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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论文、社会学说以及自传共47卷。他的最重要的一部著作就是《社会契约论》。
全书4 卷,第1 卷讨论人类怎样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社会契约的根本条件;第2 卷讨论立法;第3 卷讨论政府形式;第4 卷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全书表达了如下的思想: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力,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卢梭的思想对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产生巨大的影响。《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都深刻地反映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因而本书有“革命的圣经”之称。
《论法的精神》
(法国)孟德斯鸠(1689~1755)
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张雁深译。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著。本书为作者一生辛勤研究的成果,是其著作中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一本书,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性著作。
全书6 卷31 章,可分为4 部分:(1)总论(1 章,26 章),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2)法与政体的关系(2 章至13 章),阐述了著名的分权与制约学说;(3)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14 章至25 章);(4)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27 章至31 章),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内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本世纪初翻译成中文后,对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也影响深刻。
《法哲学原理》
(德国)黑格尔(1770~1831)
商务印书馆1983 年范扬、张企泰译。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庞大哲学体系的最后一部分。黑格尔把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阶段: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法哲学原理》即黑格尔阐述客观精神之作。
黑格尔对社会——历史生活作了分析,认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规律性,便是客观精神,即“法”。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具体论述了私有财产所有权、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道德理念的现实。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阐述的理论,尤其是关于国家的学说深刻影响了
马克思主义。法国学者梅洛—庞蒂说:“一个世纪以来,哲学方面所有伟大的东西都起源于黑格尔。”
《拿破仑法典》
(法国)拿破仑(1769~1821)等
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李浩培等译。
拿破仑自己充分认识到以他的名字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亦称《法国民法典》)的价值和影响,他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1804 年公布的《法典》包含总则3 篇36 章,共2281 条。确立了三个原则: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影响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它的影响不仅遍及欧洲大陆,还广及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成为各国制定民法典的范本。直到今天,经过一些修改,《法典》仍在法国实行。
二次推荐10 本
《奥本海国际法》
(德国)奥本海(1858~1919)
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王铁崖、陈体强译。
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的主要著作,被西方法学界奉为权威的国际法著作和教科书。现在这部国际法,经过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的修订,实际上是两人的合著。
全书分上下2 卷,上卷“平时法”,下卷为“争端法、战时法和中立法”。
探讨了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领域、国际法的准则、国际法的历史和现存各国际法学派系问题。全书内容广泛,取材丰富,论述清楚,基本概括了西方国际法原则及其实践,至今仍是研究国际法的重要参考资料。
《道德形而上学·法论》
(德国)康德(1724~1804)
商务印书馆1991 年版,沈叔平译,书名译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法哲学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以及整个哲学体系的重要一环。本书是康德所著《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集中反映了他的理性法学思想。康德在书中着重分析了道德形而上学的两大部分——法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他指出,道德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义务是人们行动的最高准则。法律义务是根据该最高准则,通过法律上的立法确定的,规范人们外在行动的具体准则。权利科学研究的对象为一切可由外在立法颁布的法律原则。康德的法哲学对后来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很大影响。
《古代法》
(英国)梅因(1822~1888)
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沈景一译。
梅因,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古代法》一书为他赢得了很高的声誉。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研究反映在古代法律中的人类早期思想,并指出它与现代思想的关系。作者运用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将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习惯法和法典两个时期。在进入法典时代以后,人类社会就划分为静止的和进步的两种社会。前一种是东方社会,后一种则是以罗马法和英国法为代表的西方社会。静止社会中法律不再改进,而进步社会却超过古代成文法典而继续改革法律,以适应社会需要。最后得出结论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进化过程,从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的学说,为当时英国的立法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战争与和平法》
(荷兰)格劳秀斯(1583~1645)
格劳秀斯,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战争与和平法》是他的代表作。格劳秀斯写作此书的时代背景是当时欧洲形势动荡不安,各国间战争不断。作者目睹当时战争的情景,深感重建和平与法律秩序,制订一套处理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制止战争的规则的必要。《战争与和
平法》一书即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格劳秀斯提出并论述的战争中的人道主义思想、近代国际法的原理、自然法理论,为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影响。格劳秀斯因而也被尊为“国际法之父”。
《被控诉的正义:反对奴隶制与司法程序》
罗伯特·M·科弗
“这本书问道,为什么在美国内战之前,那些反对奴隶制的法官还要实施维护奴隶制的法律?作者从法律是中性的还是社会的产物的争论,谈到性格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的发展与分析,从心理学和人类避免个人选择和责任的顽固欲望,谈到语言在表达和影响人们认为可能的事物方面的力量,最终得出答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撒·米诺说。
另一位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弗·埃德利则说:“科弗对奴隶制司法管理的出色探讨既生动地记述了个人被迫运用他们所厌恶的法律的情形,又对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主义和法律科学的失败有关的潜在主题作了富有启发性的探索。”“科弗的研究方法可以作为考察当代法律和社会问题的一个楷模。”即使“对每一个很少与法律打交道或对法律感兴趣的人来说,”也“是必读的”,因为它能传授给你“一种富有创造力的敏感性”。
《法哲学》
(德国)拉德勃鲁赫(1878~1949)
拉德勃鲁赫,德国法学家。曾在海德堡大学等任教。1921~1922 年和1923年在魏玛共和国任司法部长。《法哲学》为其主要著作之一。
拉德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主要源于康德的学说,认为一切法律归根结底基于价值观念,法哲学仅仅能寻求揭示这些价值观念。
《论犯罪与刑罚》
(意大利)贝卡里亚(1738~1794)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黄风译。
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罚原则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贝卡里亚主张犯罪预防而不是惩罚,反对死刑和刑讯逼供,鼓吹刑法改革,力倡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这些原则后来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奠定了基础。全书洋溢着热烈的人道主义气息,出版后轰动全欧,风靡一时,在俄国、普鲁士、奥地利等国,都有很大影响,促进了这些国家的刑法改革。
法国18 世纪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高度赞扬了《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罗马法大全》
(东罗马)查士丁尼安(483~565)
《罗马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安主持编纂。它包括《查士丁尼安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个部分。《罗马法大全》中的概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