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扫起落叶好过冬 第三辑-第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在国会听证会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诺曼·铎森教授再次陈述了他们的观点。他说,自约翰逊案件以来,议题的性质并没有变化,问题很简单:是保护国旗还是保护宪法,我们只能从中择一。他承认国旗是国家象征,也事关人民的感情,但是他认为,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保护国旗,却是不必要也不明智的。之所以不必要,是因为以损毁国旗做政治表达的人,事实上极为罕见。他更指出,“亵渎”的概念实际上是针对宗教对象的,其他对象无论多么值得崇敬,都不应使其“神圣化”。 
他还指出,反对建立这个修正案的最重要原因是,自由的政治表达是两百年来美国自由的基石。“我们的政府制度足以自豪的一点,就是对其他国家会无情惩罚的言论表达,我们却能予以宽容。” 
1998年底,联邦参议院终于决定,拒绝接受这个有关禁止亵渎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提案。 
很多人相信,立法分支禁止烧国旗的企图大概到此为止了,因为通过多年的辩论,越来越多并不喜欢看到国旗被烧的美国民众,也开始理解最高法院判决的意义。一些民众还颇为骄傲,美国政府三大分支大动干戈之后,结果还是把自由留给了人民。 
1999年2月,又有民主和共和两党议员联合向众议院提出宪法修正案提案,据说有二百三十六个议员联署。民间组织也在继续他们不懈的宣传和努力,要阻止这个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新的一波较量又在开始。 
在过去几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对峙中,实际上多次险乎出现“不让烧”的结果。最高法院两次判决,都是一票之差。参院第一次对宪法修正案提案表决时,也仅三票火中的星条旗之差。假如没有这数票之差,美国就会禁止焚烧国旗。 
我们看到,美国很少有人烧国旗,可是一旦有人把怒火发在国旗头上,他们挑战的实际是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主流舆论。当这样的权威和主流受到挑战,一个成熟的社会,就应该拥有一整套程序性非常明确的、非常讲究细节设定的、全体民众认可的、可操作的制度来保证一个非主流观念的提出、讨论和验证。在这样的过程中,社会以最大的可能,进入理性思考,得出他们一个又一个阶段性的,不断的思辨和结论。可能是有反复的,可能在某个阶段得不出正确结论的,可是他们每往前走一步,都是扎实的,社会就这样慢慢进步,逻辑性很强。在这儿,真正要紧的是:这样的问题应该由谁来决定,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决定。相比之下,结论反而是无足轻重的了。 
毫无疑问,民主社会的定义就是一个多数人制定规则的社会,但是,假如它的目标是自由,就不会随意扼杀非主流观念。一个非主流观念很有可能最后并没有被多数人所接受,但是经过这样的“过程”,它就是输了,也输得服气。 
其实,美国国旗“让烧”了以后,就更没什么人去烧国旗了。就像大家说的,一个连国旗都“让烧”的国家,你还烧它干吗呢?

第三辑  非法之法不是法
写下这个题目,心里不禁暗笑自己,我怎么也玩起这样的文字游戏了。然而生活在美国,或者把这句话翻成英语,那就一点没有文字游戏的味道了。非法之法不是法,这是我最近又一次读美国宪法时,最有感触的一点体会。 
一、权利法案和“不得立法” 
众所周知,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注重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民众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书。为了尽快将建国后缺席多年的联邦政府建立起来,大多数代表认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不必同时列入,一定要列入的话,可以容后作为修正案补入宪法。这立即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逊和州长埃德蒙·伦道夫,还有马萨诸塞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虽然参加了制宪会议,却为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作者托马斯·杰弗逊,当时正在巴黎,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他大声疾呼要补上这个缺陷。制宪会议以后,乔治·华盛顿寄了一份宪法给巴黎的拉法耶特。拉法耶特非法之法不是法在盛赞美国宪法的同时,指出了美国宪法缺少权利法案这一缺陷。拉法耶特是参加了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两个世界的英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就是他写的第一稿,他自然不会放过美国宪法的这个“问题”。 
发生在18世纪末大西洋两岸的这两场革命,都是破旧立新的制度变革,也都是翻天覆地的观念巨变。我们后人眼里,也许可以说,美国革命之优越处在制度的创新和新制度的设计,而法国革命的精彩处在自由、平等、博爱理念的张扬。拉法耶特和托马斯·杰弗逊,一个是真枪实弹参加了美国革命的法国侯爵,一个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出使法国而对大革命赞不绝口的美国绅士,两人不约而同地主张美国宪法里不能没有保障民众权利的法案,想来不会是偶然的。 
到了各州分别批准宪法的时候,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好不容易写出来的美国宪法差一点点胎死腹中。在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宪法的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 
这样,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宪法修正案通常称为美国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里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政府不能蚕食、侵犯和剥夺的。那个时候的美国领袖们,似乎对政府侵犯民众权利的可能性异常警惕,早早地就想堵死这条路。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领袖们想通过权利法案提防的主要对象,却是立法议会。 
从纯粹理论上推理,这似乎不好理解。立法议会,在分立之三权里,是最靠近民众的一权。宪法规定了众议员由民众普选产生。虽说建国初期参议员是州议会推选,但是当时各州议会大多是民众普选的。照理说,议员们受制于选举者,是“主人”选出的“公仆”,是最不可能侵犯“主人”权利的。相比之下,联邦法院的法官不仅不是民选的,而且终身任职,根本不受民众的控制。 
我们现在看来权力最大的总统,在他们当时的眼睛里或多或少有点像英国的国王。在英国,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国王已经把权力大部分移交给下院了。没有下院的通过,英王已经做不了什么。权力最大最集中的是议会。同样,在美国建国初期,领袖们眼睛里的权力,也基本上集中在国会。 
可是,为什么他们觉得需要一个权利法案来保障民众的权利,抵御作为民众代表的国会呢?实际上,美国的领袖们对立法议会的警惕非常容易理解。读读权利法案那短短十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民众个人的权利,是一个一个具体的、分散的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这些个人之集合体的“人民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利,听起来是一回事,只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却根本就是两回事。因为所谓人民的权利,在组成政府的时候,就已经委托给了政府,变成了政府之权力。建国领袖们所担心的,是作为这些个人之集合体的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在具体事务上,侵犯一部分民众的个人权利。 
也就是说,权利法案要防范的,恰恰是抽象的人民集合体。国会作为人民集合体的代表,由人民选出,得到人民的授权,却可能侵犯一部分民众的个人权利。这种侵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甚至通常是得到人民多数同意的。这种同意,有可能是蒙骗来的,有可能是胁迫来的,也有可能是民众多数主动表达的。对于美国的建非法之法不是法国领袖们来说,这些区别无关紧要。这种以人民名义实行的,得到人民同意的对一部分民众个人权利的侵犯,本质上和旧制度的专制暴政没有区别,而且最终有一天,会在形式上也归结到那种绝对专权的暴政。 
四十几年后,又一个法国贵族的后代托克维尔访问美国。在经历了法国大革命的血雨腥风以后,他把美国制度予以警惕防范的东西,称之为“多数的暴政”。 
多数的暴政和绝对个人专权的暴政,可以在顷刻间转换。美国的建国领袖和同时代的法国革命者不同的是,在他们看来,“多数”并不天然地蕴涵着“正确”,多数民众对少数人的镇压,并没有想象中的合理性。所以,对当年的宪法起草者来说,保障民众的个人权利,即使是保障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权利,和防止暴政,特别是多数的暴政,就是同一回事。 
正因为如此,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而第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所谓“不得立法”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国会万一“一不留神”通过了这样的法案,那就是违反了宪法,这样的立法行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法的,就不能成立。这就是“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可见这原来是一句大白话。 
二、宪法文本中的“不得立法”条款 
其实,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这个“不得立法”条款,在美国宪法中并不是第一次出现。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美国宪法文本中,已经有了“不得立法”的条款。 
费城制宪会议上,在提出要将权利法案的内容写入宪法文本时,联邦主义者反对。他们提出的最主要理由是,到1787年,大多数州都已经有了权利法案,明确保障个人权利,现在的联邦政府只拥有明确有限的权力,只能做授权它做的事,凡未授权的都不能做。如果在宪法中写入权利法案的内容,势必列举应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那么国会的权限就可以是另外一种“读法”:凡是没有列举出来禁止国会做的,就是国会可以做的。民众个人的权利,有像宗教信仰或言论自由那样的基本自然权利,即和人的自然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