymond Brown              )向审判法官提出请求,
责令费尔伯和《纽约时报》 向被告移交所有费尔伯在调查
期间收集的笔记、备忘录、采访记录和其他材料。作为替代
方法,阿诺德(Amold          )法官责令费尔伯和《纽约时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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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所有调查材料先交给他审阅,以便他可以亲自确定这些材料
与该案是否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并决定是否把材料交给布朗
律师翻阅。费尔伯拒绝了法官的命令,并因藐视法庭而被关
进了监狱,尽管随后不久他就被释放了。起初,《纽约时报》
拒绝上交其所掌握的任何材料,因此也被视为藐视法庭,并
被迫每天缴付巨额罚金。后来,《纽约时报》移交了一些文
件。然而,那位强征罚金的特劳特温(Trautwein                   )法官却指
控文件内容已经被《 纽约时报》 “过滤”,认为这尚不足以
撤销藐视法庭的罪名。
      费尔伯和《纽约时报》 向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声称阿诺德法官的命令在两个不同方面都是非法的。他们申
辩说,法官的命令违反了新泽西州的《 保护法》 ,该法令
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新闻记者都有拒绝泄露任何“消息来
源”或“在从事职业活动中获得的新闻或信息”的特权。他
们还争辩道,除《 保护法》 外,法官的命令也违反了宪法
第一修正案,它规定了公民的出版自由。



      这两个法律论证都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保护法》确
定记者有不泄露信息的特权,这些信息可能证明一个被控告
的罪犯是清白的,就此而言,《保护法》 是违反宪法的,因
为它否定了宪法第六修正案捍卫的被告有权要求得到公正审
判的权利二如果这样,那么阿诺德法官要求私底下将费尔伯
的笔记和其他材料提供给他,由此决定有些材料是否可能支
持嘉士凯勒维希医生是清白的,是恰当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论证仍然较为软弱。最高法院在1972
年“布兰兹博格诉海斯”案的判决中已经否决了宪法第一修
正案自然赋予新闻记者在法律诉讼中可以拒绝给出信息来源
和其他信息的特权。在该案的判决中,5                名多数法官中,有4
人直截了当地声明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记者没有超越普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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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民的特权。在这个案件中,法官鲍威尔先生赞同法院裁定记
者不具备他们所主张的特权。但是,他又简明扼要地补充道,
宪法第一修正案也许要求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取消“不为合法
需求服务的法律强制”所要求的公开信息的命令以保护记者。
他谈到了达成“出版自由和全体公民提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
证据的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的必要。我认为,鲍威尔的意
见并不是意在承认在刑事被告提出请求时记者有宪法第一修
正案赋予的反对公开信息的特权,这种泄密请求与由检察机
关或其他法律强制机构提出的公开信息的请求是极为不同的
两码事。州法院不同意鲍威尔意见的正确解释,然而,有些
人认为在被告的请求下,若非只是与被告的案子确实有最大
相关性,记者可以具有保留信息的特权。但是,即使鲍威尔
主张的这种解释正确,阿诺德法官责令费尔伯私下将材料提
供给他的行为也是恰当的。他能因此断定这些材料与被告的
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出版自由”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所要达
到的妥协程度。



      至少有一点是值得怀疑的:费尔伯和《 纽约时报》 所
依赖的法律论证是站得住脚的。这个案件已经受到公开讨论,
但它不是作为技术性法律间题,而是作为引发重要政治原则
问题的事件受到讨论的。评论家说,这场争论是两种基本政
治权利之间的冲突,而每一种政治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
费尔伯和《 纽约时报》 (得到了许多其他报纸和记者的支
持)诉求的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他们声称,当出
版只能屈从于那些阻碍信息收集能力的命令时,对民主至关
重要的这种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支持阿诺德法官的人认为,尽管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
权利非常重要,但它们不是绝对的,有时还必须让位于其他
的竞争性权利。因此,他们诉求于被视为以下最高层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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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刑事被告拥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说,这种权利
包括使用刑事被告合理地认为能够支持其为清白的任何材料
的权利。双方都假定,在这些情况下,两项公民权利中的一
项或两项必须有某种程度的妥协,尽管他们对于在何处达成
妥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他们共享的那个假定是错误
的。费尔伯所主张的特权与免于审查和强制的言论自由或自
由出版的政治权利是不相干的。没有官员命令他不得进行他
想要的调查或出版,没有官员因为他从事出版而以监禁相威
胁。阿诺德法官的传票不同于政府为中止《 纽约时报》 发
表五角大楼文件所作的努力,不同于丹尼尔*                   艾尔斯博格(L
厄垃 el      Ellsberg  )的审查或控告弗兰克*             施耐普(Frank
SnePp    )的民事诉讼。毫无疑问,记者获得机密情报对公众
是有价值的。但这不是有关哪一个具体的人的权利的问题。
费尔伯案提出的问题,不是诸竞争性权利如何妥协的难题,
而是一个全然不同的问题:为了保证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不
打折扣,公众看重的记者的,效率必须作出多大的牺牲?



      对费尔伯案的公开讨论没有注意到用来证明某个法规或
某个其他政治决定正当性的两种论证之间的重要区别。基于
原则的正当化辩护主张,为了保护个体权利,一个人(也许
是团体)拥有那项权利来反对其他人,反对整个社会或政府,
这样的特殊规则是必需的。反歧视法,如禁止就业偏见或居
住偏见的法律,可以根据原则论证得到正当辩护:虽然别人
因其种族而蔑视他们,但是个体在这些重要资源的分配中的
确拥有免于遭受损害的权利。
      另一方面,基于政策的正当化辩护主张,一个特殊规则
之所以可取,是因为那种规则将在普遍利益中发生作用,那
就是,它对整个社会有利。例如,政府给予某些农民补偿或
许是正当的,不是因为这些农民有权利享受特殊待遇,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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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因为人们认为给予这些农民补偿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经济福
利。当然,一个特殊规则也可以得到上述两种论证的正当化
辩护。比如,以下两种情形都可以是真实的:穷人应享有免
费医疗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免费医疗待遇将有利于普遍利益,
因为它将提供更健康的劳动力。不过,区别仍然极为重要,
因为有时原则和政策针锋相对、两相对峙。当它们真的如此
时(除非政策考虑具有无比重要性,以至于如果忽略它们,
社会就会遭受大灾难),政策必须向原则让步。比如,人们普
遍认为,如果以宣判一些刑事罪犯无罪作为必要代价,抛弃
保护无辜者免受定罪的刑事诉讼的严厉规则,那么犯罪将会
减少,审判会更加经济,而整个社会将更加美好。但那只是
反对那些程序规则的政策论证。因此,假如被指控犯罪的人
拥有这些规则提供的保护权利(如大多数自由主义者认为他
们拥有那种权利那样),那么那个论证便无法证明放松这些规
则的正当性。



      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与费尔伯案相关,因为费尔伯和《 纽
约时报》阐述的旨在保护特定记者拥有保留信息特权的论证
是政策论证而非原则论证。我并不是说,经典的宪法第一修
正案的论证是政策论证;恰恰相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
是一个原则问题。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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