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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一至四册)-第1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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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事务;整事大相一人,管刑法。又有管国外事务、外文、财政等官。上列诸官中,大相最尊,“事无大小,必出于宰相,便宜从事”。各官都是父死子代,无子则由近亲承袭,不合继承惯例,便引起争端。吐蕃自第十七世赞普设大相以后,当在陆续增设一些官职,到松赞干布时,更必须规定官制以适应建国的形势。松赞以后,国势强盛,宫制自然还会有些变更,但基本上是在松赞时规定的。
  兵制和地方官制——吐蕃地方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完全一致。全国分为四个如,每如分为上下二分如。共有八个分如。每个分如各有四个千户所。每个如又各有一个下千户所。四如共有三十二个千户所和四个下千户所。此外另有四个禁卫军千户所分镇四如。每个分如有元帅一人,副将一人,判官一人。分如在旗帜和马匹的颜色上各不相同,以资区别。军队编制以一百余人为单位,设一个百夫长。一个大五百统率五个百夫长,一个千夫长统率两个大五百。实际上每个千户所有兵约一万人上下,统率二十个大五百,后来就叫做万户府或万夫长。这些军官平时是地方行政官,也就是当地的大小领主。吐蕃史书记载四如所辖军民数如下:(一)藏如如拉,上下两藏如如拉各有军士三万零三百人,共有人口七十二万人;(二)右如,上下两右如各有军士五万零三百人,共有人口七十万人:(三)中如,上下两中如各有军士七万零三百人,人口缺记,(四)左如,上下两左如各有军士五万零三百人,共有人口约七十万人。四如军合计,军士共有四十六万二千四百人,中如军士数特多,人口至少有八九十万,合其他三如,吐蕃人口当在三百万人左右。这是吐蕃大扩张时期的军民数,松赞干布在位时不可能有这样多的军民。吐蕃史书载松赞要求娶唐公主事,说“赞普致书唐主曰:若不许嫁公主,当亲提五万兵,夺尔唐国,杀尔,夺取公主”。五万兵当是吐蕃的全部或大部分兵力,每个千户所正好有兵一千三四百人。后世疆土扩大,军民增加约十倍,千户所成了万户府。保存千户所名义的原因,可信是松赞干布的定制,相沿不敢改变。
  制定法律——吐蕃史书说“松赞干布在位,以臣民于君前忿叫争竞,无礼无仪,乃创十善法律,使善者有所劝,恶者知所戒”。史书记载松赞时道德训条甚多,如“皈(音归guT)依三宝,敬信勿疑;报父母恩,侍养勿怠;于自己有大恩者及父亲、长辈、师长,勿违其意,善于承侍;上等人和贵族的意志勿加违拗,顺之而行,一切行事举措宜依上等人为法式;学习宗教与文字,精通其意义;于业报因果,深信勿疑;准时还债;言而有信;谋事勿信妇人之言:勿用大秤小斗;有疑而不决之事,依神言为断”。诸如此类的训条,有些当是出于后世人的附加,但若干训条为松赞所定也是事实。劝善的另一面是戒恶,即残酷的刑法。史书说吐蕃“用政严酷。人无敢违”。又说“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以皮为鞭,柣之从喜怒,无常算(数);其狱,窟地深数丈,纳囚于中,二三岁乃出”。又说“砍头、剜眼、剥皮……诸刑皆备”。落后的社会必然行施落后的刑法,因为统治阶级必须用严刑来维持本身的权利,宣扬大慈大悲业报因果的佛教,恰好被统治阶级利用来掩护暴政,佛教在吐蕃流行,和暴政是有联系的。
  发展经济——吐蕃经济以畜牧业为主,松赞出巡,看到“牛羊繁殖,沿路成群”。吐蕃原来有些农业,松赞时,“高地蓄水为池,低地于河中引水灌溉……开辟阡陌”,农业比先前有些改进。这都是叛乱平息,国内统一以后的现象,也就为向外扩张准备了条件。当时又制定度量衡,以便利商业的进行。
  创制文字——松赞干布派遣学生吞米·桑布札等往克什米尔向婆罗门李敬学习声明(声韵学),归国以后,主要依据于阗文加以简化,造成三十个字母,并编出几种文法歌诀,用以拼写吐蕃语。松赞亲自学习这种新制文字,大力提倡。在羌族所立诸国中,吐蕃一向用刻木结绳法记事,唐旄大概也没有文字,吐谷浑有文字,与北魏相同,可能是借用汉文字。自从有了吐蕃文,在大吐蕃国境内,使无文字和有文字的诸部都行用统一的吐蕃文,随着羌族各部融合成为后来的蕃族或藏族,吐蕃文也就发展成为蕃族或藏族通行的藏文,松赞创制文字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
  上述诸措施,在松赞干布有效地推行下,吐蕃内部稳定,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国家。
  松赞干布先后征服苏毗、羊同等国,免受来自北方和西方的威胁,使吐蕃处于安全地位。羊同国(今西藏阿里)人以畜牧为业,地在吐蕃西,北接于阗(新疆和田县),国土东西千余里,有兵八、九万。国王下面有四个大臣,分掌国事。无文字,记事用刻木结绳法,刑法残酷。酋豪死,用人殉葬。六四四年,松赞征服羊同(此后羊同叛服无常,到弃松德赞赞普时才消灭羊同国),完成了西藏高原的统一。吐蕃得苏毗,可从东北方进攻吐谷浑,得羊同可向西域出兵争夺唐属国。松赞虽然还无力向外大扩张,但已为后世大扩张准备了条件。
  松赞于布在建设国家和保卫国家安全上都取得巨大成就。他推动吐蕃国进入强盛时期,对后来藏族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 强盛时期(六二九年——七九七年)
  吐蕃强盛时期在松赞干布时已经开始。这里只叙述松赞死后吐蕃大扩张的事迹。大扩张就是对外战争,主要是对唐战争。这些战争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征服唐属国吐谷浑和唐境内羌族羁魔州,进行吐蕃的统一战争,性质是正义的。(二)与唐争夺西域四镇。四镇对唐、吐蕃两国都有保障本国安全的作用,两国势在必争,得失依强弱。(三)夺取唐州县,奴役汉族居民,是侵略性的战争。唐朝廷方面,不能保护国土,对被奴役的居民更应负失职的责任。
  吐蕃与唐两国之间固然有频繁的战争,但不可因此忽视两国和好的一面,从全面来说,和好仍是基本的一面。其次,唐州县人吐蕃以后,汉族较高的经济和文化对吐蕃社会发生很大影响,所以,还应该看到战争带来的某些积极性后果。
  六五○年,松赞干布死,孙芒论芒赞赞普(六五○年——六七六年)继位。赞普年幼,大相禄东赞专掌国政,继承松赞的建国事业,推动吐蕃进入更强盛的阶段。禄东赞最大的功绩是划定田界,确立吐蕃的封建制度。凡是在瓦解状态中的原始公社社会,总包含着向奴隶制或向封建制发展的两个前途。由于私有制的逐渐发展,公社成员少数人变成统治阶级,大部分人以自由民身分成为被统治阶级,两者构成原始的国家。一般他说,在这样的国家里,社会是由浓厚的公社残余和稀薄的封建因素(自由民纳贡赋和服兵役,所谓兵役,即出外抢掠)混合而成的。同时,这样的国家,总是强的或能自保的,否则被其他强者所吞并,无立国可能。这种强的国家,吞并弱的部落或较弱的和不能自保的国家,本身必然向奴隶制发展(弱而能自保的国家则向封建制发展),但受生产的限制,发展的程度很不一样。大抵原始国家可分为三类:(一)以畜牧为主业的国家,水草地有局限,不能使用过多的奴隶来扩大畜牧业;土地寥廓,不容易防止逃亡;因之奴隶制不可能有多大的发展。尽管是这样,因自由民贡赋极轻微(例如北魏到四二一年,魏明帝才定制,令鲜卑民户养羊满百口,出战马一匹,可见魏明帝以前,鲜卑自由民不纳贡赋,只服兵役),统治阶级剥削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生产的奴隶,也就是说,剥削者不算是封建主而是奴隶主。游牧国家奴隶制并不发达,但有些国家仍可看作奴隶制国家。(二)以农业为主业的国家,奴隶制比游牧国要发达些,因为农业上可以使用较多的奴隶。但是,农业收获的丰歉,很大程度上要看耕作者的勤惰,天时又变化无常,奴隶主收入未必有确实保证,奴隶最低的生活品却必须付出。当奴隶主给奴隶一些土地让自谋生计,对他们只管收入不管付出的时候,奴隶就会逐渐转化为农奴,奴隶主也就不自觉地转化为封建主。按照科学定义,奴隶同牛马一样,毫无自己的经济,如果奴隶被允许私有一些生产资料,尽管奴隶的名称不变,待遇照旧,性质上却已有农奴的成分。这种剥削方式的转换和农奴成分的增加,是由阶级斗争促成的,而且也是奴隶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愿意采取的(当然,还要保存不少的奴隶),因此,农业国里的奴隶制经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可以缩短向封建制转化的过程。(三)手工业商业兴盛的国家里,使用大量奴隶最为有利,奴隶制也就大大发展起来,并且长久持续下去。同时,浓厚的公社残余将变为稀薄或遭受严重破坏,比趄那些与公社残余纠缠着的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来,面貌大不相同,成为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自然,游牧国里可以有些农业,农业国里可以有些畜牧业和工商业,工商业国家里有农业,也可以有些畜牧业,情况是复杂的,社会性质也从而呈现复杂现象,但必有一个起主导作用的成分来决定这个社会的性质。吐蕃国以畜牧为主业,至少在朗日论赞、松赞干布时,已是一个奴隶数量不大的奴隶制国家(例如唐旄三万户中只有五千八百户奴隶)。自从禄东赞划定田界,原来占多数的自由民分得田地,进行农业和畜牧业,对国家负担起封建义务,从此统治阶级剥削的对象,主要是这种农民和牧民,不再是少数的奴隶,吐蕃也就开始进入封建制社会。禄东赞这一历史性改革,可能是受汉族影响,因为唐朝行均田制。
  六五三年,禄东赞令吐谷浑降王达延芒波结划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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