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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看中国社会的变迁--巫昌桢-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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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离的了呢,是另一回事,就好象把婚姻当儿戏,人民日报说〃莫把婚姻当儿戏〃,我在这里讲了半天,就是说今天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可以自由选择,但我们还要珍惜这种感情,珍惜这爱情,千万不要滥用,我们说婚姻自由不要滥用,滥用自己吃亏,自己吃苦。现在同居的比较多,就是不叫非法同居,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住,叫同居关系,把非法两字去掉,没有非法两字,叫同居关系,你们两个人同居,不影响别人,你们愿意同居就同居,法律不好管你,也不承认你,也不保护你,也不禁止你,你们自己处理,不过出了问题,法律不管。好多同居,作了好多调查,有好多问题,特别是女孩子,往往有孩子了,他不要你了,不要,他没什么约束,他跟别人结婚了,你还不能告重婚罪呀,你们没有结婚,没有这关系,所以就有苦难言,有苦难言。所以这些还是慎重一点儿好,在婚前择偶的时候要慎重,婚后要珍惜,要离婚的话,还要慎重。 

    所以从这一点看,我们社会进步还是很快,但是还有些问题,特别刚才我说的老年人婚姻仍然是个难题,老人婚姻经常受到子女的干涉,社会的干涉。所以这一点对青年来说,我觉得应该理解老人,帮他找对象,帮他找老伴,还是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应该还是努力在做,社会进步在不断地发展,我们还是愿意将来我们每个家庭千家万户,都能够幸福美满。 

    主持人:谢谢巫教授,给我们带来这么和蔼可亲的讲演报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来自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第一位网友叫做〃前进中的老狼〃。他说,我们都知道,在新婚姻法的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即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当法学家们提出异议,认为这种空洞的规则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没必要干涉夫妻之间的忠实与否。您老却说,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宣言作用,说有的国家,这是您说的,说有的国家规定得比我们还细,比如罗马尼亚的家庭法典中规定,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亲相爱,南斯拉夫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义务彼此忠诚。但巫教授您想一想啊,这都是些什么国家,都是一些干涉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还不够,还要干涉公民私生活的国家,我们是不是在一个错误的时代,把这些错误的国家当成我们错误的榜样? 

    巫教授:这个问题我谈谈我的看法,这次编纂民法也遇到这个问题,《民法典》里面讲到实施民事行为的话,应当是有法律的根据法律,没有法律的呢,根据习惯;没有习惯呢,根据公认的法理。 

    还有《合同法》也有这样的规定,订合同的时候,不能违背社会公德,还有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民事行为必须真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法律的宣言性,这本身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能否认它是法律问题,如果不忠实到一定程度,重婚了,同居了,法律能不管吗,那以后好多人就可以随便重婚了,社会就失去控制了,婚姻家庭也是比较泛滥了,所以这个问题互相忠实,它在道德上是一种倡导,在法律上是一种宣言。 

    所以每一部法律的通则部分都是一种宣言性的,都是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主张什么,都是这种特点,它本身不解决具体问题,它是一种导向,夫妻既然基于爱情的结合,那么你结婚以后,应不应该忠实呢,这个问题我们经过调查,31个省市都发了卷,就是农村卷、城市卷各一半,男的一半,女的一半,都是结过婚的,平均岁数四十二岁,听听他们的意见,99。4%的人同意这一条。他举着这两个国家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他没有看到西方还有一个国家法国,日本、俄罗斯都有规定。 

    互相忠实,是一个通例,都应该是夫妻互相倡导性也应该有,是维护一个平等的、和睦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文明的家庭要求,因为不忠实,你不爱他,你可以离婚啊。你不应该做出一些违反忠实这些事情来,如果做出事情来以后,按照情节的轻重,按照危害的大小,分别加以处理。 

    有的是道德谴责,有的是行政处理,有的负民事责任,有的负刑事责任,按有层次的处理,这也很合适吧,很通情达理吧,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虽然有争议,但是我觉得广大的群众还是赞同的,这本身应该有应该的问题,不说应该嘛,不是不允许不忠实,如果有不忠实的话,你如果觉得讨厌你的配偶,看了就烦人,那你可以离婚啊,法律给你离婚,给你一套选择。现在问题主要是有些人家里爱人不动,完了又找了很多人,就是家里爱人等于义务保姆一样,上养老,下养小,专门伺候家庭的,他放心在外面东一个西一个,那是很不正常的,那种情况法律应该过问,我觉得是这样的。 

    主持人:谢谢您。 

    观 众:巫教授,我想请问一下事实婚姻的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新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采取怎样的一种态度,好像原来是保护的和承认的,现在好像已经不予承认了。 

    巫昌桢:你了解不够,最早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登记。这个问题在1994年以前,法院的对策和民政部的对策不一样、不一致。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承认的话,也可能对妇女儿童保护不太够,有些问题,所以有条件承认它。就是你们两个符合结婚条件,结婚有条件,结婚自由,达到法定婚龄等等,符合条件,就是没有登记,仅仅没有登记,我承认你算事实婚姻,按婚姻对待。 

    如果分手的话,按离婚处理,也分财产,这是法院的政策、司法的政策。而民政部门一律不承认,你不登记就不算婚姻,我不承认你,所以两家有些不太一致,后来我们协调一下,民政部统一了,就是定一个时间表,民政部通过了一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份以后,所有的事实婚姻都无效,都不保护,法院也同意了。从这以后,凡是没有登记的婚姻都一律不保护,都无效。 

    新婚姻法没有明确表态,他们主要考虑妇女儿童的问题,如果他们俩结婚没有登记,没登记在一起生活,生了孩子过了八年九年,生了孩子都挺大的,突然两人提出来无效,无效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一开始就无效呀,财产也不能分,什么也不能分,对妇女儿童不利,所以这个问题比较慎重。但这个问题将来编纂《民法典》遇到这个问题,要解决,还是一个空白吧,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我们专家意见还是应该明确。 

    观 众:巫教授,我想请教你一个问题,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这次新婚姻法修订的重点,也是将来《民法典》亲属篇的一个重点,那么,我想任何一个制度,它的背后肯定有它存在的理念,就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个是分别财产制,一个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又分好几种类型,那么我国采取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沿袭了1980年的婚姻法,但是对这个又以个人特有财产作为灵活性规定。我看了一下最近婚姻法整个对夫妻财产制的研究状况,是用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来诠释夫妻财产制背后的理念,那么对这种提法,我就想请教巫教授一个问题,因为夫妻财产制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财产法制度,严格说来,它应该是一种私权本位的,那么我们用社会本位这个概念来诠释夫妻财产制背后的理念,这个是不是妥当。我自己尝试另外一种办法,就是说从婚姻本身的性质来理解这个问题,就是婚姻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也就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还是一种超个人主义,也就是团体主义非契约性质来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它是一种超个人主义、团体主义的,那么采纳共同财产制就是一种必然。如果是个人主义,采纳分别财产制就是一种必然。那么,我这个是我自己琢磨出来的一些想法,我不知道是否成立,所以想请教一下巫教授。 

    巫昌桢:这个问题夫妻财产制把一条扩大成三条,分别对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的要求作了规定。这一条应该纠正一点,我们这一条是任意性规范,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你们可以选择,可以作约定,权利是你们的,你们自己约定,约定什么样就什么样,只要合法。约定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约定部分共同财产制和部分个人财产制也可以,甚至于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也放在共同财产里面,可以随便约定,比较广泛,这本身是个人的范围,它是任意性的规范,法律并不控制你、并不要求你一定怎么样。如果没有约定,你们俩没考虑到,不约定,我们俩就愿意合在一块,就按照法定财产去处理,按共同所有制来处理,所以这有任意性的,有自己选择的余地,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财产问题可以自己选择,你不影响别人,不伤害别人,不涉及到别人,你们可以自己商量。 

    现在从中国来看,国情来看,大部分还是共同财产制,因为传统观念就说,夫妻两人你也是我的,我也是你的,同甘共苦有钱大家一起花,有苦大家一起受,这种观点是占主流的。但不否认也有一部分年轻的同志,特别收入不平衡的,一方收入多的,一方收入少的,合在一块有点吃亏呀,把我财产合在一块了,好象有点想法,所以有的定一个〃婚前财产协约〃,分别所有,如果对方同意的话也可以,对方不同意的,你们就结不了婚了。也有结不了婚的,对方一看,分不了财产我不干了,就吹了,也有。但双方同意,如果约定双方同意可以,约定什么样都可以,但是如果没有约定,你就是共同财产制,这本身我觉得现在我们不谈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咱们是讲私权也是权利,私权也受法律调整,私权也不是法律之外的。但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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