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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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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农业经济的干预远远超过单纯的提取剩余,而是进而囊括了经济管理权和分配权”74。但由于这一政策人为地违背价值规律在农产品购销中的作用,存在诸如统得过死和强征强购等问题,“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和国家同农民关系的影响也是十分严重的”75。
  第三,“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实行严格的以城乡二元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历来是统治者控制臣民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它根源于一夫一妻制,最早的形式是家族碟谱。实行分封制以后,为了保证本诸侯国中臣民人数的稳定,就要对臣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需要户籍登记和管理,农奴家庭人口的申报与登记就是户籍制度的雏形。战国后期,随着领主封邑被废除,乡里制度的建立,户籍登记和管理与基层政权的建设联系在一起。到秦时,户籍制度作为封建统治者征收赋税、摊派劳役、加强社会经济管理的…种重要手段和依据被确定下来,成为了控制广大农民生活方式的一条严酷的绳索76。在清雍正年间,将丁税摊入田赋,户籍失去了征调赋税的意义。民国实行保甲制度时期,户籍主要用来抽征壮丁、管制人口和镇压人民的一种手段。从本质上来说,户籍制度是一种根植于农村自然经济和家族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到近代商品经济和城市化有了一定的发展规模之后,户籍保甲法便随之没落,自由迁居和大批人口流动成为历史的必然。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由于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了减轻城市人口压力,不得“不反历史潮流”而确定了限制流动迁徒的户籍制度77。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城乡户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切实做好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工作。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具体来说,新的户籍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1)它把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两大类,而一旦这种社会身份的确立,其后代子女均按照这一身份确定户口类别。该条例第10条第2款:凡没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者,都不能由农村迁入城市。1964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每年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限制在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五之内。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煤矿工人等配偶子女农转非,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2)新户籍制度与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消费品定量配给相结合。拥有城市户口的人可以凭粮证和副食供应证等享受国家低价供给的各种生活必需品;而农村户口的拥有者不享受这些供给。客观上形成了吃商品粮和不吃商品粮的区别。(3)新户籍制度与国家垄断下的劳动人事制度相结合,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时规定》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甚至还规定临时工亦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工作。(4)新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结合在一起,确立了城乡完全不同的医疗、劳保、退休、住房、子女上学等福利保障制度。为城市居民提供各种优先权。
  也就是说,这种城乡二元格局的户籍制度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明确区分开来,农村人口不经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不得变更农村户籍,与之配套的票证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及劳动用工制度和“公社制”紧密结合,把所有农民都置于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之下,通过控制生活资源实现控制农民的社会流动。在这种户籍制度下,一个农村户籍的人要改变身份,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进入国家举办的中等专业程度教育以上的学校,取得干部身份和城镇户口;二是“农转非”,因国家占用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或因直属亲属退休等原因,转为城市户口;三是因工作需要或表现好,按照国家每年分配的干部录用指标,将其转为干部;四是参军转业,或民办教师转公办。事实上,要符合这些条件是相当困难的。
  一般认为,“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二元格局的户籍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出自奠定国家工业化基础的需要。在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下,只有以超经济手段,牺牲农民利益来为工业提供原始积累,扶植工业。具体做法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征收农业税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支撑工业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必须被高度重视,稳定农业劳动力队伍,发挥劳动力密集优势,阻止农民外流亦理所当然成为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其二,人口多,加上工商业发展水平低,造成了就业的沉重压力也是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原因之一。1952年,城市待业人员达376。6万,待业率为13。2%,到1957年,待业率仍达5。9%。加之当时城市大多是消费型,生产能力极为薄弱,无法容纳农村劳动力,而在农村50年代即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都有一种进城谋生的欲望与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城乡开通,势必使城市不堪重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农民便被迫强制滞留在农村78。而且这种户籍制度所确立的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对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工业化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人口大量过剩条件下,保证了国家集中财力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推动我国的产业结构在20年左右的时间内走完了由以农业为主到以工业为主的历程”79。但同时,“在这种户籍制度下,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被强制性地划分为两大地位悬殊的社会群体”80,留下了严重的后患,那就是大量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留在农村,城市人口增长缓慢,城市化过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过程,这就使“城乡之间的藩篱日益严密。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受到很大制约”81。
  第四,“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的精神粘合剂,是以阶级斗争和权力神化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化。
  如果说,合作化初期,乡村社会发展的目标还具有一定的内在需求的话,那么,到了高级合作社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的运行目标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外在的东西了。为了使乡村社会服从总体性社会目标,即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和推动工业化进程这一乡村社会本身不能意识或所服从的社会目标体系,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措施。在经济上,国家以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为制度性目标,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化甚至生活资料的集体接制等手段,迫使农民以集体劳动的形式进行生产,实行以工分为核算的平均主义分配机制,依据工分的多少在年终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和实物报酬,迫使农民在经济上依附;在政治上,则依靠外在力量即行政权力强制推动人民公社组织来组织乡村社会生活,进行乡村社会管理,这些行政权力通过农民所依附的经济政治组织和各种群众组织深入到农村最基层的地方,使行政手段的调控和运行有很高的动员能力。在思想上,在向农民灌输社会主义思想的同时,大力宣传以阶级斗争和权力神化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化,强调农民以集体的方式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社会的主人,并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对反对势力进行强制,使整个社会处于高压之中。
  我们的研究已经注意到,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实行阶级成分制。特别是当需要对社会秩序进行重组时,将全社会按阶级分类成为相对立的社会群体,并以此来割裂传统社会的联系方式就成了最为基本的政治手段。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以前的土地革命还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土地改革运动,阶级成分一直是进行社会和政治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因此,在集体化过程中,特别是到人民公社时期,运用阶级理论来进行乡村社会重组也就成为必然。中共中央在1958年8月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建立人民公社体制,“贫农、下中农是坚决拥护的,大部分上中农也是赞成的,我们要依靠贫农、下中农,充分发动群众,展开鸣放辩论,团结大部分赞成并大社、转公社的上中农,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揭穿和击退地主富农的造谣破坏。”这种以阶级划线的做法,在事实上给所有乡村社会成员造成压力。那些不愿意重新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不使自己被划归地富阶级阵营,不得不服从,顺应大势而为之,因为土改时地主的下场已是前车之鉴。而对于共产党来说,这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根本不存在农民自愿不自愿的问题了,积极响应者给予一定的好处;左右不定的做一些说服教育工作;坚决抵制的最终还是以权力强制。经过公社化运动后,“尽管各种阶级成分已经与现实的经济条件完全脱离,但是诸如入党、参军、招工、选干等项政治待遇,都与一定的阶级成分相联系,成分变成了一定社会地位的标志和参与一些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连婚姻制度都打上了阶级成分的烙印”82。事实上,国家特别是党内对权力的神化和全社会对共产党及其领袖的崇拜,确保了共产党通过集体化方式重新剥夺农民土地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随着农民贫困的加深和农民对小农经济的怀念而逐渐丧失,各种反抗事实上的存在,冲击着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乡村社会秩序。于是,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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