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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古人的庭院散步-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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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感内疚。    
    杨宇翔绘姜诗休妻图魏高贵乡公曹髦当政时,扬州都督毌丘俭起兵反对执政的司马氏,旋即失败。刘仲武是毌丘俭的女婿,毌丘氏生子刘正舒、正则。毌丘俭起兵,刘仲武怕受牵连,休弃妻子,令毌丘氏别宅居住,同时娶妻王氏,生子刘陶。后来毌丘氏亡故,刘正舒要求将他母亲与刘仲武合葬,刘陶不同意,刘正舒达不到目的不脱孝服,闹了几十年,直到他死,这问题也没有解决(《晋书·礼志》)。这是政治斗争带来的夫妻离散的悲剧。    
    南朝孙谦,青年时“躬耕以养弟妹”,后来历事宋齐梁三朝,在中央和各地做官。他有个叔伯哥哥孙灵庆,因病寄住孙谦家中。孙谦外任归来,问灵庆生活情形,灵庆就说饮食忽冷忽热,茶水亦不周全。孙谦认为这是妻子照顾不周到,委屈了堂兄,立即把妻子休出家门(《梁书·孙谦传》)。孙谦妻纵有对孙灵庆照顾不周的事,也不是应被休弃的大事呀!男子弃妇,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认为妻子犯了“七出”之条。这七出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许敬休妻即以其不生育;鲍永妻、姜诗妻庞氏、孙谦妻、邓元义妻之见弃,即为她们不孝敬公婆和尊亲;陈伯出妻,以她好口舌搬弄是非为由;王吉去妻,因其窃盗;王禁休李氏、冯衍休任氏,皆因她们妒忌。这些妇女之被逐出夫家,除了冯衍妻任氏有一些不妥当的地方,其他人或是无可指责的,或虽有不如人意处,但绝不是大过失。她们虽应了“七出”之条,却是真正无辜的。由此可见,“七出”之条在两汉至南北朝的实践是无理的,它是男子控制女子的伦理道德和手段,是压迫女子的工具。它的本质是这样的,但同时它也可以使感情破裂的夫妇离异,倒也有顺乎人情的一面,如冯衍所说:“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后汉书·冯衍传》)允许离婚,符合社会客观要求。但是应当充分注意到离异权只握在男子手中,他可以行施这种权力,而女子只有听从离异的义务,夫家要弃绝,她再要求也没有用,所以“七出”对于女子总是不利的。    
    出妻的原因,还有班超、刘仲武式的,为政治缘由而休妻。休妻者虽有感情上的不忍,但为保住自身政治地位,还是出妻了,所以受害最深的还是女子,最痛苦的也是女人。    
    至于黄允式的出妻,为图进身,趋炎附势,亡情绝义,此乃势利小人所为,为人所不齿。不过应当看到,黄允式的人物,历史上不绝如缕,不是个别现象。清朝乾隆时有一个姓朱的候补县丞,听说按察使有个外甥女要嫁人,就骗妻子,说岳母病了,令其回乡省视,又给了护送的仆人600两银子,暗示把老婆也给他。仆人把他妻子带走了,他就托人为媒,娶按察使外甥女为妻,又别事钻营,终于做到封疆大吏(朱克敬《暝庵杂识》)。    
    在古代社会,伴随着大量的弃妻现象,有七出休妻的制度;休夫的事也偶有发生,但绝没有休夫的制度。休妻制度表明家庭中夫妻各自地位的不同,即夫为主,妻为从,这是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还反映出社会上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即女卑男尊。总之,“七出”之条及其实践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是对女子的一种压迫,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合理途径。    
    休妻虽是夫妻关系的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父子关系的反映。“七出”的头一条是“无子”,意味着断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绝后对不起父亲,也得罪于祖先,为避免断根,就要与不生育的妻子分离;第二条“淫佚”,即妻子生育的男孩不一定是本家族血统,无异于是以外姓为后,也是对父祖有罪;第三条“不事舅姑”,是父母与儿媳直接冲突。这些内容,使我们知道家庭中的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为协调父子关系,就必须要调整夫妻关系来与它相适应,父子关系决定夫妻关系,包括这种关系的解除。父子关系以孝道为准则,夫妻关系应当以情爱为基础,为了实现孝道而放弃爱情,这就是古人的孝大于情。    
    不管什么原因,“七出”是妇女的灾难。保护妇女正当的婚姻权利,保护女子的正常的婚后生活,这是由来已久的问题,是有历史根源的事情,只要男女还没有达到各方面的真正的平等,这个问题就不可能不存在。虽则随着时代的变化,妇女解放事业的前进,它的严重性会削弱,但总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一)第4节 “糟糠之妻不下堂”

    笔者手中有几则关于丈夫出卖妻子的历史资料,卖妻的丈夫与妻子如何对待夫妻生活,各怀什么感情,各以什么态度对待夫妻的分离,其情状较为复杂,非一言所能道尽。    
    徐孝克,祖父是南齐太守,父亲是萧梁戎昭将军、太子右卫率,长兄徐陵官尚书右仆射、建昌县侯、安右将军。孝克本人“遍通五经,博览史籍”,出仕为太学博士。当侯景之乱时,京城大饥,十人中有八九个饿死,作为官僚的徐孝克家里没有米,连稀粥都喝不上,可是孝克想让生母陈氏活下去,就打了妻子臧氏的主意。臧氏是领军将军臧盾的女儿,长得俊美。孝克向妻子说:现在遇到战争灾难,连母亲也养不活,不如把你嫁给富人,对我家对你都有好处,不知你的意思如何?臧氏不同意。孝克秘密与侯景的将领孔景行商量好,强迫臧氏出嫁给孔,臧氏不得已哭泣离去。孝克将卖妻所得,供养母亲。臧氏仍然怀念徐家,几次偷着送东西给他们,保证陈氏没有断顿。    
    孝克为养母,出家当了和尚,要饭兼带养活母亲。次后孔景行打仗死了,臧氏在街头寻找孝克,等了好多天终于见到了,对他说:当初你卖我,并不是我对不起你。今日我可以离开孔家了,该回去侍候你母亲,不知你答应不答应?孝克同意了,自己也还了俗,与臧氏重为夫妇。孝克官至散骑常侍,家里仍然很穷,母亲想吃粳米粥,也不能经常办到,母亲死后,只吃麦饭,不忍再吃粳米(《陈书·徐孝克传》)。孝克对母亲感情很深,是孝子,但对妻子薄情,对不住妻子而毫无歉意,臧氏却对他一往情深,是多情的妻子。臧氏的父亲臧盾是“有孝性”的人,居父丧,五年不出庐门,形骸枯悴,连本家都认不出他来(《梁书·臧盾传》)。臧氏可能从父亲那里知道孝子的心情,原谅了孝克的寡情。    
    酷吏来俊臣是有名的告密专家,他的父亲来操是个赌徒,与同乡蔡本是好友,并与蔡妻私通。来、蔡二人赌博;来操赢钱数十万,蔡本没有钱还,就把妻子赔给来操(《旧唐书·来俊臣传》)。这是两个无赖,拿妻子当金钱财物,随便交易。蔡本夫妇没有感情,蔡把赌博看得比妻子还重;妻子也不讲道德,不以丈夫为意;来操乘人之危夺人妻子,事实上也不尊重蔡妻。    
    明朝万历年间,甘凉地区大旱,许多人家没有吃食,丈夫就把妻子卖了。有对夫妻在分别时,妻子频频回头相看,不忍离去,丈夫也舍不得妻子,于是上前相对痛哭,难舍难分,最后一横心,一齐投到河中淹死(吕坤《实政录·救命会劝语》)。这对夫妻感情很融洽,分离不是自愿的,是天灾人祸逼迫的结果。    
    明末高淳县有个游姓佃农,欠地主租子还不起,不得已把妻子卖了30两银子,准备还租。大概是卖妻伤心过度的缘故,不留心把银子丢了,他越想越难过:老婆卖了,银子丢了,租还不了,该到死的时候了。    
    所幸拾主何调元在那里等候失主,才使汤某得以活下去(光绪《高淳县志·好义》)。    
    《点石斋画报·当妻谈新》清康熙年间,安徽芜湖受灾,大量的居民缺食,城北有一个男人要卖妻子,一个买主出了12两银子,已经商定成交了,但是妻子伤感地大哭,不愿离开丈夫。这生离死别的场面引起路过的邓光远的同情,立即回家筹措了银子,交给那个卖妻者,使得将要分离的夫妇得以完聚(嘉庆《芜湖县志·孝义》)。    
    嘉庆时,福建长汀人兰贵陇,娶妻吴氏。吴氏结婚时17岁,与兰贵陇堂兄兰应陇通奸,被丈夫发现,就以贫穷为名,托媒婆邓秋妈出卖吴氏。媒婆找到王恩封,王出财礼番银50元,兰贵陇写立婚书,收清财礼,这时吴氏20岁。但是兰应陇从中作梗,杀死王恩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婚姻类,嘉庆四年第105包)。    
    嘉庆三年(1798),四川德阳人黄透元26岁,其父黄同兰52岁,他们原籍汉川,在老家无法生活,迁移到德阳,没有田地,租种地主的土地。黄透元娶江子陇的女儿为妻,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闹,黄同兰感到这样的局面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征得亲家江子陇的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做妾,收取财礼17千文。到过门的时候,黄家又向曾宣要酒水钱,曾宣不答应,双方争执起来,以致黄透元误将来抬人的轿夫打死。卖妻违犯清朝法令,四川总督勒保在审理这个命案时,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供皇帝审批:黄透元拟绞监候;黄同兰、曾宣、江子陇均合依买休卖休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媒人减一等折责三十五板;财礼钱文照追入官;江氏由官府另行择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三年第73包)。黄透元的婚姻实由其父作主,江氏的命运决定于夫家和娘家父亲,当事人都没有多少发言权,江氏的被卖,包含着被休弃和被出卖的双重内容。    
    看到这些事实,令人气愤的是夫权的罪恶。丈夫不顾妻子的感情、愿望,说卖就卖,把妻子推给另一个“主”人,而妻子没有任何人身权利,没有人格。所以卖妻的现象是女子社会地位之低最真实的反映之一,是女子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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