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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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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你认为“中国法律传统”的不足之处是什么?它又有何长处?你对中西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作何评价?    
    刘星答:    
    这些问题复杂。这本书的一篇文章写“中国法律话语的初步叙事”。其目的在于表明,中国的法律话语实际上并不像某些人设想的那样,较为单一。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我分析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在法律争议和纠纷解决过程中背后所显现的法律话语。过去我们习惯于有些人将的“中西对比”,如讲西方喜欢权利,中国喜欢义务,西方喜欢诉讼,中国喜欢调解,等等,或者西方优或反之。其实,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实践中的法律话语都是多元化的,只是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有些显得较为明显,有些隐蔽一些罢了。而且我们所使用的描述“法律传统”的语汇是不同于西方的。有时,我们用不同的语汇,可能和西方表达了相近的意思。比如,古人讲“定分止争”,“定分”其实可能便有西方人讲“权利”的意思。所以,似乎不太好讲纯粹的“中国法律传统”如何,纯粹的“西方法律传统”如何。我想,更有意思的问题可能是,中国的“法律过去”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中国发展出了一些法律样式?产生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在参照西方法律样式的时候,哪些中国“法律过去”给今人带来了好处或者不利?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律样式的“法律与民主”相互联系可能更好一些。中国法律话语中,时常占上风的是“法律统治工具”的观念。这背后时常就有了“有人用工具同志另一部分人”的意思。    
    警惕法律中的另一类“少数专制”    
    问:    
    在《法律的隐喻》一书中,你举了“知假买假打假”的例子,谈到了“法律话语”与“法律民主”等问题,你认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姿态”是什么?而又应该是怎样的?    
    刘星答:    
    我认为中国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姿态”有种趋势,这便是“走向专家化”,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和执法。这可能是“矫枉过正”,虽然,中国由于“法律统治工具”(如少数封建君王用法律统治)的观念蛮严重,需要一下“法律专家化”对它的矫正。“走向专家化”在当下的中国语境中有其意义,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专家化”的法律统治,有时可能和“大众式”相脱节了。这是一种变相的少数统治多数的图景。我们对此有时缺乏必要的警惕。在“知假买假打假”的例子中,我详细分析了为什么在某些情形下确立“专家霸权”是没有理由的。我以为,“姿态”应是在对付“过去政治少数专制”的同时,警惕法律中的另一类“少数专制”,毕竟“专家”是少数。当然,接此思路应是:中国政治上的少数专制问题还是存在的,并未完全小时,“专家统治”也是对付它而来的,所以,最好是在“专家”和大众之间做些有益的协调,让“专家”自己有些反思,因为,法律的最终立场应是民主。    
    “法治使他们生活得更好”,而是不是纯粹的“理想”    
    问:    
    你认为当前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欠缺吗?是一种什么的欠缺?另外,1998年你曾参与“实话实说”栏目的现身说法,是关于“一元钱的官司”,那么你又如何看当事人这种看起来特别强烈“法律意识”?你认为当前中国人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在生活中的位置?    
    刘星答:    
    我想,当前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在不同区域还是有些区别的。有些地方强,有些地方弱。问题的要害可能在于,要看清“法律意识”内里的多种方面。一切讲“法”并不一定就是有益的,有时甚至可能有悖法治的初衷(比如美好的生活)。所以,在关于“一元钱官司”的“实话实说”节目里,我反对了“打一元钱官司”。我反对的理由,在《法律的隐喻》一书详细说明了。我想,对“法治意识”如果缺乏细致的反思,可能无意中又掉入了我们过去的挥发“宏大叙事”的陷阱,在宏大叙事意识形态化的过程中,让大众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益处,或者让社会资源从一些原本更需要的人那里流向不怎么需要的人那里。而中国人当中,更多的是不富裕的人,这些人,法律在其中的位置应是:“法治使他们生活得更好”,而不是纯粹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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