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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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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和平、竞选的方式进行。
  但在各个国家,人们对待生命权的认识和态度仍然不同。在那些不发达的国家,人们对待生命权仍有视若草芥的现象,象卢旺达前年发生的种族间大屠杀。还有些国家政权的更替仍然靠流血和死人的方式来进行,仍有暴力镇压抗议者的现象,暗杀仍然持续不断。例如在前南斯拉夫国家,米洛舍维奇下台后,原塞族领导接二连三地遭到暗杀。
  2001年5月17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上发去一条消息:现年77岁的波兰前领导人雅鲁泽尔斯基受到审判,罪名是命令大屠杀。法庭指控他在担任国防部长期间命令军队向示威工人开枪。1970年12月7日,波兰北部波罗的海的海港口城市格丁尼亚、格旦斯克等地造船厂工人因物价上升进行抗议,军队开枪镇压,使44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因此事,北部造船厂后来成为波兰右翼的发源地,团结工会的领导人瓦文萨就曾参加过1970年的示威。
  这件事便反映了当时波兰政府对工人生命权的不重视。随便开枪,最后酿成社会矛盾冲突爆发,雅鲁泽尔斯基今天也遭到惩罚。总起来看,通过剥夺人的生命权利来维护政权或社会秩序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这一冲突形式不知多少次的重复。中国十几年前的6月4日也是通过流血才解决了争端。这一形势至今没有消失。例如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冲突至今以夺取生命的方式进行着。人们总是不能平静的坐到谈判桌前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我们的社会发展得有点怪,经济越发达,漠视生命权的现象越厉害。据《经济观察》报2001年5月14日的一篇文章透露:中国近年来频频发生“官杀官”的现象。1995年江西安义县县长陈锦云买凶杀该县县委书记胡次干、副书记万先勇。1997年3月广东省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副市长杨启周、财办副主任林启菊等人密谋杀害原阳春市长等人。1999年6月28日,原舞钢市委书记李长河谋杀该市八台镇吕净一夫妻俩,1999年3月16日,海南国税局税官谋杀检查官黄崇华。1999年3月26日,抚顺司法局局长谋杀县委书记……这种夺取人性命的事情在阶级斗争那个年代也实属罕见。怎么到了改革开放20年后,社会反而退步了!
  再如湖南常德以张君为首的杀人团伙,把杀人更不当会事。此团伙自1993年作案以来,先后杀死28人。张君这个家伙为了实验一下新买来的枪好不好使,便将两个云南妇女骗到山里当靶子杀掉。为了试试重庆情妇的胆量,便将一男子带到山中让其打死。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当前我国一部分人的意识中,生命权利是多么得淡漠!这些人从小就没有生命权利的概念,可能从小就没有人叮嘱过他们不能杀人。我们的小学课本中也没有不能杀人的内容,好象这一点用不着说似的。如果不从小就树立起珍惜生命、维护生命权利的意识,那么长大后也不会有重视生命权的概念。因此,中国人生命权观念的淡漠完全是法律落后和教育落后的结果。今后不在国民中大力进行宣传和教育是不行的。
  曾经在电视上看过这样一则报道,辽宁营口地区的一个杀人团伙先后杀死八九个人,其中一个主要的杀手被捕之后,在警方感化教育下,利用狱中一年的时间写出了厚厚的一本书,内容主要是他的反省觉悟和经历。其实他原本是一个淳朴的农村青年,就是因为从小缺乏正确的教育,仗着膀大腰圆力气大,慢慢走上武力抢掠的道路。当他随同首犯在北京第一次作案,将一名出租司机杀死后,几乎没有一点心理障碍。随后的杀人似乎也没有什么心理反映。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这些人的心理空虚,意识空虚,头脑中没有一点犯罪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如不加强公民权利和国民待遇知识的教育,今后的社会光靠一次又一次的严打是无济于事的。
  在发达国家,由于人们对生命权如此重视,有些国家目前已经废除了死刑。象美国有时将一个罪犯判刑80年而不枪毙。这在中国人看来有点不理解。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留着他干什么?象常德的杀人魔头张君这种人还留着干啥?恶贯满盈,死有余辜。
  由于每个国家发展程度不同,对待生命权的看法也不同。最近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案子是厦门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远华集团的头目赖昌星。此人据说案发后逃往加拿大,并已被加国拘捕,但就是不往中国引渡。理由是中国有死刑,送回来后就会被杀掉,因此不能引渡给中国。这种论点简直让中国人没法接受。有死刑又有什么不对?象这种对国家对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人有什么理由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全国有多少人希望将这个腐败分子处以严惩,有多少人盼望法院开庭审判赖昌星!但问题就这么奇怪,厦门走私大案就这样草草收兵,也没看到中方向加方提出抗议,也不知赖昌星何时能被押送回国。
  生命权问题由于人们的看法各不相同,常常引起很多争论。例如,最近中国展开的“安乐死”问题。西安有9名患肾衰竭病的病人联名上书有关部门,要求用安乐死的方法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果迟迟得不到批准,并引起一场社会范围的争论。这些病人渴望安乐死的原因是,活着太痛苦了,另外还要消耗家庭和社会大量的钱财。一个肾衰竭的病人每周要透析血液两次,一个月要花五六千元的治疗费,一年至少要花掉七八万元。得了这种病就别想治好,只有靠药物和透析活着。用病人的话来说,那就是非把整个家庭和亲戚全部拖垮不可。活一年就要扔进去七八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以李林为首的9名病人终于集体发出了安乐死的要求。
  但是,这种对死的要求居然遭到现行法律的抵制。现在我国的法律认为,帮助人自杀就等于故意杀人。这样一来,哪个医生还敢让病人安乐死!并且,按现行的法律,病人甚至连要求死的权利都没有。也就是说人一旦生出来,就只能活不能死。那么,到底是病人的要求提错了,还是法律制定的错了?生命诚然宝贵,但当生命已经成了一种浪费和痛苦的时候,生命还有什么价值?还有什么必要存留?
  是不是人类发展得有点过头了,对生命看得过重了?是不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类也患上了一些富贵病?本来吗,生生死死,自然现象。有生就有死,何必大惊小怪。更主要的是,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与死的问题往往都与经济承受能力相联系。对于生与死的问题,还是要顺其自然一些。不一定非要模仿西方发达国家。试想一个肾衰竭的病人,活上5年,花掉40万元。这40万元是多大的一笔财富啊!以2000年中国农民年现金纯收入1640元来衡量,40万元相当于244个农民的一年收入。相当于一个每月1000元工资的国家公务员33年的工资。另外,从资源和生态环境角度来计算这40万元,以北京市2元一吨的高水价来计算,40万元可购买20万吨水,以100元一吨煤来计算,40万元可购买4000吨煤,以3000元一吨钢计算,可购买133吨钢。要是以粮食来计算,40万元折合2000亩地一年的收入。再以贫困地区小学生的学费来计算,40万元可以使4000个小学生摆脱辍学的命运,是4000个山村孩子一年的学费。即使对于一个年收入上10万元的家庭,摊上这么个病人也得搞得倾家荡产。因此,这种苟延残喘的确没什么必要。特别是当病人已经受不了这种病痛的折磨,已经自己要求结束痛苦时,应该考虑他们的权利和要求。
  或许我是搞经济的,看问题总爱算经济帐。中国还是一个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这是我念念不忘的一个事实。或许我这一生看到的贫困和艰辛太多,总是不愿奢侈,总是站在节省的立场上说话。看看我国的正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也许很多人不了解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多么脆弱,不知道这些年的经济成果是在消耗了多少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才取得的。生命的权利说到底不仅受政治环境的影响,更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生命的权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经济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因此,生命权虽然人人拥有,但生命权在社会财富差别方面的确显出了贵贱差别。有钱人的生命往往就宝贵,没钱人的生命往往就不值钱。在那些贫困落后的农村,由于缺医少药,生命在这里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往往就是因为一场小病,缺少几千元钱或几百元钱,一个人的生命便被夺走。而在有钱有权的人那里,有人在公费医疗的条件下,可以每年几十万元地花着。而西方一些富人,只要有钱,可以做换肾、换心脏等各种昂贵的手术。更有甚者,有钱可以赎买生命。一些被判死刑的罪犯只要交了钱便可以免于一死。今天在中国的社会里,这种事也在发生着。
  因此,要想享受较高的生命权,就必须有丰富的物质基础。要想减少在生命权上的差别,只有减少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别,减少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和身份待遇。在中国,这种差别今天主要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方面。不减少这些差距,不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公民就难以获得平等的生命权。总之,今天人们要重新审视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审视公民生命权的价值。
  '2',人身权 
  此公约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这两条可能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也有,其精神我理解为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和尊严权。
  生命不可随意剥夺,身体也不可随意侮辱。那就是说,打死人不行,打人骂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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