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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021-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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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1997年就开始动议的提案,在1998年春天,作为全国工商联第一号团体提案递交给全国政协。

  这份被称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主要表述了两方面内容:(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二)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5个月后的1998年8月7日,全国人大一纸答复寄到了全国工商联。主要两个内容,一是正在进行的修宪工作将对建议进行认真研究,二是在起草《物权法》时予以考虑。

  然而,第二年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没能提上议事日程。保育钧对这个结果并不感意外,他以“时机过早”来解释:“当时,许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还不充分,很多人不能接受这个观点。中共十六大还没有开,没有从思想上扫清障碍。关系到修宪,任何国家都是慎之又慎。”

  时隔4年,2002年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又提出了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一号”提案。为何老调重谈?保育钧说,那年“两会”之前,他和工商联的一些同志商量,既然1998年提案之后上面没有“批”,就是一种宽容和默许,“那就再提”。

  于丁柱说,前后两个提案侧重不同:第一次提案是明确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第二次就是建议如何具体修改宪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第二次答复比第一次详尽得多,但大意相同:宪法中已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文,为保持根本大法稳定性,能不改就不改,以后可在《民法典》、《物权法》等财产保护法中考虑。

  尽管如此,全国工商联没有停下脚步,2003年“两会”,私产入宪提案再次提交。这一次,有了明显回应。2003年年中,中央成立修宪领导小组,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是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这次修宪成功有一个“注脚”,那就是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私产入宪事实上在十六大召开后就必修无疑了”。

  很少有人留意到,几乎与全国工商联提出第一份团体提案同时,与政协礼堂遥遥相望的人民大会堂那边,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深圳私营企业主郑卓辉,花了三天半时间游说广东团代表,获得49名代表附议,以个人名义发起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人大议案。

  这是第一份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关私产入宪的个人议案。

  尽管一份个人议案和三次团体提案,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或其组织提出来的,他们的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结果是惠泽所有“有私产的人”。

  与其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概念第一次写入社会主义宪法,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史上“破天荒的创举”,不如说这是中国对26年改革开放成果的一个接纳与肯定,由改革开放衍生而出的“私有”概念,从被打击、排斥到被接受、保护,漫长而曲折的全过程终于圆满终结。

  多次参与宪法修改的宪法学专家许崇德说,比修改本身更重要的,是执行。

  这无疑是问题的核心。早在1982年的宪法,已经有保护公民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的相关内容,但在南京的拆迁办公室、北京的金水桥畔、漯河的京广线上,屡屡有人为有法不依付出了生命代价和惨痛的后果。

  还是以温家宝总理在记者发布会上引用的毛泽东诗词,为这个话题作一个结尾吧:

  雄关漫道真如铁,

  而今迈步从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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