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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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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的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采取的影响(相对人)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违法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外),已产生损害结果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公民殴打或施以暴力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具等使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持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①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其继承人乙为赔偿请求人。③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在我国欲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须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损害程度,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意在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到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动给予赔偿。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两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①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②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③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④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⑤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①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②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③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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