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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企业是指所有者中可能既有国家和集体等公有制成分,又有个人与外资等私有制成分的企业,是不同性质所有制之间的联合。正由于其混合所有的性质,使其组建和经营更加灵活,有活力,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合理调配,应变能力较强。
(二)按资本来源的国别分类
按资本来源的国别分类,企业可分为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资企业是指资本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者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生产经营性组织。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是中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方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股权式方式组成,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契约式的中外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用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投资者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双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按信用基础分类
按信用基础分类,企业可分为人合型企业、资合型企业、两合型公司。
人合型企业的信用基础是人,投资者组建的基础主要是凭借相互的信任,合伙制企业即属于人合型,合作双方拥有平等的决策权。这种企业由于受人际关系、信用程度和个人财力的限制,融资能力较差,一般规模比较小。
资合型企业组建的基础是资产,其信用基础是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公司的融资能力较强,规模一般比较大。
两合型公司是指兼有人合与资合两种性质的公司,其主要股东即经营者是以相互信任的人际关系为基础,而一般股东则是以资产为信用基础。这样的企业兼有人合型企业与资合型企业的优点,但在实际组建和运营中存在固有的缺点,两合型企业并未形成气候。
(四)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分类
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分类,企业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仅以各自的出资额或出资额加上所承诺的担保额为限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两部分股东组成,其中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完全掌握在无限责任股东手中,其有限责任股东的地位远不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以,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不愿参加两合公司。实际上,采用这种公司形式的企业并不多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交易或转让,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在股票上并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每股有一份表决权,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人数有法定的最低限制,但无上限。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建立在股东投资的基础之上,公司的信用全部来自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无关,它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竞争能力较强。
第一章 法助企业矗立于天下——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企业与企业法(3)
(五)按组织形式分类
按组织形式分类,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企业财产及收益归投资者一人所有,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我国的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只有一个,即国家。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故不设股东会。
(六)按企业间的从属关系分类
根据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企业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并形成为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企业可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1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对而言的。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所以亦称为控股公司。受母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叫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一般是依据其掌握的子公司的控股权,通过其在子公司股东会及其董事会中的席位而产生的决策权,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而企业集团就是以母公司为核心,通过股权纽带把多个企业联结在一起,所形成的多法人的企业群体(Pony)。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本身并不是法人。企业集团是建立在公司法人制度基础之上的,其成员企业在法律上各自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
2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也是相对而言的。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一个公司内部,采取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其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而负责并掌管整个企业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分公司一般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不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主体;分公司对外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的结果由公司整体承受)。
三、企业法概述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国家都会支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否则经济就不会繁荣发达,国民经济结构就会失去合理性;每一个国家都会制定颁布关于企业的立法,否则因企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经济秩序会遭到毁坏。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曾经制定过一部统一的名叫“企业法”的法律,甚至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不存在“企业法”这一法律术语。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我们不可能像对刑法、民法、行政法那样对企业法界定其一般适用的标准含义,我们所能完成的定义性研究仅仅可能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试图将其扩大地、延伸地理解,将会导致学术上的荒谬。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调整企业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这种组织或者主体,它规定或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企业的资本、出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等。企业是这一定义的核心,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构成和外部关系的性质,从而规定了企业法的范围。
企业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区分;有广义的企业法和狭义的企业法之分。
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有时企业法中规定了一些企业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是从属于组织的,所以企业法还是以组织性为主。同时还应该明确:表明是一种产业政策的有关法律规定,则不属于企业法的范围。产业政策法和企业组织之间没有什么必然关系,则不应该将产业政策法归为企业法的范围。
(二)企业法的渊源
企业法的渊源是指企业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我国企业法根据其制定的机关及效力分为五种,依次为:宪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宪法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中有关企业的规定,是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我国企业法的法律基础。
2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本国国内法,因此,在适用国际条约及惯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我国国内法与我国所加入的或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相抵触时,应该适用国际条约或协定;(2)当国内法与已被该国承认的国际惯例相冲突时,一般适用国际惯例;(3)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某些条款或有违反我国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规定不予适用。
在实践中,不仅要注意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规定,而且还要注意国际上流行的国际惯例,特别是在企业的涉外活动中,这些往往很重要。例如,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合同签订地的规定等等,有的就引用了国际惯例的内容。
3法律
法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