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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绝密档案-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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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唯徵证言的一部分。

    这件案子年代已久,细节已记不起来,何况我偏瘫多年,卧床不起,我也快要死了,
我没有什么顾虑。你们提到的李提摩太推事,是确有其人的。他是法国人,刚从震旦毕业,
到我们捕房实习。他年轻,相信法律,不买国民党方面的帐。有些共党案子他倒不是偏心,
他反对共产,但在法律上他比较认真,不肯轻易判决。所以,未等实习期满,他就离开捕
房了。

    我记不得周立娟或吴广梅这个姓名,那时,我参与过多起审理共产党的案子,我有罪,
我对不起人民。我在劳改释放后一直规规矩矩,街道可以给我证明。交待人 关唯徵 手


    代笔人 关秉仁(关唯徵之孙)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街道革委会 公章

    党委组织部 科长孟祥惠 签名

    宣传部 内部图书资料员 俞雅茹 签名

    (因关唯徵于解放后被劳改过,为寻找他的踪迹,从

    青海到四川,由重庆到武汉,再转赴桂林,广州等地查询,累计行程两万公里,舟船
费,火车卧铺票费,飞机票费,招待所宿费,以及出差补助,共用去人民币九千九百一十
二元)

    第十件:

    关于吴广梅于审查期间患病的医生报告——经会诊:轻度脑溢血。

    反修医院急诊值班大夫  丁若芸一九六九年四月八日凌晨一点第十一件:

    山东沂蒙地区革命群众来京上访,要求将吴广梅抬回老革命根据地养病的报告(全文
过长,不录)

    经请示中央文革小组,口头答复:“岂有此理!”

    第十二件:

    一九七零年七月一日关于对吴广梅叛党立案调查的决定(略)

    第十三件:

    一九七二年在宽严结合宣判大会上,所公布的关于对吴广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决
定(略)

    第十四件:

    一九七五年关于给吴广梅平反的决定(略)

    第十五件:

    一九七八年关于为吴广梅同志彻底平反,并推翻一切诬蔑不实之词的决定(略)

    第十六件: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深夜零点二十六分,紧急电话通知——

    送话人  ×部委分党组秘书严秀丽。

    受话人  ×部老干部处王斌。

鲁副部长要我马上通知你,关于吴广梅同志的悼词已经由组织部门向党组作了汇报,大体
上没有什么异议。为稳妥起见,历史的复杂性,和一些很难用三言两语就能够说清楚的是
非,请将文中“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坚定的”,“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的
“久经考验的”这两个定语删去,以免横生枝节。即使这样,吴大姐光辉的一生,也仍是
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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