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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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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审核把关;接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按期将答复件返回人大常委会议案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重写答复件。答复方式包括:以信复为主,少数可面复。代表反馈意见由人大常委会议案组回收,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必须重新答复;回答内容必须防止套路化;要求接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内容必须端正态度,从正面回答,详述解决或改正问题的办法、措施,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其原因;不应回避、绕弯子或敷衍人大代表;对不按时答复、答复内容让人大代表不满意的单位提出批评并予以通报。 
  王维忠又在这份报告中强烈呼吁,对再次答复人大代表仍不满意的、对人大代表提出同样内容两次或两次以上仍无改进的部门,应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答复及时、代表满意率高的单位应给予表彰…… 
  同时,他还以醒目的大标题〃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向全国人大大力呼吁应对此进行改革。   
  王维忠的大声疾呼不仅引起了李伯钧主任的高度重视,更引起了全国人大有关领导的关注。有关领导几次在大会上对大胆创新、勇于批评的王维忠给予了表彰,并很快用实际行动给予了大力支持。 
  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   
  2003年3月11日,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王维忠在百忙之中,又应邀到人民网,与主持人杨菲做了一次题为〃依法行使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的访谈,并针对众多网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回答,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使许多不知全国人大代表是如何履职的百姓,对代表的责任和监督权力有了一定的了解。 
  下面,我们不妨摘录此次访谈的部分对话:         
  主持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表达方式,你能否向群众解读一下人大代表如何行使监督权?         
  王维忠:人大的议案都属于立法范畴,我们在平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发生一些问题或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用什么来解决?用法律来解决,用法律来调整,既然这样就应该有法可依。另外,我们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没有制定的法律,法律还是一个空白,这时候就要提出议案来制定一部法律。所以,人大代表对于议案的工作,一个是建议立法,还有就是在原有法规上建议修改法律两个方面。 
  主持人:人大代表在提议案的时候,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您觉得当好一个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特别是行使好监督这方面的权力,人大代表应该具备哪方面的基本功? 
  王维忠:作为人大代表,首先应该了解民情、民意,关注社会上所发生的一些矛盾,然后对之进行归纳分类,找出问题所在;其次,应学法懂法,对于司法界某些不公的裁决、判决,您找法律来比对。这事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到底错在哪,对在哪?只有牢固地掌握了法律,您才能够很好地完成一个像样的议案,最后才能被大会采纳。 
  主持人:您在民情、民意调查当中,在写议案的过程当中,怎样把这些方面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呢?   
  王维忠:我通常写议案前,先得确定议题。但这个议题并不是在等你,而是应密切联系群众,关注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当中平常发生的事。   
  主持人:人民代表写议案的时候,主要对不符合民情的地方提出修改的意见,您的议案具体的还有没有涉及其他的方面?或者您认为不足的地方?   
  王维忠:我这次上会主要提的议案涉及两个大方面,第一个是对权力的监督,第二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两方面的议案我提了8个,所以这些议案主要目的就是怎么使权力受到限制,一些司法部门的权力如果没有监督,那是危险的,所以提交了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主持人:那司法的监督呢?   
  王维忠:对于司法的监督还是人大。   
  主持人:请问王教授,您认为人大审议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是不是监督职责的一部分?你对〃一府两院〃报告有何不同意见?   
  王维忠: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这是《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代表的权力,这种审议也是一种监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作了报告。我在下午的发言中,直接点到法院的工作,基层法院的腐败比较普遍,所以可以说法院的工作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我认为,现在关键是要加大人大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 
  主持人:提到监督,有没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有些问题提得过于尖锐,让接受方感到尴尬的地方?   
  王维忠:我对法院的工作还是有意见的。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冤情找我投诉,大都与法院有关。他们见我就下跪,扶都扶不起来,请求代表来监督。看了法律文书后,凡是我认为确实有冤情的,我就会以代表的身份过问,但是我不会干预法院办案。我只是做事后监督,有的法院还不满,拒不接受代表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具体体现在哪里?人大代表工作应该体现出来。人大代表过问那些冤假错案,事后的,你判完了,甚至执行了,这样人大代表过问一下有什么不可以?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行使监督权力,相对于区县一级、乡一级的人大代表,您本人可能更有力度,您能不能提供区、县、乡一些为难的情况,您听过这方面的反映吗?   
  王维忠:地方人大主要不是立法,全国人大主要是立法,立法同时就涉及监督的问题。那么,地方对于〃一府两院〃是通过讨论报告的形式,或者是通过写议案的形式监督,但是这个议案大多数都不是立法的,这是很大一个区别。 
  主持人、网友:请问王教授,有代表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当选代表感到荣幸,我们是来学习的,你觉得这种现象正常吗?   
  王维忠:不能那么说。作为当选代表,首先你作为个人来说感到光荣。但是肩上的担子是重了,你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你应该对人民负责,你说话、办事都要对得起人民,人民推选你了,你就应该替人民说话,反映人民的意愿,这样才能够尽职尽责。所以我有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宪法》、《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了界定,对其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对违法审判和裁判可依法进行个案跟踪,但这种跟踪应该是判决后跟踪。人大代表可以接待人民来访,对反映的法律裁定、判决不公等问题,经认真审核后认为确实存在冤情的,可以向当事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已生效的裁定,要协助当事人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抗诉。但在法院、检察院审理过程中不能进行干预,对最后结果仍可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王维忠始终认为,人大代表必须坚持〃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一宗旨。人大代表对公民反映的问题都应正确对待,如果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偏见,应该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对有冤情的应该顶压力、担风险坚持跟踪;对重大问题人大代表无力帮助解决的,应该报告给人大或相关领导去办。 
  2004年3月,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维忠郑重地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在其中指出,法律应对人大代表具体如何执行监督权,特别是对法院在违法审判的监督中应给予明确;对不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或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法律制裁。 
  这位一直认真学习法律的代表还特意呼吁:应借《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东风,尽早出台〃监督法〃。《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全党的防腐倡廉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也让人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倡廉的决心。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的最好示范,《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一把手都能明确监督,何况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呢?出台〃监督法〃不应再成为难题。 
  2004年4月,王维忠用书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联络局的李伯钧主任提了很多工作方面的意见后,又特别提到人大代表有关监督权的问题,并发出这样的呼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也就是这期间,住在医院中的王维忠,从人民网上看到报道称:湖北省武汉法院发生了行贿、受贿、贪污窝案,涉案的十多名法官纷纷落网。对这样的新闻,王维忠并不感到突然,但令这位尚在病床上的代表惊讶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从法院方面找源头,却借此提出〃慎言司法监督,以独立实现法官廉洁〃的谬论,把法官不廉、司法腐败归罪于人大监督。还有人赤裸裸地指出,正是由于有了人大的监督,才使法官不廉。 
  王维忠对这种不良现象进行了思考,并分析原因,认为这主要是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对这些法院的监督太缺乏力度。因为,平时法院根本不愿接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又太原则化。就监督而言,一再强调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成为个人行为,对于当前众多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多少呢?而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受〃集体监督〃的约束,只好对司法腐败案例望而却步或回避。 
  中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985位。如果每个代表每年能过问10件百姓疾苦、强权欺世、司法不公、官员贪污腐败案,还至于有那么多是非曲直一定要等到上〃焦点访谈〃,非得让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才能解决吗?如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并依法治理司法腐败的话,还有谁敢为非作歹吗? 
  人大代表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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