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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建议授予大臣们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的专横权力,那么人人都会反对这一建议,因为臣权的性质总是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授予他们这种专横权力,则危害立见。不过人们却习惯于把这种权力授予国王,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公正无私的,正是由于这种让步,他们就会以公正为借口去摧毁公正。
任何专横的权力都与王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因此,往往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要么专横权力成为臣权的特性,要么国王本身不再保持中立而变成一个更为可怕的大臣,因为他把他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同那些他决不应当具有的特性融为了一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特性将会打破一切和平的前景和一切自由的希望。
'4' 我这里指的不是党派问题,在这方面,在动荡时期,学问并没有力量。我这里谈论的是政治经济学问题。
'5' 显然,我在这里使用责任一词并不是指法律责任,而是指意见的责任。
'6' 共和四年(1796)有三分之一被清除。共和五年(1797)有三分之一被驱逐。共和六年(1798)有三分之一遭否定。共和七年(1799)有三分之一获胜并造成破坏。
'7' 专制政治的信徒也会宣称国王并不仅仅是个人。但他们却由此推断说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他的意志可以替代法律。我认为,一位立宪国王不仅仅是个人,但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大臣,国王不可能做任何事情,而他的大臣如果撇开法律,也同样不能做任何事情。
'8' 有人责难宪法规定的控告与审判大臣的形式太费时间,我想,没有必要在这里回答这种责难。如果有人发现审理那些最为复杂的案件并宣布那些掌握着国家命运的人们的去留荣辱,40天的时间间隔还算太长,那他肯定是个草率行事的人。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邦雅曼·贡斯当著 刘满译
第二编 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下)
11.论下属的责任
确立了大臣的责任还不够;如果这种责任没有其行动目标的直接执行者,它就等于不存在。
必须让宪法规定的统治集团的所有等级都去承担责任的分量。如果不能设计一条合法的途径,使所有官员在理应受到控告时服从控告,那么,单纯表面的责任不过是一个圈套,对那些信以为真的人们来说将是毁灭性的。如果你只去惩罚签署了非法命令的大臣,而让执行命令的人逍遥法外,你就是把补救措施放在了一个经常是高不可攀的地方。这就像你劝告一个遭到攻击的人,只教他打击来犯者的脑袋而不是他的胳臂,借口他的胳臂不过是一个盲目的工具,而意志是在他的脑袋里,所以罪恶也在他的脑袋里。
但是,有人会反对说,不管什么原因,如果下属可能会由于服从而受到惩罚,那么,你就应当允许他们在执行政府的措施之前对它们进行判断。这个简单的事实的确会使政府的整个行动受到阻碍。如果服从是危险的,你到那里去找官员?你将把那些被授予权力的人置于多么无能的状态!你将给那些负有执行责任的人造成什么样的不确定性!
我首先要回答的是,如果你规定政府官员有无条件被动服从的经纽时义务,你就是向人类社会发放了任何盲目与狂暴的权力都可以随意使用的专横与压迫的工具。这两种罪恶哪一种更大?
但是我相信,在这一点上,在有关被动服从的性质与可能性的问题上,我必须回到某些更为一般的原则。
感谢上帝,像这种受到赞扬并推荐给我们的服从,是根本不可能的。甚至军事纪律对这种被动的服从也有限制,不管提出什么样的抽象论据,事情的性质就是如此。强调军队必须像机器一样,把士兵的头脑系于伍长的命令,这是错误的。在酩酊大醉的伍长命令下,一个士兵应当杀死他的队长吗?因此,他必须弄清楚他的伍长是否真的醉了。他肯定会反应过来,队长的权力高于伍长。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头脑和反应都是士兵所需要的。队长听到团长的命令,就应当率领和他一样服从命令的连队去逮捕国防大臣吗?在这里,队长也需要头脑和反应。一个团长听到国防大臣的命令,就应当立即试图夺取国家元首的性命吗?于是团长的头脑和反应也成为必须。 '9' 那些津津乐道被动服从的人并未考虑到,过于驯顺的工具会被各种各样的手抓住,然后掉头反对他们原来的主人;人的头脑有着追根究底的相同秉性,而这会有效地帮助他区别对待暴力,告诉他谁真正拥有下达命令的权力,谁正在篡夺这个权力。
没有人怀疑,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的基础;迅速执行已下达的命令,也为一切民政管理所必须。不过,这项规则有它的限度。这些限度难以描述,因为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办不到的。但是,它们能被感觉到,每个人的理智都让他感觉到它们。他是它们的法官,而且必定是它们的惟一法官。他冒着风险和危险判断它们。如果他错了,他必须承担后果。但是,人类决不会完全丧失追根究底的能力,况且他还有着与生俱来并指导他行动、且没有任何职位能够阻止他使用的思想能力。 '10'
毫无疑问,因为服从而遭受惩罚的可能性,有时将使下属陷入令人痛苦的不确定性之中,而充当盲目热情的机器或者聪明敏捷的猛犬,对他们来说也许更为省心。不过,在所有人类事务中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想摆脱所有的不确定性,人类将不再是一种道德的存在。所谓推理,就是对各种可能性和偶然性进行比较。哪里有比较,哪里就有犯错误的可能性,从而哪里就有不确定性。但是,一个结构良好的政治组织却能够对那些不确定性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弥补个人判断的错误,而且保护无辜的人们免遭这种错误的毁灭性后果。这种补救措施也一定能使行政机构像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从中受益,这就是陪审团制度。对于所有涉及道德性质与综合性质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出版自由,没有陪审团制度就永远不可能存在。只有陪审团能够决定,哪本书在特定环境下是或者不是一个罪恶。成文法不可能适用于每种罪行的每一个细微差别。共同的理性,即人人生来就有的健全的感知能力,懂得这些细微差别,陪审团成员不过是体现了那种共同的感知能力。同样,如果必需确定一位特定官员是否受到一位大臣的权力控制,他的服从或拒绝服从究竟是对是错,成文法的确是太不胜任了。这还是需要共同的理性予以裁决。因此,成文法必需求助于陪审团,陪审团是它淮一的解释者。只有陪审团才能评价那些操纵行政机构的人的动机,以及行政机构在多大程度上是无辜的,他们的抵制或者合作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奖励或惩罚。
如果陪审员证明那些权力工具的抗命行为是合法行为,是否会纵容他们得寸进尺地违抗命令呢?对此我们不必担心。他们的天然倾向永远是服从,他们的利益和自身考虑强化了这一天然倾向。这就是热衷权力的代价。展露这种热情有着诸多不便,于是就有了诸多的秘密手段来酬报他们的热情!如果说对他们的制衡有缺陷,那也很可能是个不起作用的缺陷,至少那不是取消制衡的理由。陪审员本身将不会如此宽容无度,允许权力机构任意驰骋。喜欢发号施令是人类的天性。而且,对所有那些使命在身的人来说,这种瘠好更为强烈,因为他们感到自已举足轻重、引人注目,于是随时随地都要显得那么严谨而严厉。陪审员们健全的感知能力很容易使他们认为,一般来说,下属是必不可少的;他们的决定将总是有利于这些下属。
如果你认为我把专横权力授与了陪审员,这倒是个能让我为之震动的特殊理由,但是你却把它授与了大臣们。我再说一遍,井井有条地安顿好一切,详尽无遗地纪录下一切,把人类生活与人际关系化作一些提前拟就的备忘录,只在需要填写姓名的地方留出空当,为后人省去一切检验、一切思想、一切求知的麻烦,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假如,不管我们做什么,人类事务总有一些事情需要酌情处理,那么我要问,在需要行使酌处权时,是应当把这种权力托付给势必会将其变为自己的永久利益、变为自己的专有特权的人们,还是把它托付给这样一些人更为可取:他们只在个别场合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既没有被权力的陈规陋习所腐蚀,也没有被它们所蒙蔽,他们对自由与良好秩序有着同样的关切。
再说,如果对你的被动服从原则不加限制,你也不可能受得了。它将危及一切你打算保存的东西。它将要威胁的不仅仅是自由,而且还有权力;不仅仅是那些必须服从统治的人,而且还有那些进行统治的人;不仅仅是人民,而且还有君主。你将不再能够准确指出在什么情况下服从的义务会变成一种罪行。你能说任何不利于成文宪法的条款都不能实施吗?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被迫退回去检查什么是与既定宪法相抵触的东西。这种检查对你来说,将是个让骑士们不停地去而复返的斯特里奇林迷宫。而且,不管怎么说,谁将会受命进行这种检查呢?我相信,你希望检查的将不是签署命令的同一个权力。你将不得不为每一个案件寻找一个宣布判决的方式,而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宣布判决的权利准确无误地授与那些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最不偏袒、最有鉴别力的人。这些人就是陪审员。
在英国,从社会的最底层到最高处,官员们的责任得到公认,以致没有人会表示怀疑。这一点被一个我比较喜欢引用的荒谬事实所证明,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一个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