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谍心不死-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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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部门转送。为克服这一弊病,曾经规定美国的侦察勤务部门要统一向安全局
提出汇总后的需求。
    根据中央情报局的请求,安全局还对前苏联的公开媒体、学者的著作、政府文
件,直至机器和仪器的使用说明等进行搜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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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情报局和国家安全局
    还在国家安全局建立之前,美国中央情报局同大型私人企业及通信公司领导层
就签有协议,以便中央情报局有可能进入全美通信网络,无论是公司、企业的通信
网络,还是私人的通信网络。中央情报局局长除了领导所属部门,还协调所有通过
特殊技术手段获取情报的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
    中央情报局历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帮助安全局破译外国人的密码。为此,安
全局向中央情报局驻外办事处派驻了特别小组,以便对外国使馆的通信电波进行搜
寻,并将所截取的电文送回安全局的参谋部进行破译。
    在中央情报局从事情报搜集的业务局中有一个处室,它的任务是帮助安全局对
敌方密码员进行策反,或者帮助秘密安装破译截获情报的技术器材。
              盖勒尔反对古维拉
    1970年国家安全局局长盖勒尔私下承认,安全局很大部分成果是靠盗取密码取
得的。但是国家安全局盗取外国密码的工作受到一系列的干扰。首先是联邦调查局
拒绝通过非法手段协助安全局取得密码。联邦调查局“老板”古维拉反对非法入侵
外国使馆,他通知安全局领导,今后如果没有总统的亲笔批示将不予以合作。m 年
代末,尼克松担任总统后,他建议由美国各侦察部门的领导组成一个由古维拉为首
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保障国家安全的方法与手段,以加强情报效益。
    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是在1969年7 月 17 日向总统写了一份报告。在此之前根
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只能在国外搜集间谍情报。在国内采取行动必需经总统
书面批准。随后,据此引出在美国国内禁止截取美国公民之间的通信和未经批准禁
止窃听国内通信网络的禁令。
    现在国家安全局对国内通信网络进行截取则有可能得到总统的正式支持,并且
有了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安全局的提议,在委员会报告草案中曾提出如下建议:
(1 )允许截取美国公民经过国际网络收发的信息。
    (2 )根据联邦调查局的要求,在美国国内的通信网络从事同样的活动。
    美国总统同意了第一条建议,并责成联邦调查局继续入侵外国使馆和加强国家
安全局工作所需的对外国密码的窃取工作。但是由于古维拉的反对,迫使尼克松总
统收回对草案的意见。
    1971年4 月对日国家安全局对联邦调查局取得了一次战术上的胜利。中央情报
局曾要求在南越驻华盛顿大使馆安装窃听装置,遭到古维拉的拒绝,他的拒绝被美
国总检察长驳回。
               为垄断而斗争
    一、商业市场的密码系统60年代末,国家安全局在美国国内遇到了竞争对手。
为了制止计算机犯罪,特别是伪造支票犯罪,美国IBM 公司编制了代号为“奥菲尔”
的长度为128 比特的密钥。
    世界商业市场上出现的可靠而又难以破译的密码系统,使国家安全局的人员感
到不安。安全局的人员同IBM 的代表进行了谈判,IBM 最终同意将“奥菲尔”密钥
缩短到56比特,并且只对部分控制器加密。后来将该加密系统上报到国家标准局,
又由标准局转到国家安全局,就其可靠性征求意见,并得到安全局认可,最终成为
美国的信息加密标准。如果安全局专家没有把握解读这种密码的方法,它就不会给
予认可,因此,安全局的专家参与了IBM 公司研究开发机器的某些关键部分,以便
减少不必要的可靠性,从而缩短密钥的长度。大约在这一时期,斯坦福大学有两名
与国家安全局无关的学者季菲和莱尔曼,在了解了“奥菲尔”密钥之后表示,完全
可以设计一架有几百万微系统的计算机,每个微系统可以在1 秒钟内核对“奥菲尔”
的几百万组密钥。为了破译一组密钥,需要20个小时。在价格方面,每一个微系统
约值10美元,建造这种专用计算机总共需2000万美元左右。
    二、对科技的监督如果说同IBM 比较容易达成协议,那么要同科学界合作就比
较复杂了。国家安全局曾企图垄断密码学方面的所有研究经费。国家科学基金的分
配部门同意将所有密码学领域的科学成果都送到国安全局进行检测。基金的领导人
还说:对国家安全局专家的意见尽管不一定必须执行,但也应该给予重视。
    由于国家安全局和国内密码科学领域的专家相互配合不够,1978年曾发生过令
安全局感到遗憾的事件。
    在美国赛德市,以尼克莱为首的专家组研制了一种语言加密的加密器。这一发
明不属于密码学而是属于语音的技术保护,是封闭通信通道而不是沿通道传输。信
息按着频率的频谱传输,而频谱的频率由发射机和接收机同步选择。发明者找到了
专利局,得到的回答是一纸“保密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泄密则要处2 年
监禁或者1 万美元罚款。
    随后,这家公司通过新闻媒介对安全局的政策提出抗议,并指责安全局不允许
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权,企图用保密的办法将尼克莱的发明权获为己有。这一事件
无疑给安全局带来不利的影响,它影响到安全局在科学家中的声誉,今后安全局将
难以请求他们协助开展某些研究工作。
    为了应付这一局面,安全局邀请美国科学界对话,并要求加强对密码学研究工
作的监督。由于在报刊上公开进行了宣传,在有关人士中成立了自愿监察体制。现
在有关密码学领域的研究资料如要公开发表,按照国家安全局的要求,学者们应主
动送安全局审查。如果内容有碍保密,不宜公开,则作者都能自愿放弃公开发表的
权利。如果国家安全局同科学家意见发生分歧,则由权威专家组成的5 人特别小组
仲裁。小组成员由国家安全局局长和总统科学事务顾问共同任命。
    1978年,国家科学基金主席建议国家安全局设立自己的基金,数量为2 -3 百
万美元,国家科学基金将参与密码研究工作的财务管理。最后的决定是密码研究人
员需先向国家科学基金申请。如果国家安全局对其课题有兴趣,则研究人员可以在
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安全局基金中选择资金来源。
              无线电间谍和立法
    60年代和70年代,由于特殊用途的无线电技术手段的发展,使美国的法律同国
家安全局的工作产生抵触。国家安全局的职能差不多在四分之一世纪中始终处于保
密状态,不可能摆在其他国家机关面前进行讨论。但是有一部分工作要在美国国内
进行,这些工作不可能处于监督之外。
    1976年为了补救法律上出现的问题,美国国会审查了关于“使用技术手段进行
窃听”的法律草案。1978年,在卡特总统当政时,这项法律正式生效。70年代末期,
美国国内出现两种意见。一部分人认为,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所进行的特殊形
式的工作(搜查,窃听等)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而另外一部分人认为特殊勤务
部门在对付其他国家时,其活动不应受到限制。为了调和两种意见,成立了联邦秘
密法院。其主要任务是划分对付外国的侦察活动和对美国公民监督活动的界线。做
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第一,窃听包含了窃听美国国内通信线路,从而要受“使
用技术手段窃听法”的管辖。根据该法要求,首先确定对象是否属于外国间谍或者
是其代理人,窃听的通信线路是否是他们利用的线路。第二,问题所以复杂化,在
于所有外国使馆和代办处内都有美国公民工作。当然按照lpes年的法律,如果他们
接受外国政府的任务,从事破坏活动,或者所窃听的情报同美国安全利益有关时,
还是允许对他们进行窃听。
    尽管秘密法院的任务具有保密性,但是法院在处理一些问题时甚至连本身也遭
到不信任。因为这关系到在外国使馆和他们租用的美国通信线路上截取情报。例如,
前苏联大使馆同前苏联驻联合国使团之间的通信线路就属于这一类。对其监听需经
美国总检察长批准,因为这些线路是可能引起麻烦的信息源。
    重要的是当美国公民一离开美国国境就会失去法律保护,而受到国家安全局的
监督。
    1981年国家安全局的权力得到扩展。首先进入外国驻美大使馆建筑物的审批权
由总统转给总检察长。其次,国家安全局可以拒绝帮助联邦调查局破译犯罪分子之
间信件往来中使用的密码。
    应该指出,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将带有密码程序的软件向美国境外输出。欧洲的
做法与美国有所差异,他们允许向国外用户提供加密水平较低的产品。在美国国内
只允许销售国家安全局在必要时能够破译的加密软件和设备。当然可以理解,美国
特殊勤务部门使用的加密方法是完备的,他们不会愿意在国内推广和普及。
    但是叨年代初,在美国广泛推广了由美国人齐莫曼开发的一种叫“绝佳隐蔽术”
的加密软件。该软件已有数万个用户,但谁也没有说这一加密程序可以破译。美国
政府对齐莫曼进行了起诉,政府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国家安全局自己也无力
对付“绝佳隐蔽术”。
                新的方向
    80年代和叨年代初,前苏联和西方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趋向缓和。为此,美国、
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领导认为应该重新审定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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