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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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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越多的人们则努力用农民和农村的实践来回答,这其中就包括青年学者于建嵘。在这场论争之中,于建嵘不是仅仅基于理论上的解释或所谓的“一般规律”的逻辑推导,而是像毛泽东曾经所做一样,立足于“用事实说活”。他首先沿着毛泽东当年考察湖南农民运动的足迹对湖南省湘潭、湘乡、衡山、醴陵和长沙县等县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并以衡山县及其白果镇和岳村为重点,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一书,用自己所观察到的事实来回应有关的质疑和争论。不过,如果说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主要是基于对现实的考察和分析的话,于建嵘的著作则将有关的争论置于一个世纪的历史变迁之中来考察。他不仅试图从宏观历史的角度对20世纪以来我国转型期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及其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从中寻找中国革命及乡村改革和民主发展的内在合理性,也希望透过对现实的深入的微观调查,对80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和村民自治的原因及有关农民的民主能力疑问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他发现,转型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是在现代化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乡村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其显著的特征和标志是,城市政治社会对乡村社会的侵入即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但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这种主导作用是有限的,要受到乡村各种利益结构及国家能力、乡村传统、现代化及民主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及政府与农民的依存与博弈中,随着国家对乡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行政权力正逐渐退出乡村的政治领域;乡村的社会关系也正“从身份到契约”发展,乡村社会的基本政治主体正在从“家庭”到“单位”再到“个人”和“公民”转变,而乡村社会传统的专制主义文化正走向现代民主权利文化。由此,作者证实中国乡村民主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内在的生成和发展逻辑,并明确指出,村民自治,在“本质上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整合新时期中国农村利益结构和权威结构为目标、按民主理念设计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乡村治理模式。”(第437页)“这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乡村民主制度,将为中国民主化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积累宝贵的技术经验。”(第43页)
  在调查中,作者不仅发现了村民自治对乡村民主和国家民主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还发现了民主自治对于乡村及整个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的功能和作用。他用事实表明,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自治不仅是对庞大的乡村最经济的、成本最低的管理方式,也为王权与绅权和族权的结合、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划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并为封建国家的“超稳定结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当然,正如作者所指出的,传统社会中的自治并不是农民群众的民主自治,而是乡绅自治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治状态常常被国家权力的入侵而打破,或则因绅权过度膨胀而变异,农民在困苦之中常常走上了揭干而起的起义的道路,社会也因此陷入动荡之中。尤其是在20世纪上半叶,国家权力的过度入侵和乡绅的“劣绅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乡村资源的无度吸取,农民群众陷入困苦之中,进而走上了暴力革命的道路,原有的国家政权及社会秩序也被农民的革命行动砸得粉碎。新中国成立第一次赋予农民群众以民主的权力地位。但是,革命后乡村又迅速形成了一种“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这种体制并没有给乡村带来持久的发展和稳定,反而因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和农民群众生活的过度干预及乡村资源的过度吸取,造成农民的严重不满和形形色色的抗拒,农民的行动最终促成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开始自觉地调整与社会的关系,重新划定国家与社会、乡镇与村庄、政府与农民的权力边界,赋予农民和乡村以自治权,建构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乡政村治”管理体制。由此,通过民主的方式消除农民的不满,通过农民的自我管理实现乡村社会的管理,从而为乡村社会及国家的稳定奠定基础。正因如此,作者特别强调,“在废除政社合一的公社体制基础上建立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政村治’体制”,“其伟大意义还在于它能为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第446页)实际上,在此作者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个道路:如果说在缺乏民主的状态中农民的不满只能通过起义和革命的暴力方式来消解的话,那么,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的推行正在改造乡村政治的运行机制及农民的行为方式,从此,农民的不满可以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方式和平化解,而不需要借助于暴力。事实上,也只有民主和法制才能真正消灭暴力和革命!也只有民主和法制才能实现稳定!
  无疑,作者力图用事实来回答一些人关于村民自治的价值其合理性的疑虑。当然,正如作者在乡村所看到的,现实及事实本身也是复杂的。“事实的结论”并不是单一。在对相关事实的分析和阐述中,作者也没有堕入“好”与“坏”,“成功”与“失败”的简单的非此及彼的二元结论之中,而是关注到事实的复杂性。他发现,村民自治及乡村民主在实践中的成就是显著的,但是,村民自治及乡村民主的发展依然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确定性。比如,作者指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正在改变乡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正在不断加强。但是,村民自治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关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和“村民会议”、“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仍不尽人意,有的很不规范,有的则根本没有真正开展,乡村关系及党政关系和两委关系并没有理顺(第356…368页)。从根本上说,迄今为止,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的权益边界并没有厘清。尤其是在转型过程中,国家权力一直努力深入乡村社会基层,现实生活中,我们依然会发现扩大国家权力及强化乡村组织行政化的强大势力。如果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之中,国家的权能和政府的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就必然会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及乡村民主的发展。不仅如此,在作者看来,还“完全有可能重新剥夺农民在走向市场过程中已经初步获得的自由”(第431页)。在此,作者向我们指出了当前及未来乡村民主发展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再次严肃地提醒我们关注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前景的多样性。毕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合理性的东西并不一定具有必然的现实性。民主改革的合理性到现实性之间也存在着一条鸿沟,犹如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化必须经过市场上的“惊人的一跳”一样,它也需要经过政治市场上的“惊人的一跳”,这就是各种力量的博弈和选择,最终才能决定能否真正成为现实。
  显然,基于历史事实得出的所谓“规律”虽然可以为人们展示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但并不能保证未来发展的现实性,更不能规范和确保未来的发展路径。不仅如此,当我们追寻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强调用事实说活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事实本身并不是容易发现的,而要理解和解释事实本身的真实性和复杂性更是不易。且不说是基于某种目的对事实本身的有意粉饰和歪曲,人们在对事实本身的发掘中也常常难以摆脱自身的偏见。E。H。卡尔就曾指出过,什么是事实?“事实就像广漠无边、有时无法进入的大海中的鱼,……史家捕到什么鱼……主要取决于他选择在大海的哪一部分捕鱼以及他选用哪种鱼具捕鱼——而这两个因素当然又取决于他想捕捉的是哪种鱼。”更直截了当地说,如果史家想寻找的事实是甲,他就不大可能发现乙或丙,因为,即使他碰上了乙或丙,也不会认为它们有什么重要意义。(保罗。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1页。)无疑,任何科学的结论都必须时刻提防自身无意识的偏见,关注事实的多样性,并注意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尤其是不要被“自己发现的事实”所迷惑。毛泽东在一篇文章也因此提出这样的口号:“一,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二,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总政治部关于调查人口和土地状况的通知》1931年4月2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3页。)虽然我们不能说于建嵘上述发现的事实都是“客观的事实”,也不能说他在乡村调查中没有受到自身的偏见影响,但是,难能可贵的是,他在调查中注意到了歪曲事实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为此,在乡村调查中,他力求做到调查对象的多样性,调查过程的持久性,希望通过多样性及长时间的观察和调查来消除调查的片面性和偏差。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岳村政治》一书中,作者在对事实的解释和分析之时,还向我们提供了调查的原始资料、调查的操作过程以及他本人在调查过程中的所思所想。这不仅让我们得以了解作者调查的全过程及其心理历程,也将读者的思绪引向了乡村本身,让读者和作者一道对乡村进行一次心灵的旅行和调查,让读者去检验作者的结论并得出自己的结论。虽然我们可能不同意作者的某些结论及其对事实的解释,但是,作者所提供的事实及其表达事实的方式的价值则是不能漠视的。也正因如此,我们不仅希望人们“用事实说话”,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人们向我们提供事实的本身。自然,我们也期望于建嵘对湖南五县的调查成果也像毛泽东当年的考察报告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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