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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简史-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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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得出了绝对的、不会改变的概念。从这两个概念出发,他认识到现实事物中的“质”和“区别”都是相对的,都是会改变的。    
      我们只要懂得惠施的这个基本观点,就能理解《庄子·天下》篇中举出惠施的十点主张(“惠施十事”),看似矛盾,在实质上并不然。除去上述的第一点,其它九点都是论证事物的相对性,可以说,这是一种对事物相对性的学说。下面让我们逐一考察一下。    
      “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这是说,“大”和“小”都只是相对而言。一个没有厚度的东西不可能使它厚起来,就这一点说,它可以被称为“小”。然而,几何学中的平面,它没有任何厚度,却可以很长很宽,就这一点说,它又可以被称为“大”。    
      “天与地卑,山与泽平。”这是说,高和低也都只有相对的意义。“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这是说,现实中的一切事物都是可变的,都是在变的。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我们说,人都是动物,这是指他们都是人,因此有相似的方面。同时,他们都是动物,因此有动物之间相似的方面。他们作为人的相似性比他们作为动物的共同性大,这是因为:作为人,就意味着是动物;但动物并不一定就是人,除人之外,还有与人不同的其它许多种动物。惠施所说的“小同异”就是指这里的相似性和不同性,每类事物有共同点,这是大同;每类事物中不同种属间又有它们的共同性,这是小同。但是,如果我们把“万有”作为一个普遍的类,就由此认识到:万物都相似,因为它们都是存在物。但是,如果我们把每个个体事物看作一个个体,每个个体都有它自身的特性,使它和其它存在物分别开。这种相似性和不同性乃是惠施所说的“大同异”。因此,我们可以说,万物都彼此相似,也可以说,万物各不相同。由此可见,他们的相似性和不同性都是相对的。名家的这个论辩在古代中国十分著名,被称为“合同异之辩”。    
      “南方无穷而有穷”。当时人们惯说:“南方无垠”。当时中国中原地带的人对南方十分无知,有点像二百年前来到北美的欧洲移民心目中的“西部”。在古代中国人的心目中,南方并不像东方,被海所限;也不像西方和北方,被沙漠所限,南方是无限的。惠施所说,南方无穷而有穷,可能因为他对南方有更多的知识,知道南方也有山海?更可能是他认为,“无穷”和“有穷”也只是相对的一对概念。    
      “今日适越而昔来”。“今”和“昔”都只是相对的。今天所说的昨天,就是昨天所说的今天;今天所说的“今天”到明天便成为“昨天”了。这便是时间观念中的“现在”和“过去”的相对性。    
      “连环可解也”。连环除非被毁,是无法分解的。但是,如果以木匠制作一张桌子来说,从树木看,这是破坏,从桌子看,这是建设。所以,破坏和建设也是相对的,又是相衔接的。因此可以说,连环可以分解而不必毁坏它们。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当时燕国在极北,而越国在极南,居于中原的华夏族认为自己就是在天下的中央,它理所当然是在燕国之南,越国之北。惠施在这里所作的反论,后来公元三世纪的司马彪曾经作了很好的诠释说:“天下无方,故所在为中;循环无端,故所在为始也。”    
      “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在此之前,惠施论证了万物相对存在于流动不居之中。事物之间没有绝对的不同,也没有绝对的隔离。事物都在不停地转化为别的东西。因此,就逻辑来说,万物为一。因此,人应当同样地爱万物。《庄子·德充符》中也说:“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因此,人应当泛爱万物,不加区别才是。    
    


第二章名家 (2)

      公孙龙关于共相的学说    
      名家的另一位重要人物是公孙龙(活动于公元前284-259年间),他以善辩在当时著名。据说,有一次,他经过一个关隘,守兵说:“马不能在此经过。”公孙龙回答说:“我的马是白马,白马非马。”守兵无言以对,于是,公孙龙牵马过关了。    
      惠施强调现实中存在的事物都是相对的、可变的;公孙龙则强调“名”是绝对的、恒久不变的。这使他达到与柏拉图一样的“理念”或“共相”观念。这种“理念论”在西方哲学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公孙龙的著作《公孙龙子》中有一章题为《白马论》,其中主要命题是“白马非马”。对比,公孙龙从三方面来加以论证。第一,“马”这个字是表明一种形状,“白”是表明一种颜色。表明一种颜色并不表明一个形象,因此,白马非马。如果用西方逻辑的语言,可以说,这个论辩强调的是“马”、“白”和“白马”三个词的内涵不同。“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白”的内涵是一种颜色;“白马”的内涵是一种动物而且还具有一种颜色。由于这三个词的内涵不同,因此白马非马。    
      第二个论证是:如果有人要一匹马,这时马夫牵过来的可以是一匹黄马,或一匹黑马;但如果要的是白马,就不能把黄马或黑马牵出来。……如果有人要马,马夫如有黄马和黑马,都可以应声说有,但如果马夫只有一匹白马,他就不能应声说有;这岂不是白马非马?再者,“马”这个词并不包括、也不排除任何颜色。因此,有人要马时,黄马、白马都可以应命。而“白马”这个词,既包括颜色,又排除颜色,黄马和黑色都因其颜色而被排除,只有一匹白马才能应命,那未被排除的和被排除的当然不一样。因此,“一匹白马不是一匹马。”如用西方逻辑学的语言来说,这个论辩强调的是“马”与“白马”的外延不同。“马”的外延包括一切马,不管它们是什么颜色。“白马”这个词的外延却只是指“白颜色的马”,其中排斥了其它颜色的马。既然“马”与“白马”的外延不同,因此,白马非马。    
      第三个论证是:“马当然有颜色,因此而有白马。假设有无色的马,那样的话,“马”就只有本质,没有形体。然则,白马又由何而来呢?因此,“白”不是“马”;“白马”的含义是“马”加上“白”,它和“马”已经不是一样的含义,因此,白马非马。在这个论证中,公孙龙似乎强调“马”的共相和“白马”的共相不同。所有的马都具有马的共相,但其中不包含颜色,马的共相与白马的共相不同,因此,白马非马。    
      除“马”的共相外,还有“白”的共相,那就是“白色”这个概念。在同一篇里说,白的共相并未说明什么是白。“白马”一词则把“白”界定了,经过界定的“白”和“白”的共相又不是一回事,特定的白是在特定的物体之中显现出来、“定”了下来的。而白的共相是未经任何特定物体加以界定的,它是未经界定的“白”。    
      《公孙龙子》书中还包括一篇《坚白论》,其主要命题是“离坚白”(坚硬与白色是分离的)。公孙龙从两方面来论证这个命题。其一在下面的对话中表现出来。设想有一块坚硬的白石。是否可以说,“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这段对话从认识论方面论证,坚和白是彼此分离的。用手摸,可以得出“坚硬”的结论,用眼看,可以得出“白”的结论。但没有“坚白石”。这就是“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    
      公孙龙的第二个论证是形而上学性质的。它的意思说,“坚”和“白”作为共相,并未指明,哪个具体事物是坚,哪个具体事物是白。它可以在任何坚硬或纯白的东西中表现出来。即使在物质世界里没有坚硬或白的东西,“坚硬”和“白”的概念还存在着,这些概念是不依赖于物质而独立存在的。“坚白”这个概念可以离开物质而存在,只要看现实世界中,有的东西硬而不白,有的东西,白而不硬。这足以证明,坚与白并非必然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彼此分离的。    
      公孙龙用这些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论辩证明“坚”与“白”是分离的。这是中国古代哲学中著名的“离坚白”论。    
      在《公孙龙子》书中还有一篇《指无论》。公孙龙用“无”来表示具体事物,用“指”来表示抽象的“共相”。“指”字作为名词时,它的本意是“手指”或“指示器”;作为动词,它的含义是“指示”。为什么公孙龙用“指”来代表“共相”,有两种解释。在名家的哲学词汇中,一个名词是一类具体事物,它们具有那一类事物的共同特性。而一个抽象的语词则指一种属性或共相。由于中国语言和欧洲语言不同,方块字不像拼音文字,没有因格(主动或被动)、性(阴性或阳性)、身(第一身、第三身等)、时(过去、现在、未来)、数(单数或复数)、而在词尾做出变化,因此,一个名词(如“指”)和一个抽象语词(如“指”)没有形式上的区别。结果,在西方语词中的一个共同语词,也可以用来指一种共相。中国语言中还没有冠词,因此,“马”、“一匹马”、“这匹马”,都以一个“马”字来表示。于是,“马”字基本是用以表示一个共相,而其它语词如“一匹马”、“这匹马”则是共相的具体应用。因此可以说,在中国语言中,一个共相是由一个名词来表达的,这是公孙龙何以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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