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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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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    
  “自然法”一词在开始为资产阶级使用时,是指以某种方式使用武力或暴力的神圣认可。罗马天主教会对自己的法规,也宣称曾经神圣认可,而认为自然法可能指与此不同的观点,则须追溯到 11 世纪和 12 世纪许多公社式的城市起义。那时候欧洲各地的城市,有许多革命者拉帮结伙,谋求确立在某地区从事贸易的权利,他们用公社式誓言来约束自己。他们呼唤上帝之名发誓说,他们将会如同单一团体一样站在一起。    
  这种对神圣认可的初期企求,乃是城市居民即所谓市民( buragens)自然法思想的起源,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集团宣称的神圣认可而产生的。    
  然而,世俗化自然法的自觉发展,是稍晚开始的。16世纪在布尔日,有一群人由居侠领导,开始在文艺复兴哲学、 “人本主义”思想影响下,重新阐释罗马法文本。与此同时,喀尔文及其拥护者在日内瓦、力图建立一个教会国,使拉丁文四福音书与追求财富适应协调。其后的基督新教激进派教徒在日内瓦、法国、低地各国和英国,经过精心琢磨发表了不证自明的宇宙秩序概念,它所要求的,就是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    
  在17世纪和18世纪,接连不断有许多作家将这种形式的自然法,与罗马商业法原则结合。1689至1697年间写成《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书的多玛宣称,在法国得到重新阐释的罗马法,是包含 “自然法和书面理性”的。    
  17世纪在苏格兰,斯泰尔勋爵发表了《苏格兰法律制度》这一依据重兴罗马法,并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论著。出生于1753年的奥大利人蔡勒所定的《自然私法》,发表于19世纪初年,虽然比较晚,却很及时地对1811年以他为主要起草者的《奥地利民法典》产生影响。普芬道夫被人广泛翻译的《自然法与国家法》于1722年在英国问世,而格鲁希阿斯的许多著作,则是出现在17世纪初期,它们宣扬社会契约、一切从事政治海运贸易国家均得享有海上自由、以及自由贸易诸原则,等等。    
  以上列举的著作和人物反映,从16世纪起便有许多人以巨大努力,表述和论证适应兴旺而强大商人阶级种种实际需要的法律体制。这些努力均回溯到旧有风俗习惯,更往往回溯 “重新发现”的罗马法。它们所期盼的是废除各种封建义务,以及创建基于契约自由和财产私有的公民社会。它们于是为随之而来、要确保达到这些目的的立法浪潮(那对于促进市民革命乃是十分必要的)奠定基础。    
  在此,历史与意识形态十分明显而强有力地混合了:这些作者代表了其本身利益的那个阶级,他们想要夺取权力,而且深信这业已 ——或者即将——属历史的必然。不过,这种历史与意识形态的混合,也反映出这样一种现状,即革命摆脱不了所有旧典章制度,而且要保留由过去演化而来的两类规章:反映出新获胜利的阶级曾向旧政权争取到的让步的规章,以及——如同法国对待婚姻习俗那样——使大众放心并相信未有什么过激之事的规章。在人民完成用武力推翻旧政权以后,新政权也需要有规章,在革命尚未危及新统治阶级的利益之时,迫使人民各自回家停止战斗。克伦威尔对平等派(Levellers    
  )的反击,以及法国大革命中的白色恐怖,就是两个典型例子。我们在后面将有机会考察《拿破仑法典》的公布,它十分巧妙地——用波拿巴派国务会议的说法来讲——将法国大革命的种种自然法理想,与那些使人相信尽管一切都已改变,而一切又还是照旧的保证结合在一起。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三、引言    
   将历史分割成零碎片断,实在是危险的。如果我们讨论公元1000年时的西欧经济,一般而论仍是农村和农业经济。但是,我们必须赶紧说明,那时已经有了许多城市,像威尼斯和亚马非,正积极从事对拜占庭和其他各地的贸易,它们的船只在地中海,往返航行于君士坦丁堡和亚历山大城之间,出售奴隶和其他商品,收购拜占庭制造品和从东方经陆路运来的奢侈品。公元1000年至1200年间在西欧,由于贸易格局有实质性改变,所以,城市居民生活也相应有了改变。这类变化可列举的有:从东方通往意大利、以及从意大利通往欧洲各地的许多商路均已开放:有利于贸易的商法正在继续不断四处传播、推广并得到运用;农业生产已经改组以求提高生产率;几十个中心城市的市民阶层曾起义,争取自由,以分享贸易所带来的利益。    
  十字军东征导致意大利许多城邦具备海上实力,从而展开西欧商业的一个新阶段。意大利人取代阿拉伯人和拜占庭人,成为雄霸东地中海的航海者。意大利变成一个网络中心:销往西方的东方商品和销往东方的西方商品,均以此为集散地,它同时还是商人、贵族、王公、和其他许多贸易者下赌注的总帐房。在法国、英国、低地各国、以及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产生了许多新交换和分配体制;东方商品经由意大利往北贩运,再转换为上述地区的商品经由意大利往东贩运。这种贸易都是在市场和集市进行的。其中最重要的市场是在离巴黎约120英里的香槟。当地有四个小镇 ——拉尼、奥布河畔的巴尔、普罗万、特尔瓦——一年到头不断举办贸易集市。苏格兰羊毛纺织的呢绒,法国的小麦、酒类和毛呢,斯堪的纳维亚的木材、兽脂和铜、铁,以及英国的谷物和羊毛,是西欧能赚钱的主要商品。奢侈品——香料、丝绸、黄金和珠宝——则是来自东方的主要输入商品。    
  随同贸易增长而来的,是商法的复兴,其形式为各地集市和市场所实际采用,被重新发现的罗马法和商人法。我们在本书中,将要说明这种商法复兴曾经怎样由于十字军东征而受促进。因为拜占庭帝国和阿拉伯各国的文明,成了已在西方废置不用的那些罗马法律学知识和商人惯例的贮藏所。我们现在能够逐年地、并由于有很多极有价值的幸存文件的存在还能够几乎是逐项契约地来追溯已往,以弄明白商人及其律师是怎样日益老练精到地使那些对他们的事业成就至关重要的法律规章成为正式制度的。这一渐进发展的中心点,就是意大利商人城邦,以及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它们乃是十字军东征以后通商浪潮首先冲击的地方。    
  在农业和其他 “初级”经济活动领域, 1000 至 1200 年间我们所能看到的是,绝对产量和个体生产率都有了很大提高,不仅耕种面积总亩数增加了,而且领主——主要是教会领主——还改进了耕种方法。各地矿产和森林,开始有步骤地开发利用,因此生产出超过当地消费需要的剩余产品,从而以两种重要方式促进了贸易增长。其一是这时候在十分稀少的金银之外又有某些东西,可用以换得来自东方的商品。其二是出售这类产品所得的利润,被教会、市民阶层、以及(在较小的程度上)领主用之于提高法学教育,以支持一个日益成长的法律专家和其他专业阶层。    
  贸易推广和手艺工匠行业与农业分离,给工匠和商人的要求增添了势头,他们要求具有一种单独的 ——既非领主亦非附庸的——合法身份地位。“Bourgeois    
  ”(布尔乔亚,城市居民)一词,作为认可这种身份地位的一个巧妙词语,出现在 1007 年一份特许状上面。少数领主意识到可藉扶植商业而得利,对这样的要求表赞同,大多数领主却并非如此圆通,而是直到与城市居民发生武力交锋以后,才认输退让。在很多城镇里,城市居民阶层获得某种程度免受封建约束的自由,这样的城镇便成为商路沿线的波节点,而且是对封建法规深怀不满者的集中地。    
  我们在这里选取四个论题 ——贸易的增长、商法的推广、农业生产的系统化、以及城市居民起义——来说明法律意识在市民阶层斗争中起团结作用的力量。在这一探讨中,我们着重城市居民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这两者最初所具有的特征。在这个早期阶段,城市居民意识形态受到生产技术制约,只图取得一种地位,以经营小规模合作性事业,摸索出比较简单的经商法门。城市居民所力求得到承认的,是理论上成分单纯的阶层,由工人、业主、销售商和收购商组成——其中很多人都是从前的农奴——他们一般说来只希望改造封建社会,而不是推翻它。这个阶层对不同成分之间深刻而激烈的对抗,以及对本阶级与封建结构不可调和的冲突的了解,都是后来才有的。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四、十字军东征:夺取商路和传播市民意识形态    
   十字军参与者动机各异,手段多样,但是,向 “圣地”进军 200 年,种种后果却都十分明显。这些后果在地中海的地图上,在意大利商人、航海者和银行家的历史上,以及在意大利、法国南部,和由此而推广到北欧和西欧的商法复兴中,都可以看出来。总的说来,十字军东征乃是西欧进行资产阶级改造的关键性事件。    
  为了说明这些后果,我们必须先简述一下,那些宣传鼓动、号召参加十字军的人,是出于何种动机,而实际参军作战的人,又采取了一些什么策略。     
  我们在此谈到的,是起自教皇乌尔班开始号召组织第一次十字军的1095年,以其最后一个基督教领地前哨据点亚克落入苏丹卡拉翁之手的1291年。东征将两个很好的目标 ——使“圣地”成为安全地区,既利于商人往来经商,亦便于教徒前往朝圣——与很好的手段结合在一起,藉此排除了一个日益桀骜不驯、暴戾恣睢而无益于社会生产的军人、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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