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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渠道基础学-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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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施统一的广告宣传。

3。 实行内部统一的布局设计。

4.营业员穿着公司统一的制服。

5.使用统一的营业用消耗品。

6.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

7.店铺外采用风格统一的装饰。

第十条 费用负担

第九条所列的费用由各加盟店负担。

第六章经营权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经营权

各加盟店的经营权禁止转让。依据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经营权可以继承。

第七章 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 商品订货及运费

与各加盟店的营业活动有关的规定如下:

1.经销商品名称及价格由另外的商品名录确定。

2.订购经销公司以外的商品,需征得公司的认可。

3。 订货需统一填制公司印制的订货单。

4。 货款每月15日结算,月底通过银行汇款到公司指定账号。但首次购货货款需当时支付。

5。 原则上不接受加盟店的退货。

6。 货物运输由公司承担,但运费由订货加盟店支付。

第十三条 营业报告

各加盟店有每月月末向公司汇报当月营业情况的义务,有妥善保管各种营业记录的义务,并有义务接受公司对此的检查和审查。

第十四条 营业员

各加盟店在录用员工时需慎重。应将员工名录及时上报总公司。

第八章 保证金与损坏赔偿

第十五条 保证金

各加盟店需向公司支付XX元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赔偿金

各加盟店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商品损害,或对顾客造成的损害,均由各加盟店赔偿。由公司责任造成的损害,由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章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 利息赔偿

如加盟店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自支付期结束日开始,应计息支付。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如加盟店拒绝支付或部分支付保证金,或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司可对其下达限期支付命令,或单方面中止合作关系。

第十章 制约竞争协定

第十九条 销售区域独占

在加盟店销售区域内,各加盟店依本合同行使经营权,公司不得在此设立直销店或其他加盟店。

第二十条 违约赔偿

如公司不能遵守上条规定,须给予加盟店以赔偿。赔偿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分店

在合作期间,加盟店如设置分店,公司有权立即中止合作,并要求加盟店予以补偿。

第十一章 禁止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合作期内,各加盟店不能有如下行为:

1.擅自调整价格。

2.陈列和销售非指定商品。

3.违反统一的广告宣传规定。

4。 违反店名、标志和商标规定。

5.不经公司同意,进行连锁店内部的竞争。

6.不履行支付义务和保证金义务,不如期支付货款。

7.进行违法或有损连锁店声誉的活动。

第十二章 经营权继承

第二十三条 如原加盟店法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在60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请,并从继承经营权之日起,履行合作关系。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有其他继承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公司国际总部在进行审查后,做出决定。

第十三章 呈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加盟店如有以下变动时,须在14日内向公司做出汇报:

1.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变动。

2.员工人数增减。

3.加盟店奖金发生变化。

4.对本合同规定事项进行单方面的修订。

5.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例四 特约店管理规范示例

第一条 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悉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

第二条 经营商品

1.经营商品以X X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原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国际同行业情况经营,以此渠道来开始发售。

2.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

3.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

4.今后将逐次追加其他企业的同种产品。

第三条 特约店的设置

1.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讲行:

(1)X省市场设X个店

(2)X省市场设X个店

2.前项国际商务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变更店数。

3。 本特约店制度只适用于世界各大都市及附近地区,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4。 特约店的选定

(1)从以往与本公司交易的零售店中选择。

(2)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小,但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

5.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遴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

(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X X万元以上的店。

(2)每年销售XX产品数量超过500组以上者。

(3)目前的交易额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迅速的零售店。

另外,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肯积极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

6.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系指下列条件:

(1)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的情况。

(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更广阔的跨国销售渠道的零售店。

第四条 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

1.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

2.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应统一。

3.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交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去经手。

4.这种非特约店的商店交易,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

大而中止。相反地,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制中。

第五条 特约店的义务

1.特约店依其过去的实绩及所在的区域的实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而此额每年需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2.目前各经销商品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

(1)X X地区500组至800组。

(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

3.特约店须加入总公司。

4.总公司是以协助、扩展特约店国际化业务为目的的合作集团。

第六条 交易方法

1.交货给特约店的批发价及特约店本身的零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此价格亦为本公司交给工厂的价格:

(1)A价——公司批给特约店的价格。

(2)B价——特约公司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

(3)C价——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

(4)D价——国际销售季节前的交易价格,届时另订。

2.为促进特约店的销售及奖励其付款的迅速,本公司特设回扣(折扣)制度。

3。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5日为截止日,次月10日须以现金缴付。如以国际银行汇兑期票缴付,则付款金额包含折扣费。

4.关于季节性的货款缴付,另外订有特别价格。

5.货物国际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破损等,由本公司负担。

第七条 支援销售的制度

1.对于特约店,本公司将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的目录、广告宣传册、传单、海报等。

2.公司会自行负担在报纸、杂志、传单及其他国际媒体上的产品宣传费用。在进行这些广告宣传之前,公司会做好实施预定表,事前与特约店联络。

3.本公司会对特约店指导有关销售方法、商品说明方法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业务拓展方法教育,并指示销售计划。

4。 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公司会免费提供或借给各特约店该产品的样品。

5。 本公司对特约店主及负责的店员进行有关产品的组合、使用方法和产品说明以及销售时的国际商务礼仪等的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产品制造

1.如偏远市场的订货量增多时,可于该国及周边国家设转包工厂,由这些工厂来负责产品生产。

2.本公司内部将自设模具工厂,由公司亲自经营,至于生产方面可以再采取国际公开招标转包生产的方针。

3.针对X X及X X各产品,本公司将设装配工程部,以付费方式将工程委托给该跨国装配公司。

例五 代理店管理规范示例

第一条 总则

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其国际代理店之间的有关交易事项。

第二条 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三条 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本公司生产、附有X X商标的产品。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X X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的商品的总额。代理店需于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额。

第五条 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 销售价格

自本公司批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须经公司的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国际交易保证金

代理店须根据交易额,事前缴交X X金额给本公司,作为国际交易保证金,公司再配发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

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供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九条 公司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理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协商后决定。

第十条 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合格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公司所有时,始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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