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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儒学 在安平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嘉义县儒学 在嘉义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凤山县儒学 在凤山旧治,康熙三十五年建。
恒春县儒学 未建。
台湾府儒学 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台湾县儒学 未建。
彰化县儒学 在彰化县治,雍正四年建。
云林县儒学 未建。
苗栗县儒学 未建。
台北府儒学 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建。
淡水县儒学 未建。
新竹县儒学 在新竹县治,嘉庆二十二年建。
宜兰县儒学 在宜兰县治,光绪二年建。
第四部分教育志(4)
台湾书院表
海东书院 在台南府治府学之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煊请建,后为校士院。乾隆四年,巡台御史单德谟奏请别建校士院。翌年,巡台御史杨二酉奏请照福建省直辖之例,以府学教授为师,考取诸生而教之,给以膏火。于是拔贡生施世榜首捐谷千石,以为修缮之资,又捐水田百甲,以充经费,遂延教授薛仲黄为师。六年,巡道刘良璧手订书院学规,二酉立碑记之,今在院中。十五年,知府方邦基、知县鲁鼎梅改建县署于赤嵌楼之右,移书院于旧署。十七年,诏以巡道兼提督学政,岁科校士遂在道署,而校士院乃旷。廿七年,巡道觉罗四明又就旧院修理为用,立碑记之。三十年,知府蒋允煟Щさ朗略竦赜诟髌橹拢鸾ń裨海闳桑蟀耸桑颍蔡谜嵯け浮F浜蟮蕖!
崇文书院 原在台南府治东安坊,为府义学,康熙四十三年,知府卫台揆建。乾隆十年,巡道摄府事庄年重修。十五年,台湾县知县鲁鼎梅移海东书院于旧县署,而以旧海东书院为崇文书院。二十四年,知府觉罗四明乃就府署之东新筑讲堂斋舍,立碑记之,现在院中。
南湖书院 在台南府治法华寺傍,乾隆二十九年,台湾府知府蒋允煟Ыǎ晕钌抟抵兀穹稀T薀'所撰碑文,载于台湾县志。
正音书院 在台湾县署之左,雍正七年,奉文设立,凤山、诸罗两县亦设,今俱废。
引心书院 原在县治檨仔林街,嘉庆十五年,邑绅黄拔萃就白莲教斋堂抄用,称引心文社,独任膏火。十八年,知县黎溶与拔萃议,改为台湾县书院,各捐款置产,嗣移于柱仔行街。知县姚莹又捐款生息。光绪十二年,改为蓬壶书院。
蓬壶书院 在县治赤嵌楼之右,光绪十二年,台湾县知县沈受谦建。
奎楼书院 在台南府治道署之旁,雍正四年建,为诸生集议之所。
凤仪书院 在凤山县署之东,嘉庆十九年,知县吴性诚建。
屏东书院 在凤山阿猴街,嘉庆二十年,凤山知县吴性诚、下淡水县丞刘荫棠建。
玉峰书院 在嘉义县治西门内,为旧时县学之址,乾隆二十四年,诸罗知县李倓改建。
宏文书院 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白沙书院 在彰化文庙之左,乾隆十年,淡水同知摄彰化县曾曰瑛建。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重修。五十一年之役,被毁,知县宋学颢乃改建于文祠之西。嘉庆二十一年,署知县吴性诚重修,规模较大。先是,嘉庆十六年,知县杨桂森议以南门外旧仓改建主静书院,延师主讲,以为贫士肄业之地,劝捐千余圆,置田生息,后不果建,遂以此租拨归白沙书院。
文开书院 在彰化辖鹿港之新兴街,道光四年,鹿港海防同知邓传安倡建。中祀朱子,旁以沈光文、徐孚远、卢若腾、王忠孝、沈佺期、辜朝荐、郭贞一、蓝鼎元配,皆台之寓贤也。光文字文开,故以其表德名书院。传安自撰之,记载于彰化县志。
龙门书院 在云林县治,乾隆十八年建。
蓝田书院 在云林县辖南投街,道光十一年,南投县丞朱懋延请南北投、水沙连两堡士庶议建书院,乃以生员曾作云、管俊升等董其事,十三年成。内祀朱子,为讲堂,旁为斋舍,费款四千一百余圆。众又捐款置田,延聘山长以为膏火诸费,贡生曾作霖立碑记之,现在院中。同治三年五月,绅士吴联辉重建,兵备道丁曰健题曰“奏凯崇文”,以戴潮春之役方平也。光绪十年,联辉之子朝阳又修之。
英才书院 在苗栗县治,光绪十三年建。
登瀛书院 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台北府知府陈星聚建。
明道书院 在台北府治,光绪十九年,台湾布政使司沈应奎建。
学海书院 在台北府治艋牛虑蹲募资樵海拦馐吣辏υ埔榻ǎ葱校辏芙餍芍6吣辏芏搅踉乡嫜蔡ㄖ留慌{,易以今名。同知曹士桂自为山长,诸生肄业者数十人,文风丕振。同治三年十月,重修。
明志书院 在新竹县治西门内。先是,乾隆二十八年,永定贡生胡焯猷以其兴直堡新庄山脚之旧宅自设义学,颜曰“明志”,并捐学租以为经费。淡水同知胡邦翰嘉之,禀请大吏,改为书院。翌年,总督杨廷璋立碑记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书院距治太远,课士不便,议移南门内。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乃以校士经费存款,以事改建。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又以南门地势低洼,移于西门之内。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修之。
仰山书院 在宜兰县治文昌宫之左。初,杨廷理入兰筹办时,以宋杨龟山为闽学之宗,而兰之海中,亦有龟山屿,故名仰山,志景行也。嘉庆十五年,始建一椽,至二十四年,噶玛兰通判高大镛乃延师开课,而屋渐圮。道光元年,署通判姚莹改筑于后殿左厢,亦只一厅一室,未几复圮。十年闰四月,署通判萨廉乃就旧址新筑三楹,为课士之地。自道光初年以清丈余款充为租息,岁入约千圆,以供诸费。
崇基书院 在基隆厅治,光绪十九年建。
文石书院 在澎湖厅辖文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伟循贡生许应元等之请,捐款新建。中为讲堂,祀宋代周、程、朱、张五子,旁为斋舍,各十间,以澎产文石,故以名之,其后叠修。道光七年,通判蒋镛与副将孙得发、游击江鹤等捐俸倡修,自为主讲,以束修充工资。九年春,改建魁星楼于巽方,以取文明之象,并请筹款生息。光绪元年,董事蔡玉成邀集士商重议修建,计捐二千余两。二年冬落成,规制宏敞,然以经费支绌,玉成又亲赴道署禀请筹拨,巡道刘璈许之,而宾兴膏火之费始裕。
第四部分刑法志(1)
连横曰:余闻之老者曰,道亡而后有德,德亡而后有仁,仁亡而后有义,义亡而后有礼,礼亡而后有法,法亡而后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处一国之中,相生相养,相爱相亲,固不能湣然而无争。争则强者胜而弱者败,贵者伸而贱者抑,不平之气,郁于国中,而乱作矣。是故圣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后能得其平,而民无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而礼者施于未然之前,故礼之为用也微,而法之为用也显。微则用远而效著,显则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呜呼!世非浑穆,人非狉榛,其能无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恶而已。
台湾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来居聚者,耕渔并耦,无诈无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乡约,而无国法,固不知其几何世也。及明之季,荷兰入处,布政施教,始以其法颁之台湾,所谓属地之法也,其贱乃不得与齐民齿。荷人以此法颁之爪哇,且以行之台湾,士番伈伈,受其约束,莫敢支吾。而郭怀一则愤其暴而欲逐之,事虽不成,死者相继,而积怨日深,内讧不息。郑师一至,而荷人且败走矣。
延平郡王郑成功既克台湾,养锐待时,与民休息,而立法严,犯者无赦。诸将以为立国之初,宜用宽典。王不可。初,王在思明,设刑宫以理讼狱,遵用明律,又设行军司马以理军政。王之治军,信赏必罚,众莫敢犯。永历十年,左先锋镇苏茂败绩揭阳,王以其私纵施琅也,今又失律,命文武议罪,斩之。然茂建功多,诸将或以为过,王乃自为文祭之曰:“王恢非不忠于汉,然误国家之计,虽武帝不能为之赦。马谡非无功于蜀,然违三军之令,虽武侯不能为之解。国无私法,余敢私恩?断不敢以私恩而废国法。今行国法而废私恩,眷言酬之,神其格之。”诸将闻之乃服。及克台后,任贤使能,询民疾苦,民亦守法奉公,上下辑睦,奸宄不生,而讼狱几息矣。经立,遵用成法,民乐其业,闽、粤之人,至者日多,尽力农功,相安无事。及经西伐,委政陈永华,以元子克监国。克明毅果断,亲贵畏惮,而永华又辅相之,兴利祛弊,民归其德。台湾之人,以是大集。
清朝得台之后,颁行清律。满律之制,始于顺治三年。入关未久,多沿明律,康、雍两朝时有修改,及乾隆而大备,所谓大清律例者也。内分六律:一曰吏律,二曰户律,三曰礼律,四曰兵律,五曰刑律,六曰工律,凡四百三十六款,千数百条。五刑:一曰答,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十恶:一曰谋反,二曰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宾。此则博采历代成法也。
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于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诏加按察使衔,以理讼狱。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定日召讯,判其曲直。缙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