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是倾向于前一观点,也就是霍布士【译注2】的观点。于是,人类被分成了若干牛群,每群都有一个统治者来看守,并最终宰割吞食他们。
既然牧人天然优越于牛群,人的牧者-统治者,也就天然优于其治下的人民。如菲罗(Philo)之言,这就是卡里古拉大帝【译注3】的逻辑。如此类推的结论就是,要么王者是神氏,要么百姓是牲口。
卡里古拉大帝的思维和葛罗休斯霍布士如出一辙。在他们之前,亚里斯多德也说人是天生不平等的,有人生而为奴,有人生而为主。
亚里斯多德当然是对的,只是他错把结果当成了原因。身处奴隶制中的人理所当然生而为奴。奴隶在其锁链中失去了一切,包括他们向往自由的愿望;他们爱自己的枷锁,就象尤里西斯(Ulysses)的伙伴爱好自己的野蛮【原注2】。如果天生的奴隶还能够存在,就是因为曾几何时有过被迫的奴隶。暴力产生了第一代奴隶;而他们的怯懦成全了奴隶制。
我还没有说亚当王或诺亚大帝【译注4】,清本还源之下,他算是三大君王国之父,三国象撒旦的子嗣一样瓜分了世界;有些学者还能认出自己和他们的出身渊源。对此我得有所节制,因为我也是这三大君王国的直亲后裔,好象还是那较长的一族,可有谁能用这些名目来立我为人类之合法帝王呢?仅管如此,不能否认亚当曾主宰过世界,诚如鲁宾孙曾主宰过他的小岛,只要他是小岛唯一的居民;如此帝国的好处就是王国在其治下没有反叛、战争、或阴谋。--------【原注1】‘学来的对公共权利的研究往往是过往滥调的历史;对他们的学习太过深入是毫无好处的迷恋。’(《论法国对邻国关系中的利益》,Marquisd’Argenson)。这正是葛罗休斯的做为。【原注2】参看Plutarch的短文《思考的动物》。【译注1】Grotius,公元1583-1645。荷兰哲学家,著有《战争和平之法则》。【译注2】Hobbes,公元1588-1679。英国哲学家,他关于社会契约的学说,引起其他哲人如洛克、斯宾若莎、卢梭的进一步研究。卢梭在此对Hobbes的批判并不符合事实。【译注3】Caligula,公元12-41。罗马皇帝。在位三年,因残暴无度被刺。【译注4】此论是针对某种理论,认为君主之王权可以导自《圣经旧约》中之亚当。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三章
至强者的权利
至强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权利,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唯此,它才能真正的至强,才能维护它的长治久安。因此,至强者的权利,虽然听来带着反讽,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但是此说之真正含义又是如何?在力量中我看不出它如何能导致任何道德。面对暴力而让步不过是一种必需而已,其中没有意愿;至多,那是一种审慎。它又如何能成为责任?
不妨假设此种所谓“权利”是存在的。我要说从此不能导出任何有意义的东西。如果暴力产生权利,结果就要随着原因而改变:任何比第一个强权更强大的暴力就可接过这种权利。一旦反叛而不会受罚,就得以合法的反叛,既然至强者掌握着真理,人就必须尽力地变得强大起来。一个随着力量而消长的权利,这会是什么东西嘛?如果人是被迫服从的,他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显然,“权利”一词不为力量带来任何新的东西;从此角度上,它毫无意义。
“服从暴力”。如果这说的是“让步于暴力”,这样的格言虽然肤浅,还可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一切力量来自于上帝。我承认;但一切病痛也是源自上帝。难道我们就因此不能请医生了吗?如果我在森林里为匪徒所拦,被迫给其以金钱,要是我还能保住这些钱,我是否还有道德义务把钱送给匪人呢?毕竟,枪口之下也是一种暴力。
因此,我们应该有一个共识,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我们又回到了我原来提出的问题。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四章
奴隶制度
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就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
葛罗休斯认为,既然个人可以放弃自由而为某一主子的奴隶,为什么整个人民就不能放弃自由而成为某一君主的臣民?这里,有着太多模棱两可的词汇。我们就只来搞清楚“放弃”的含义。在此上下文中,它意味着“给予”或者“出卖”。一个要做别人奴隶的人并不能把自己给予别人;至少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他是出卖了自己。但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君主可并不能保障臣民的生存,事实上君主的力量来自其臣民,如拉贝莱斯(Rabelais)之言,君王所依者众。难道臣民们是为了君主把自己财产拿走才把自己给予了君主?如果是这样,我可看不出他们何以维生?
有人会说专制的君主可以保障臣民的安全。当然了;但是如果专制君主的个人野心为其带来了战争,如果专制君主无底的贪欲和他的官僚的骚扰带来的压迫远过于人民自己的纠纷,如果这样的和平成了一种惨状,人民到底是捞取到些什么呢?牢狱中的生活也是和平的,难道说和平就能使得牢狱成为梦寐以求的东西嘛?囚禁在塞克路普斯(Cyclops)洞穴中的希腊人可是活得和平安乐,等待他们的却是任人宰割的命运。
说人可以把自己给予而不必任何好处,这是荒谬无理的。这样的行为之非法无效,因为此事只有疯子才能做得出来。用此来描述一个人民,就是认为这个人民整个的都疯了,疯狂可带不来权利。
就算个人可以放弃他自己的自由,他也不能放弃他子女的自由。他们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在他们成年前的岁月里,其父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以他们的名义来行事,但他不能无条件不可改变的把子女给予他人,如此行为是违反自然超出父权的。因此,任意一个政府如果是合法的,每一代人就必须能够自由地选择接受或拒绝它;可如此一来,政府也就不能是任意的了。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放弃一切的人是得不到任何回赎的。如此的放弃违背人性,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最后,一个约定如果是以一方的绝对权威和另一方面的绝对服从为条件,它只能流于空洞和自相矛盾。如果彼一方号称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任谁又能够对他有听从的义务?其实,仅仅是这种没有互惠的单一条件,就足以使所有约定失效了。既然我的奴隶的一切都属于我,他还有什么权利来反抗我?他的权利都是我的,自己反抗自己的权利当然没有意义。
葛罗休斯还有其他一些人把战争看成是所谓的蓄奴权的另一个起源。他们认为,既然胜利者有权屠杀失败者,后者只有用自由来换取其生命,或说这是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更合理的契约。
但是,明显的,这种屠杀失败者的权利在任何角度上都不能来自于战争状态。人原是彼此独立的,相互的关系还不能稳定到出现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他们不会是相互的敌人。是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战争;既然战争状态是来自物质关系而非单纯的人际关系,私人战争,或说,人和人之间的战争是不存在的,不论是在还没有稳定财产的自然王国中,还是一切权力属于法律的公民社会中。
个人争斗,比如决斗等等,不构成国家的行为。至于由法国圣路易习惯法【译注1】授权的,而由上帝之和平【译注2】每年定期禁止的所谓私人战争,那是封建政府的滥权,虽曾一度存在,也是荒唐的。它违背自然权利和政府行政的准则。
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非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的个人偶尔彼此为敌,也只是作为兵士和国家卫士而非个人或公民一员【原注1】。归根到底,国家的敌人只能是另一个国家,而不是个人,因为在不同本质的事物间不能有任何真正的关系。
这一原则是经过了历史考验的,也是所有文明国家的一致实践。宣战的目标与其说是针对君主勿宁说是针对其人民。任何外国人,不论是君王、个人还是人民,如果对统治者不宣战就抢掠屠杀关押其子民,他不是敌人,而是强盗。就是在战争中,正直的统治者也只是把敌国的公有财产收为我有,而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加以尊重;惟有对其尊重他自己也才拥有这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打败敌国,因此此间杀伤的条件必须是该保卫者还没放下武器;一旦他们投降放下了武器,他们也就不是敌人或说是敌国的工具;他们是普普通通的人,而杀人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有时,摧毁一个敌国是可以不伤一草一木一兵一卒的,战争并不给予超出其目标的不必要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不同于葛罗休斯;它们不是基于诗人的权威:而是来自自然,基于理性。
至于征服者的权利,它和至强者的权利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战争并不赋于他权利去屠杀屈服了的民众,就更无所谓其蓄奴暴役的权利了。一个人只有在无法把别人变成奴隶的时候才有杀敌的权利;奴役权因此并不来自杀人权,胜者既无此特权,自由和生命的交换也就绝非公道。这里,生死权要建立于奴役权上,而反之奴役权也要建立于生死权上,难道这不是一种邪恶的循环嘛?
退一步,就算我们认同此种可怕的杀人的特权,我还是要说战争奴隶,或被征服的人民,不过是出于强制被迫,对其主人没有任何服从的义务。胜利者并没饶恕了他们的生命,奴役也是杀人:与其毫无收获地杀,不如有利可图地杀。除了暴力他没有任何其他权威,战争状态也就一如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