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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正确对待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以非婚性行为不犯法而不处理,歧视当事人;也不能因为处理这类赔偿,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就肯定非婚性行为的正确、合法。不能把对不道德行为的批评、教育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立起来。要避免以道德上的批评取代法律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用批评、教育、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解决,但在法律面前,还是人人平等。违犯社会道德的人,其人身权利等一切合法权益,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人身权利如遭到侵害,同样有权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处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同样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非婚性行为的双方都有错误,都应该认识到这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但是,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双方都没有责任,都不是故意的,这种危害后果不是双方所期望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该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当事人一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比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想到借助各种有效方法或者手段予以防止,但由于对这种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致使发生了损害后果,则应该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包括由于受损害者自己有过错,自己应当承担损害责任,而不能要求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那些故意加害行为,如故意传染性病和故意造成怀孕等行为的,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对待,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损害结果与性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我们应该看到,非婚性行为损害的发生,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状态下发生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可以预见和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的。损害的结果具有复杂性,大多数是由性行为间接造成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了正确解决这类赔偿问题,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提供证据。尽管这些证据的取得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处理这种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非婚性行为直接、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都应当作为损害来对待。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怀孕坠胎,并且造成其终身不育后果的,女方当事人就不孕不育后果要求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实不能离开证据,不能离开调查案件的事实,但也必须注意,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隐私,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干涉婚姻自由违法暴力干涉婚姻犯罪
婚姻自由是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一种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则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或者抢掠等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常常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还有丈夫、妻子,也有的是族人或者基层领导干部等。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它特有的四个构成要件,暴力干涉婚姻罪也不例外。这种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他人婚姻自由权和人身权利。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不是说只要有暴力就构成本罪,还必须分析使用暴力的程度与所造成的后果。第三,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第四,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故意使用暴力来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我们判断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划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情节轻微,如只是一般的打骂,暴力程度不足以对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造成实际危害,则不能以犯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严重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这里需要注意,对于一般的干涉行为,如一般的打骂,被害人因为心胸狭窄想不开,本来不会出现自杀这类情况的发生,却意外地发生了,这不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对这种情况,是否要追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过失地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了伤害、过失地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因为使用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对被干涉人可能会出现自杀这种现象应当想到而没有想到,或者虽然想到了,但认为这种现象不会轻易发生,从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导致出现了被干涉人自杀的现象,出现了这些情况,应当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人故意将被干涉人打成重伤、重伤致死,或者是故意剥夺了被干涉婚姻自由人的生命,目的是使其无法行使婚姻自由权,这种行为远远超过了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的界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以此处罚。
第三,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采取“生米做成熟饭”的办法,以强奸他人逼其就范的方法,企图达到迫使被害人与自己结婚、不能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也干涉了他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但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
第四,丈夫因为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对妻子实行了暴力,鉴于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丈夫虽然干涉妻子的婚姻自由,但在一般情况下,不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等犯罪的要件,可以按虐待罪等犯罪处罚。
第五,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对抢婚事件如何处理。对抢婚事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性质正确处理。如果是因为向女方求婚遭到了拒绝,便纠集众人使用暴力,强行将女方劫持或者绑架到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这应当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是由于种种原因,女方已经和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女方又不愿与男方结婚,或者不愿与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将女方抢到家中,强行同居,对此,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讲到这里,对这种犯罪有两点说明:一是犯本罪而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处理,如果不起诉,法院不应主动审理。二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由于后果严重,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我国刑法第257条做出明确规定,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告诉才处理,被害人不告诉的,法院不主动处理。二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重婚犯罪进监狱非法婚姻要解除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一是这种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的重婚,也叫做法律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另一种是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解除。
三是本罪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了,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
四是犯这种罪的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而结婚,或者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并且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犯罪,被骗的一方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犯罪。
我们在认定重婚犯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清重婚与通奸的不同。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经有配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也不以夫妻关系相称,只是一种秘密行为。
第二,要分清重婚与非法同居的不同。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公开同居,还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是一种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同居的行为。这种同居,不是单纯以满足性生活为目的,往往还有经济上或者生活中的某些特殊关系,但他们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