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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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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成员已比较固定,有共同的生产计划、组织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分工分业,并有了一定的共有财产。在有关临时和固定的分工时,要求全体劳动力在农忙时不得外出,男劳力主要从事耕地和车水等重体力活,并将各户带入互助组的农具、水车和耕牛的使用估价,按实际使用核算。有的还将换工结算改为评工记分方法,互助组是在不改变以户为核算单位的前提下,在耕作和播种及收割季节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这种帮助主要有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的有条件使用。由于存在一定的公共领域,也就产生了一定的公共权力组织,常年互助组一般设有一位组长,有的还设有副组长和会计。由于常年互助组更具有公共权力性质,所以出面组织常年互助组的人,就不能只具有种田的能力,而应具有其他资源。为了使常年互助组组长能够更好地运用公共权力,当时各个县还很流行举办互助组组长训练班,将各个常年互助组的组长召集起来,着重讲解“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研究如何当好互助组组长和巩固互助组等问题20。县乡两级政府,在研究农村工作时,有时也征求互助组组长们的意见。由于在1953年农会组织被撤销后成立的村政府并没有太多的公共领域和权力21,许多事情直接由乡政府管辖或各工作组决定,因此,当各种生产性互助组成立后,互助组直接与乡级政权建立了联系,村级政权的影响力进一步下降,在乡级以下形成了双元的权力体制。当然,这只是从组织形态来说的,对于在村政权中担任职务者来说,由于他们一般都是土地改革的积极分子,在这次组织互助组中也能够起到模范的作用,他们个人的权威不仅不因此而削弱,反而加强。他们中的许多人,在事实上很快就进入了国家的科层组织,成为了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表者。
  常年互助组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产生了在生产上统一使用土地的要求,而其所建立起的经济关系和地方性权威,又为进一步集体化提供了条件。因此,岳村在1954年冬就成立了“白沙乡行政六组初级合作社”,除了少数中农不愿意参加、4户地主和1户富农不准参加外,其他农户基本上都加入其中。这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以土地入股为基本特征的,因此也称为土地合作社。在性质上,这还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样地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社。但在生产上,一方面,便于统一计划的经营土地,因地种植,使地尽其用;另一方面,可以更方便地调剂劳动力和半劳动力,发挥劳动分工的积极性。这两方面,也就可能逐渐在若干点上克服小农经济的弱点。在初级社形式下经营的土地和副业,除了有的合作因为并不是群众的真正自愿,或经营不合理所以不能成功以外,产量与收入一般都大大增加22。具体来说,农户参加初级农业社,土地、耕牛、农具归农户个人所有,土地随人入社,评定其常年产量。耕牛和农具私养公用,或由社付租金,或折价入社,分期偿还。社员参加劳动,评工计分。年终分配,全年收入,扣除当年农业税,公共积累、生产费用、耕牛农具租金与下年生产费用留成之外,一般按“地四劳六”,个别社采用“地三五劳六五”或“地三劳七”、“地劳各半”的比例,分配到户。农户将土地使用权交归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可凭土地参加分红。就是说,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的所有权归各户私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社。初级社统一安排作物种植计划,统一调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统一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统一收益分配。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这种生产经营特点,必然产生和需要公共权力机构。这个公共权力机构就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初级合作社承担了乡级以下的地方政权组织的许多功能,成为了国家行政组织直接管辖乡以下的乡村社会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也就是说,初级农业合作社不只是一个经济组织了,它具有了许多政权组织的权力和义务。在许多场合,它代表国家,对本社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事务行使管辖权,就是对那些还没有加入到初级社的村民,它也具有了一定的支配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也就对国家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从当时岳村初级社的情况来看,它已在事实上相当于村的规模,并按照村级政权模式设计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实行了村社合一23。
  但是,在共产党的决策者看来,初级农业合作社在地域和经济组织方式上还是有一定的局限。特别是,土地参与分红还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不符合共产党的社会理想,因此建立高级社也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1956年7月,岳村同衡山县所有乡村一样,进行了创建高级社运动。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岳村建立高级社的运动并不像有的地方是一种简单的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行为。而是由当时已经分为四个行政组的岳北、建筑、岳村和涓江联合成立了“涓江高级农业社”。这个高级农业社共有1500多人,300多户。这在当时的高级社中,已属于较大规模的了。
  在很大程度上;高级社是一种乡村社会的重组活动:它不仅重新确定了乡村社会的行政区划,而且重建了经济联系和公共权力组织。
  在经济上,高级农业社的生产资料(小农具除外)全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社为核算单位,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划、劳动、财务、种植、产品、分配统一管理。社的全部收入,除去生产费用、上缴税金、集体提留(必要的生产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其余按投工、投肥情况分配给社员。对鳏、寡、孤、独中的老小口实行吃、穿、住、教、养“五保”。高级合作社实际上承担了农村中生产安排、收益分配、生活管理、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功能。
  在公共权力组织方面,根据国家当时的有关法令,高级社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主任和副主任等组成。社员大会,是高级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有:通过或修改社章程;选举或罢免社主任、管委会委员及其主任;审查和批准管委会提出的全年或季节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及预算和决算;审查和批准各种农作物的定额,以及各种工作应得的劳动报酬;审查和批准分配方案;审查和批准管委会对外签定的各项合同和契约;审查和批准政治、文化、福利事业的各项计划和措施;批准扩大与合并社的组织;审查和批准社员以及社员退社、开除社员出社;审查社员对管委会和监委会提出的申诉;通过对社会的奖励或处分;决定社内其他重要事项。管理委员会,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闭会期间的执行办事机构,其职权主要有: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决议和社章程,批准社内的各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对有关上述重要问题采取的各项措施;调整所属机构的组织与任命或撤换所属机构的干部;调配劳力和各项生产资料的权利;审查和监督各个部门的生产活动和工作;代表合作社对外签定各项合同;对国家完成各项应尽的义务;拟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扩大公共财产,防止任何破坏;经常向社员进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社员觉悟;定期负责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总结社内各项工作。监察委员会,也是社员大会或社期间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监督社主任与管理委员会遵守政府法令、社章,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业务工作;监督社员遵守社章与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保证合作社履行对国家应尽的各项义务;监督财务会计账目,保证出纳制度,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监督检举贪污浪费、保证社内公共财产和社员利益;审查管委会的一切业务和财务工作以及公共财产的保管工作;在每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上管委会在作出工作报告后,应提出自己的结论;检查失职人员,并提出对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社主任和副主任,都由社员大会产生,直接对社员大会负责。其中,社主任是高级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和对外代表高级社,副主任协助社主任工作。
  可见,当时国家设计的高级社体制,在许多方面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以一种会议形式来行使组织的最高权力,并设立一定的常设机构。表面上看来,这种权力框架有决策者、执行者和监察者,相互制约和制衡,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但是,由于这种制度设定并没有真正反映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状况和文化特质,不是乡村社会的一种内在需求,因此,在现实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对于这一结论,我们在乡村调查中寻找到了大量的证据。据岳村许多村民回忆,涓江高级社存在的一年多时间,从来没有召开过社员大会,也根本没有设立那么多复杂的机构,社长是乡里面指定的,社长之外的副主任和会计等,也是由乡与社长决定的。有关的人事档案也表明,虽然高级社的干部还不属于国家干部系列,但某些社的社长、副社长或会计则是由地方政府调派的,他们已脱离了本乡本土,具有了半行政化的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高级社作为一个大于自然村许多的组织,并不直接与农户发生关系。高级合作社下面设置了许多直接联系农民的生产性组织,这些组织有称为作业组,也有称为耕作组。涓江高级社就分设了21个耕作组。岳村即当时的行政6组按高级社体制分为了2个关系平行的耕作组,即上屋耕作组和下屋耕作组。上屋耕作组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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