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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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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ri)的书。它写作于普罗旺斯或多菲涅,或是伦巴底——当时尚无印刷术,所有书籍均系手抄本,以致“原作”论争难以判断。但是,佩特吕这本书的内容安排,却近似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多于《狄奥多西法典》等西方类编纂方案。此书看来曾经被加泰洛尼亚地区而不是普罗旺斯地区的律师使用过。    
  1100年在普罗旺斯,出现了一本实用的《法典》( Lo    
  Codi)。它究竟是由官方编定的法规集,还是出于私人之手,至今仍有争议,但是本集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中许多主张大多数是与幸存的当时契约相一致。凡有歧异之处,《法典》选择依照罗马法来解决问题——例如土地是否可在市场上出售的问题——而不顾种种封建限制。    
  依据《法典》和《佩特吕抗告录》,并较全面地借助于幸存的当时契约,我们能够衡量出,罗马商业法在由意大利向东和向北推行时,实际进展情况如何。12世纪初期,正如我们已谈到的,热那亚和比萨已经发展了罗马法的运用技巧,也形成了许多实际运用它的人员。有一些城市的贸易步伐,仅仅是在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已进行相当一段时期以后才开始加快,罗马法在这些城市里就来得较晚。在马赛和埃克斯,直到12世纪后半期,才出现有意识地采用罗马法的迹象。12世纪有一个短时期,马赛在巴勒斯坦享有某种独立的金融势力,因为当时耶路撒冷王国的国王,安如的富尔克,曾在1136年准许马赛占用一处贸易租让地。这项条约后来又曾在1152年获准重订。但是,马赛商人同那些控制巴勒斯坦贸易的意大利人比较起来,都是些小角色。到了1160年左右,马赛才在巴勒斯坦四个口岸城市设立了一些贸易机构,而热那亚人在同一时期,却已在十一个城市有了他们的贸易机构。当然马赛也有造船业;1190年狮心王理查就是在马赛登船,去进行十字车东征的。    
  亚耳这城市在中世纪初期,从来没有荒芜过,它在马赛 ——埃克斯地区之后十余年,人口增加,贸易增长,罗马法得到了复兴。其他一些位于普罗旺斯和加泰隆尼亚两地区的城市,也都紧跟着。它们通过那些与十字军、与意大利各城市和马赛随军东征的商人最早发生接触的地区,贸易都得到扩展。罗马法从法国南部,沿着地中海西部沿岸直到法兰德斯各条商路全线,每隔一段时期就在一处地方的商务契约中出现,直到 13 世纪很晚的时候。有一些城市,它们的特许状、成文法和根本大法并非基于可辩认的罗马法原则,但在兴起以后,罗马法也传来了。它是随同有步骤的远程贸易的扩展来到的,所以来得较晚。它是响应汇聚资本、作出利便贸易规定这些清楚的需要而来,同时又还是在政治、经济集团的赞助下到来的,这些集团拥有资财,可以资助许多中心研究罗马法,训练出精通它种种奥秘的新手。    
  有成千上万份这个时期的契约留存下来,使我们能对罗马法律观念的扩散获得极好的图像。我们见到法律技术专家的出现,他们辛辛苦苦,为一个新阶级 ——商人——效劳,也为商人在封建体制下的同盟者——教会和俗世贵族领主——效劳,这些贵族领主既有钱、又有愿望要通过贸易来增加财产(在这个时期意大利贵族家族参加贸易是通常的事;法国人则相反,他们仍抱守老观点,认为参与经商不合贵族身份,若经商就会丧失贵族地位。不过,这种观点倒也无碍于法国贵族拨出资本,暗中充当合伙人。)而且我们还可以猜想到,贸易振兴对农村劳动人口的某些影响。然而,我们并非总是能够确切知道每趟海船运的是什么货物、运往何地、价格如何,因为在当时的商人信条中,最要紧的就是隐瞒自己的商务详情,以防竞争对手获悉,于是便要在契约中写进一些无关大局的假话。    
  我们在成千上万份私人契约之外,还得研究许多城市的特许状和 “成文法”。这类带根本性的文件往往既包含有关行政管理的种种细节,同时还带有许多私法方面的规定。还有许多日记和历史记载,以及意大利一些研究法律的教授和大学的资料档案。    
  关于12世纪罗马法复兴始于何地的问题,存在相当大争论。我们认为,罗马法 ——不是它的全部,而是其对商业既便利而又必需的部分——最初是沿着贸易路线产生,而学术界对幸存文本的研究,则是后来受到财界和政界权要推动和资助才进行的。我们摒弃这样一种看法,认为各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乃是商人行号和律师事务所发生理论变革的根源。    
  其实,大学乃是教皇或者俗世政治力量的工具。但是作为工具,它们受教会或者俗世权要支持或者反对的程度,要依它们研究选取的实际方向而定。     
  我们也不相信法律是在 “自然”渐进中逐步演化,它奠基于贸易,而代表的主要是曾被遗忘的西罗马观念的重新发现。这种看法是很保守的,因为它将公元 1000 年以后的商业文明变为西方发明了。但是,我们翻阅一下十字军东征的编年史,西方至上观念就垮台了。那些渡海东征者发现早已有一种文明——实在可以说是多种文明——远比自己的文明更为先进。他们发现了阿拉伯科学,其中包括医学。他们发现,而且我们知道还带回来以九个数目字和一个零为基础的计数体制,它不久便取代了累赘的罗马数制。稍晚一些他们又带回了粗浅的复式簿记法。还有圣汤玛斯·阿奎那,他以亚里斯多德哲学的一种阿拉伯文译本为依据,建立起他的新亚里斯多德派哲学体系。    
  从东方归来的贸易者,同时还带回来罗马法,或者至少是带回来一种比西方任何地方残存的罗马法更有系统、也更合商业需要的文本。足以支持这一点的证据多得很。公元500年至1000年在地中海东、西之间,除了威尼斯和稍晚一点的亚马非以外,不曾有过任何持续不断的贸易。那期间有船只驶到过马赛港和其他港口,也有货物进行过交易,但是,西方此类活动既不要求汇聚资本这种进行持续贸易的手段,也不曾要求支持、保护和扩大商业的无数其他法律方法。在东方,情况就不同了;十分活跃的贸易,在君士坦丁遭受内、外危机迁都以后仍然照旧继续进行。罗马法律体制在地中海以东 ——包括埃及—巴勒斯坦沿海一带——仍继续反映商业事务的重要性。这种贸易法按罗马意义而论乃是一种“万民法”,它在西方贸易者随同着十字军来到时就已经有了。    
  12世纪开始迅速获得流行的那种法律,其中不仅包含君士坦丁迁离罗马时就已存在的罗马商法的许多成分,而且还有多处明显是依据查士丁尼在君士坦丁堡,部分地废除了先前的罗马法而制订出来的种种法律规定。    
  拜占庭与西方之间的摩擦 ——后来发展成为以宗教名义进行的,关于商路和货币的战争——在十字军初期的那几十年里并不存在。拜占庭乃是十字军一个早期的,虽不十分热心却也很有帮助的盟友,而且西方对于源出于拜占庭的知识学问,从来不曾拒绝接受。到了 13 世纪双方之间的决裂变得无可挽回和十分明显时,西方的经济增长业已容许建立各种典章制度,来维护和扩充那种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商人与封建领主相反,而且大概也与教皇为了装点门面而为的相反,对采纳各种异教、甚至不信教的观点并非不乐意;可证实这一点的是,活力充沛的贸易很快将穆斯林信徒和东方基督教徒结合起来。确实很有可能,阿拉伯人许多商业习惯,也曾如同他们的科学知识一样传到西方来。我们知道,12世纪在一些意大利城市,曾铸造过拜占庭和阿拉伯两种金币,因为这种金币都是众所认可的地中海贸易通货。12世纪甚至其上一个世纪的商人,都很熟悉阿拉伯人阿尔 ·迪密斯基写的一本书,内容是关于商业的种种美妙之处以及关于商品的优劣和骗子在商品方面搞的种种假冒伪造的知识。也许是通过远自罗马帝国鼎盛以来的种种地中海地区传统,阿拉伯人也熟悉包括集资建立合伙关系、赊账销售、以及信汇赁单等观念。有些研究者还在 12 世纪和 13 世纪的商务词汇中,发现了一些无可否认来源于阿拉伯的词语。    
  我们当然并非断言,拜占庭和阿拉伯的贸易惯例和法律体制,乃是十字军东征以后罗马法在西方复兴的唯一基础:本书下一章就将着重讨论威尼斯和亚马非两个城市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且在这里肯定有罗马法的教学和著述所起的作用;人们每当需要就要将罗马法的教学和著述重新搬出来。但是,东方的影响确是要比大多数人所设想的更大一些。    
  当初发动十字军东征,表面上是为讨伐 “异教徒”,然不久却变为讨伐拜占庭基督徒,弄到最后竟是借此机会向阿拉伯文明和拜占庭文明,广泛借取法律知识和经商手段,这真是极大的讽刺。实际上,与远征巴勒斯坦所产生的那些真正而持久的后果相比,十字军公开宣布的每一项目标都显得毫无意义了。    
  十字军东征在1095年曾被称为 “圣战”,得到了许多贵族分子的支持,他们把这场战争看作是一种手段,要用它解决封建制度内部那些迫切而激烈的社会问题。然而,十字军参与者并没有在巴勒斯坦建立起持久的军事力量,以他们为代表的各个封建集团也没有捞取到多么大的利益和光荣。最重要、最永久的受益者,是西方的商人,他们建立了许多经得起军事和政治变迁、能够长久留存的贸易前哨据点,那对于统治该地区的不论什么人,都是可以通过征收种种赋税和关卡捐税而大获其利的。    
  商人和钱商得到了财务利益,学到新贸易技巧和新法律体制。他们的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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