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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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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公众了解真实情况、缓解情绪、化解矛盾,增强扶正祛邪的信心和勇气,引导受众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然而羊城记者们对于此宗命案锲而不舍的追踪采访激起了有关部门的强烈反感与抵触。他们的理由是,记者们的报道严重干预了广州警方的正常破案。    
    因为发表了一幅有关“祈福新村命案”现场的照片,广州市某部门对此极为不满,并利用特权不停地给报社施加压力,最终迫使《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领导只好对此进行“调查”。随后,南方日报社委会驻都市报的常务副主编李民英、副主编任天阳和报社有关领导,多次特意把我找去询问有关此案的采访过程,还多次问及关于祈福新村凶杀案中那张照片是如何拍到的,当时还有谁能证明,云云。    
    据悉,由于此案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广州几家媒体均“擅自”予以公开,引起了有关部门特别是警方的强烈不满,对方当即要求各报社对有关记者和责任人进行处分。几家刊发此案消息的报社认为,他们只是真实客观地报道了有关情况,忠实履行责任深入现场采访报道的记者们并无任何违法违纪或是渎职行为,自然也不应予以处分,所以其他报社均以各种理由,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记者。但是,至今我不明白,尽管此稿是在报社多位领导的再三指示下采访的,尽管此次采访还有另外几位同事参加并共同写稿,但由于我是主要作者,特别是那张“独家”照片是“出自”我手,我就这样成为了最大的受“审”者。一些领导的态度令我心寒,我被迫停下手头的工作,不停地接受问话,写检讨。我不明白,他们为何要这样对待我?本来是受报社领导指派的工作,本来是有好几名记者共同参与的采访,为何我成为惟一的例外?!愤怒之下,我写了一份辞职书贴在那位要求我写检查报告的副主编办公室大门上。无可奈何的我只能这样选择辞职。    
    6月30日,报社编委会的几名领导经过一天的开会研究,最终决定:“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示,严肃处理涉嫌发表虚假报道的石野……”更令我目瞪口呆的是,报社编委会经过一天的紧急磋商,把所有的责任全推到我一个人的身上。《南方都市报》在给我的一份处分决定中,称我在“……祈福新村命案报道中,采访不深入,报道不实,导致严重不良后果……”我至今不明白,这篇报道哪有“不实”之处?我的采访何谓“采访不深入”?这“严重不良后果”到底是指什么?退一万步而言,即使这篇稿子真的有什么问题,那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呀!这是三个记者在报社领导指派下采访的,为何出了问题就让我一个人承担?特别是策划和组织此事的有关领导为何没有一点责任了?这张早已发黄陈旧、纸页变脆,盖有《南方都市报》红印的“处罚书”至今仍被我压在箱子里。我的许多同事在获知后一个个目瞪口呆。几位知晓事情内幕的同事均为我而感到愤愤不平:有关祈福新村案子的照片,其实国内的其他报纸早就发表过,而且有好多,他们为什么不敢去找人家的麻烦?这样的照片也算国家机密么?那我们这些记者以后还敢报道什么?再说都市报是从别人已发表的照片中“借用”来的,这只不过是一种很正常的手段,他们不过是以此为借口而已……另一位女同事也说:谁都知道,这种案子都是在报社领导的指示下我们记者才能去采访,否则怎能轻易发表出来?怎么现在一出了问题都往记者身上推呢?这太不公平了,即使我们记者的稿子出了问题,最大的责任人首先就是有关值班领导,其次是部门领导,然后是有关责任编辑,最后才能是记者的……现在他们怎么能不问青红皂白就把所有的问题都推到记者一人的身上了?更有人为我打抱不平:有关祈福新村的报道是报社领导出面组织的,当时有几个记者参加采访,现在出了事,怎么全推到石野一个人的身上?    
    更令我心寒的是报社有关领导对此事的冷漠和推脱。那一两天,我们这些平日和颜悦色、笑容可掬的领导,见了我个个惟恐躲避不及,好像我就是一患有“非典”的病人;只要有人见到我,除了不好意思地向我露出尴尬的笑,就是像躲避瘟神一样溜之大吉。不过令我感到一丝安慰的是,在有关领导几次三番地要求我写所谓的检讨时,当时最清楚这次事情内幕的采访部主任杨斌(现为《新京报》副主编)几次为我说情,他还特意陪我到李民英(2004年6月15日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刑)办公室如实陈述采访经过;当报社决定对我一个人进行处罚时,他满怀歉意地对我说:“石野,这其实不是报社领导的事,是上面有关部门对报社的压力太大了……”为了表示他的歉意,他几次要请我吃饭,为我送行。我谢绝了。在当时的紧张和冷漠环境中,他能这样对待我,已实属不易了。他当时的话语,真可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杨斌是一个正直有良知的人。我至今对他心存感激。    
    后来,当我找到南方日报的一位平时对我赞誉有加的主管领导时,他虽也为我不平,但后来也只能对我说:这都是南方都市报的事,作为主管领导,他们也不好插手此事……仰望天空,我不由悲哀长叹:在我几年的政法记者生涯中,没有倒在黑帮的屠刀和棍棒下,最后竟然被自己人用冠冕堂皇的手段,将我无情地“谋杀”了……这也正像我们这些平时经常写批评批报道的记者担忧得最多的一样:我们不怕什么黑社会,不怕黑暗中的刀枪,怕就怕白道的打击报复,特别是黑白道的联手报复……    
    更令我心寒和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也就是因为此张广州部门认为“严重失实”的照片,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几天后,据说又被香港的另一家报纸原封不动地转用了,广州某部门竟然以此对我立案调查了长达三年之久!    
    不仅仅如此,三年以后,当浪迹京城的我重返羊城,与因被我在国内多家媒体揭露其恶行的邓世祥对薄公堂时,我居然又因此事被广州某部门以“涉嫌出卖国家情报”为名而强行戴上冰凉的手铐押入黑屋。详情请见后面的有关章节。    
    对于像祈福新村这样的案子,地方新闻媒体难道真的不能报道么?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为了自家的所谓利益和形象,他们常利用党和人民所赋予他们的权力干涉新闻单位的正常工作,而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我们的一些新闻单位的领导,为了明哲保身,为了一己私利,好多时候也会无视道德良知,在一些部门面前唯唯诺诺,点头哈腰;如果记者采写了引起社会轰动、特别是当地领导称赞的新闻时,那些领导又总是会把第一功劳毫不脸红地记到自己的头上;记者在前线冒着生命危险卧底暗访,他们则总是在后面指手画脚,还可以随时找个借口枪毙你的稿件。如果新闻单位不受地方官员的干预,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舆论权力的话,舆论监督也许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九章 广东最大谋杀案的新闻背后第67节 第八个被“谋杀者”(2)

    我的遭遇以及此后一帮同事的相继离去大都指向一个方向:实施舆论监督首先受到冲击乃至伤害的是记者个人。其实这是一个极端不合理的现象,然而在报社领导所谓顾全大局的和稀泥心态下,记者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甚至这种侵害被冠以“采访不深入,报道不实”的堂皇名义,对于一名为他所热爱的新闻事业殚精竭虑、鞠躬尽瘁的一线政法记者而言,不啻为莫大的耻辱!    
    众所周知,一些重特大案件、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会给社会造成程度不一的影响,如果当地政府部门不通过新闻传媒介绍事实的真相,以正视听,势必引起社会的猜测甚至是“传闻”四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于“祈福新村”这样的特大凶杀案,难道不会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关注么?对惨案的有关情况、发生原因以及警方对此的侦破情况,难道群众没有知情权么?广州有关部门又为何对此噤若寒蝉?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为什么要加以压制,甚至不惜利用行政权力加以封杀和控制?    
    公安部曾明确指出: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媒体确保群众知情权。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2004年6月1日在公安部举行的继续推进“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强调说: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群众知情权。    
    公安部这一举措在全国激起了极大反响,也引起了有关法学专家的关注。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琳在《新京报》上撰文指出:“在不破不报”惯例仍为大多地方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将“发案情况”与“破案”情况一同列入向媒体通报的内容,及时公开案情信息,这是种进步。    
    王林认为,知情权利,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的特别强调,背后似乎有着一定的新闻背景。从前些年北京“敲闷棍”事件,到南充系列杀人案,再到近期黄勇案、杨新海案,这些轰动一时的血案告破之后,都伴随着对重大案件知情权的广泛讨论和反思。而与此相对应,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和群众举报而告破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案情况也是公共信息,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并不必然会造成“社会恐慌”。相反,隐瞒甚至阻止发案情况的正常传播,则不可避免会造成小道消息的流传,从而将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继续扩大,本不会造成的恐惧蔓延并加剧。    
    是的,我们应当看到,人们的恐惧往往来源于未知,而并非来源于已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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