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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人民说真话 作者:石野-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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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农民权益保护法〃被人大常委会立为议案。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16家新闻媒体采访,刊出报道17篇。《经济日报》记者发表了一篇题目为〃七份议案的背后〃的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这七件高质量的议案,可以说是王维忠代表用自己的生命写成的,这是一个人大代表为国为民最真诚的奉献。〃JP 
  王维忠却认为,自己还没有完全达到那样的境界,只不过是履行一个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而已。   
  这次病愈后,很多人对他这样说,您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王维忠乐呵呵地回答道:〃我要多做善事、好事,多为老百姓说真话,更好地回报我的选民,回报社会,这样,我才感到幸福呀。〃   
  但令这位医学专家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这次疾病令其肝脏大大受损,加上老人一直处于高度的劳累之中,仅仅五年后,引发了肝肿瘤,虽经两次换肝手术,最后还是过早地被癌症夺去了生命。 
  第六章只有立法,才能治国   
  〃老虎吃牛〃事件引出两例法律议案   
  傍依在吉林著名的长白山山脉的张广才岭,山高林密,地理位置偏僻。在这风光秀丽、层峦叠嶂的大山之中,生活着许多野生动物,其中最为世人瞩目的东北虎是世界级濒危动物,是国家明令严禁猎捕、予以重点保护的〃国宝〃。 
  1998年正是虎年。2月12日,张广才岭下,蛟河市黄松甸镇双山子村六里地屯发生了一起令国人瞩目的〃老虎吃人〃事件!   
  村民李义家有一头3岁牤牛被老虎吃了,50多岁的贾学山家一头已怀孕的两岁母牛也被吃了;第三个丧生虎口的,是青年农民张邑彪家的3岁怀孕的母牛。   
  由于春节过后老虎频频吃牛,弄得六里地屯人心惶惶,再也不敢把牛群散放山中,更没有人敢单独进山砍柴,老虎能吃牛,还不能吃人吗?   
  尽管这儿比较落后,但老百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都不错,他们认为,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打猎了,但是这样下去,村民的生命财产会受到威胁,必将严重影响日常的生产和生活。 
  无奈的村民们只好成群结队地找到当地政府寻求说法。   
  〃农民状告东北虎〃的消息,在各地新闻媒体刊载后引起强烈轰动,长春几家媒体的有关跟踪报道,更引起了全国数百家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随后,有关〃老虎吃牛,三农民状告当地政府〃的报道,也引起了国人关注。不久,〃全国十佳律师〃之一的王海云决定免费为蛟河市三位农民讨公道。 
  此事自然引起了事发地蛟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他们先是邀请有关专家来确认事件是否属实。1998年2月21日,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专家吴志刚来到事发地,经现场跟踪定位考察得出鉴定结论:这行足迹的确是一只雄性成年东北虎所留。 
  这一消息令当地政府喜忧参半:有老虎,证明蛟河市的禁猎工作力度大,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得好,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强,但东北虎的活跃对山区农民财产的侵害,引起了农民的恐慌和保护区政府财政的尴尬,这令政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蛟河市政府为东北虎而喜,又为东北虎而忧,因为三位农民状告东北虎不成,转而状告他们市政府了。 
  蛟河市政府也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得越好,野生动物必然就越多,那么,农民受害现象也就越严重。今后怎么办?野生动物猖獗,生命财产受到伤害,是否真的由政府来管?政府管得起吗?老虎吃牛,究竟谁买单? 
  第六章只有立法,才能治国   
  1998年5月上旬,刚从边远山区调研回长春的王维忠,被《长春晚报》和《城市晚报》上的这些跟踪报道所吸引,〃老虎吃牛,到底该由谁来买单〃的争议,引起了他极大的关注。 
  王维忠敏感地意识到,当地政府大力创造了优良的生态环境,使境内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老虎多了,但人畜的受害率也因之越来越高,如果都由政府来〃买单〃的话,今后的补偿金额也会越来越大。这既会令政府不堪负重,更会令做了好事的官员们陷入迷惑:这究竟是功还是过? 
  本地媒体的跟踪报道令王维忠陷入深深的忧急之中:此事充分暴露了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仅仅限于初步立法。由于种种原因,具体的法规和可行性政策措施还远远没有跟上。人们期待着国家快速地进一步健全法制的同时,是否能出台一份完整的诸如〃老虎吃牛〃究竟由谁来掏腰包的规定呢?这样就使现实中许多无法可依的事儿,变成有法可依。 
  无独有偶,1999年3月,张广才岭附近,又发生了老虎吃掉农民两匹马的事,但这次当地政府却拒绝〃买单〃;2004年,吉林省的舒兰县又发生了几起黑熊伤人事件,有关乡民的赔偿也无着落;随后不久,延边地区又发生了老虎咬伤人的事。尽管前面已有〃老虎吃牛,政府买单〃,但对于老虎伤人甚至吃人怎么补偿、由谁补偿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这不由令王维忠陷入沉思:为何同样的保护动物伤人事件,有的政府愿意〃买单〃,而有的政府却拒绝赔偿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事,责任到底该由谁负?是否该有一部严谨的法律或法规规范此事呢? 
  平日十分关注立法工作的王维忠,决定对发生在自己〃家门前〃的新鲜事进行调研,听取群众的意见,更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随后,他两次驱车数百公里来到蛟河市、舒兰县及延边等地深入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2001年夏,在东北乡村调研   
  经过长达六年的深入调研,王维忠掌握了大量的有关保护动物伤人事件的第一手材料。他先向吉林省有关部门提议:应成立吉林省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这笔钱应当由财政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乡民的切身利益,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同时,更好地让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004年3月,他又向第十届全国人代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深刻地指出,随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及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野生东北虎、黑熊、野猪等野生动物活动空间逐渐得到了改善。加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各地方政府又制定了禁猎法规,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在东北林区,多年不见的野生东北虎、黑熊、野猪等逐渐出现并扩大了活动范围。但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伤人、践踏庄稼的现象屡有发生。几年前,吉林省蛟河县老虎吃牛、野猪成群践踏庄稼等使农民苦不堪言,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更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一段时间的争辩后,当地政府给予了农民一些赔偿,这就是〃老虎吃牛,政府买单〃。2004年初,舒兰县连续发生黑熊伤人事件,农民获赔开始了漫长而艰难之路。今后类似事件将会逐年增多。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无法规界定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也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说,在公民安全受到威胁,在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时,可能不择手段的地猎杀、毒死、暗杀野生动物等。 
  王维忠指出,此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对野生动物不保护应负法律责任。而野生动物会造成人员伤亡,这在该法中没有涉及。因《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强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不涉及人类生存权和健康权的保证,故应修改为《野生动物法》。 
  他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野生动物肇事致人及牲畜伤害和毁坏农作物应该获得赔偿。赔偿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理,赔偿金由各级政府分摊,列入地方财政;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保护区之内的伤害,保护区管委会亦应纳入赔偿责任单位。 
  他还建议在该法中应增加一章〃野生动物肇事〃,规定非人为因素(野生动物进村,或人在道路上行走,或人们正常的生产活动,包括政府允许的小秋收活动),野生动物致人死亡或伤害时,应在24小时之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被害人应获得赔偿;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政府和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家畜和家禽在居民区内及田间劳役或近村林地放牧被野生动物伤害,应在24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主人应获得补偿;农民耕地(开荒地除外)上庄稼遭野生动物践踏的,3日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验证属实,受损失农民应获得适当补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该获得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能证明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 
  他还特别指出,在此法律的〃法律责任〃中应增加一条:凡在第三章各条规定被害人应该获得赔偿的情形,均应参照《国家赔偿法》(新修订)或《民法》(新制订)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对于受害方与赔付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双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原有的《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有关保护动物对人畜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引发的赔偿。于是,他又递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   
  就这样,一宗〃老虎吃牛〃事件,令王维忠写出了两份有意义的议案,而且很快都被大会采用,全国人大很快就对此进行了修改。   
  在王维忠代表和吉林省人大的大力关注下,2006年初,吉林省颁布实施了〃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将这笔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两级政府为经过认定的野生动物损害案件〃买单〃。 
  四年时间为〃拆迁法〃议案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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