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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危险的投资-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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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反对父亲,全力全心向丈夫一面倒,理论很简单,那就是“穿衣见父,脱衣见夫”。在老爹面前必须衣冠楚楚,所以隔了一层,滚他的也罢。而在丈夫面前,却可脱个净光,肌肤之亲,远胜过父女之情,所以对丈夫老爷,不但要献出老命,还要出卖爹娘。柏杨先生当时也觉得这道理天衣无缝,可是后来越想越不对劲,当女娃儿幼时,固也是赤条条卧在老爹怀中的也。可是在唯夫史观中,女娃儿幼时这一段不算,嫁了后才算。这种半截逻辑,我老人家怎么都不懂。不过我老人家不懂没有关系,只要大男人沙文主义懂,就行啦。      
    不仅古老的社会如此,就是现代社会,已到了二十世纪末期,唯夫史观仍被一些恶棍丈夫认为是幸福婚姻的哲学基础。柏杨先生有一个年轻的朋友,他就对他那大学堂毕业的漂亮妻子,每天耳提面命,千言万语一句话,天下人都不重要,只有丈夫重要——而且是最最重要和惟一的最最重要。父母已不重要啦,朋友更不值一个屁,仪态万方只是妆丈夫门面之物,学问冲天只可用来帮助丈夫走上成功之路。呜呼,芸芸众生,世道险恶,只有丈夫才是惟一爱她的人,她纵然不必杀身以报,却必须献身以报,不但要献肉体,还要献灵魂、献人性、献时间、献自尊。如果不献,他阁下就痛心疾首兼双脚乱跳,指着她的玉鼻吼曰:“你就完啦。”老奶一听“完啦”,魂飞天外,于是虽然被踩得龇牙咧嘴,却连哼都不敢哼。      
    其实也不一定哼都不敢哼,而是她哼啦等于白哼,徒招来更重的一踩。恶棍丈夫就是用唯夫史观的哲学,建立起来孤立主义,妻子一旦被孤立,没有父母,没有朋友,恶棍丈夫就可随心所欲,偶尔皇恩浩荡,准许她哼,可是她的人际关系已被斩断,哼也没处哼矣。盖两眼漆黑,求告无门,只好眼泪往肚子里流,恁凭恶夫千刀万剐,片片宰割;一旦恶夫变心,要卖她的时候,她还懵懵懂懂,帮他讲价钱哩。


《女人,危险的投资》第三部分天下奇观的判例

    ——立法机关将要修改民法啦,务请也听听周婆的意见。      
    清王朝时候,一个大官,想娶小老婆,不敢开口。非他不好意思也,而是他的官来自裙带,太太偏偏又是一位女权运动委员会,啥都行,再找一个女人不行。佬倌儿急得团团转,他的摇尾系统看到眼里,痒在心头,乃向他太太据理力争曰:“这是周公定的法条,男人都要娶三妻四妾。”官太太曰:“要是周婆定的法条,准不一样,滚。”摇尾系统只好滚。      
    在《三靠牌》那篇敝大作中,柏老曾夸下海口曰:“如果臭男人动粗,你就离婚,我老人家替你打这场官司。”不久就被吾友田松先生,泼了一头冷水。他阁下在台北当律师,整天在男女婚姻纠纷中打转。那天狭路相逢,训我曰:“好老头,就凭你那两下子,胆敢包揽词讼。算你运气,柏府门前仍可罗雀,一旦真有遍体鳞伤的老奶投靠,我看你就闯下了滔天大祸也。”我不服曰:“我一点也不怕,先请医生验伤,出个伤单,然后我就御驾亲征,陪同老奶到衙门按铃申告,看不把那小子搞得奄奄一息。”田松先生见我执迷不悟,掉头而去,临走时教我回家仔细的看过《六法全输》之后,再开簧腔。      
    看《六法全输》就看《六法全输》,我岂是不识字之人,不但看《六法全输》上的《民法》,还看《亲属篇》的判例。谁知道不看尚可,一看之下,魂不附体,特此严重声明,诸老奶如果挨打受气,千万别找我求救。盖现行民法的婚姻观念,仍是十八世纪以前的观念,虽然扭扭捏捏,好像也有周婆的外貌,骨髓里却仍保持着“周公不死”的精神,其程度比干屎橛还硬,我可咽不下去。际此明哲保身时代,再好的朋友,有福同享,有祸自受,谁也别打我老汉的主意。      
    现行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焉,一曰协议离婚,一曰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比较简单,只要一张离婚协议书,经过两个人证明,就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可是,如果一方非离婚不可,而另一方又硬是不肯,问题就出来啦,那就要仰仗判决离婚,也就是告到衙门,请法官老爷做主。可是,只要告到衙门请法官老爷做主,就等于一头栽到周公阴魂的网罗里。首先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调解”一番,好像天下男女都是白痴,只有法官老爷聪明,能洞察问题的症结。这一“调解”,从传讯到开庭,从第一次开庭到第几次几十次开庭,就把人搞得精疲力尽,下气不接上气,受不了调解折磨的人,只好打消离意,在法官老爷庆幸又做了一件好事之余,回家继续承受恶姻缘的成果。受得了调解折磨的人,那就是“调解不成”,还要再受正式诉讼程序的折磨。      
    民法规定,离婚的原因有十大条,表面上看起来男女平等呀平等,但在男性中心社会,法官老爷又有“自由心症”的特权,吃瘪的往往仍是老奶。以十大条之一的“虐待”而言,法条曰:夫妻的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可以离婚。基于体力的优势和经济的优势,以及大男人沙文主义意识形态的顽强,女人虐待男人的少,男人虐待女人的多,事实上是一面倒的形势。      
    所谓虐待,包括精神的虐待和身体的虐待,臭男人每天板着恶棍嘴脸,或者动不动就把老奶祖宗三代搬出来念念有词,妻子被糟蹋得连娼妓都不如,告到衙门,准败下阵来。盖精神上的虐待,因女人不是人的缘故,算不了啥。好吧,即令算啥,法官老爷对此可是采取证据主义的。关门闭户,床笫之间,恶毒言语倾盆而出,谁能拿出证据哉。有人说,可弄个录音机呀,这比老鼠往猫老爷脖子上挂铜铃还困难。而且,录音在法律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事情就到了绝途。一旦臭男人进一步动了粗,法官老爷摇身一变,自由心症发作,一切都是周公的“人情之常”,老奶就更别想跳出苦海。这得举几条天下奇观的判例说明:      
    一曰:“夫妻间偶尔失和,殴打他方,致令受有微伤,如按其情形,尚难认为不堪同居虐待者,不能认为离婚的正当理由。”(二十年上字第二三四一号)      
    ——这是四十五年前老掉了牙的判例啦,时代已到核子中子,周公的那一套仍然有效,夫“按其情形”者,是法官老爷按其情形,不是挨打受气当事人按其情形。所以抓抓头发,打打耳光,抽抽皮鞭,再来一个黑虎偷心,照酥胸上比画两拳,即令“受了微伤”(好一个“微伤”),在古老的法官脑筋中,都属于“偶尔失和殴打”,活该活该,要想申冤,恐怕只有告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途。      
    二曰:“因对方行为不检而他方一时忿激,致有过当的行为,不能谓不堪同居。”(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号)      
    ——这又是四十年的老古董。呜呼,在法律上,任何“过当”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如果法官老爷照柏杨先生尊脸上打一巴掌,我掏出洋枪洋炮,砰的一声,法官老爷伸了腿兼瞪了眼,我就准得吃上官司,无他,防卫过当,必然坐牢。可是丈夫殴打妻子,法官老爷却宽宏大量,认为“过当”也没关系,这一个判例似乎不是文明国家的产物,应属于电视上《动物奇观》影集上的产物。      
    三曰:“所谓不堪同居的虐待,系指予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致不堪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观的已达于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观的见解,任意请求与他方离婚。”(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号)。      
    ——这个判例的时代较近,只不过三十年,但其作怪则一。夫妻间的感情,乃纯主观的感情。患青光眼的朋友,“客观”的看起来,简直跟好眼一模一样,无奈“主观”的当事人却看不见。夫妻是否恩爱,是当事人主观的事,法官老爷却要用“客观”去判断,而所谓“客观”的判断,事实上是法官老爷“主观”的判断,这就离谱太远。爱情已经消失,不知道法官老爷根据啥学问判断爱情仍然存在。谋财害命的婚姻,不知道法官老爷又根据啥学问,判断根本没有杀机。有灵性法官老爷的判断,显然跟酱萝卜法官的判断不同,又应该由谁再加判断乎耶。恶狠狠的“不容”青光眼说他视力不佳,真是一条好汉。      
    十大条之另一条的“恶意遗弃”,也有奇特判例:      
    一曰:“丈夫依其后母牧牛生活,茅屋容膝,确有衣食难周情形。亦不过因家贫生活艰苦,自难指为恶意遗弃。”(三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一五号)      
    ——这又是专门慷他人之慨的幽灵,看别人被火烧死,毫不心疼。女人只是男人的附件,“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现在虽是二十世纪,没有独立谋生能力,非靠丈夫吃饭不可的可怜女人,仍没有“拒绝饿死”的权利。      
    二曰:“丈夫因犯杀人未遂罪逃亡在外,尚无其他情形可认具有拒绝同居的主观要件,不能离婚。”(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五一号)      
    ——这更是一条拿别人终身幸福为代价的文字魔术,如果那位可敬的逃犯一逃就是二十年,法律规定妻子就得守二十年。明明已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条件,却反过来硬说没有这条件,翻手成云,覆手成雨,心肠固狠得很也。      
    十大条中还有两大条,“重婚”和“通奸”,也构成申请判决离婚的原因。现在社会,男人干这活的多,女人干这活的少——至低目前比较少,所以民法对这条规定,也就越发恐怖。恶丈夫重婚也好,通奸也好,只要瞒天过海,能把老奶瞒过两年,非法就自动成为合法,看起来堂堂法条,不是保护受害人,而是保护欺骗天才,臭男人只要手段高强,法律就站在他这一边。这种官司,你说谁能吃得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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