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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婚-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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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苦家庭仅以茶、糌粑、瓜子待客。凡是同斯日的人缺席的,还要请人捎去一份,称“散份子”。这种共食习惯,是过去母系氏族共同消费的一种遗俗,它不仅记录了古老的生产关系,也保存一些过去的生活习惯。有时烧粑粑不用炊具,最简单的办法是把面合好后放在火塘灰中烧,在永宁木底箐和金沙江边则用石板烤饼。有的地方先烧热若干拳头大的石块,然后以面把石块包住,片刻以后就能吃了,这些都是比较古老的烧食方法。    
    当地盛行饮酒之风。在结婚仪式上由新娘向大家敬酒。她托一个圆形铜盘,盘上放置酒盅。一只腿跪下,一只腿弯曲,把酒盘送到客人面前。客人必须举杯尽饮,否则是对主人的最大不敬。当地还流行“自尝”的习惯,即向客人敬酒前,由主人先饮一口,以表示酒净无毒,这是对客人的真诚关切。当男方的招待人向女方客人敬酒时,客人必须一饮而尽,否则调皮的小伙子有权以松针刺客人的面额,直到客人把酒喝完为止。他们使用的酒器,一般不用陶器和瓷器,而是代之以牦牛角和黄牛角,每角可盛一斤半酒,大家依次对饮。这种牛角酒杯可能是游牧民族的一种发明,后来才演变为铜器之中的铜角。    
    吃过酒,开始跳舞,其他人也尾随而歌。院子中央架起篝火,人们通宵达旦,又歌又舞,直到鸡鸣方散。当舞后送伴娘及女方亲友归去时,男方村落的小伙子要设法抢伴娘的包头。双方又是一场扭扭打打的 “战斗”。这时伴娘必须让步,要回赠些礼物才能使对方罢休,否则她们是走不掉的。    
    第五步,回门。    
    婚后第三天,新娘必须回门(回娘家)。新娘由新郎的姊妹陪同,拉一匹骡子,驮上送给娘家的礼物。新娘在娘家住三天,娘家一般不办酒,在他们看来,把女儿嫁出去不光彩,不能声张,女儿回门也只能悄悄款待。当女儿回婆家时,娘家要赠送嫁妆,主要有锄头、纺织工具、布、木箱、衣物。这就是说当地摩梭人是嫁女在前,陪送嫁妆在后。这种风俗可能与抢婚的历史影响有关。在托甸乡赫尔甸村,我们亲眼看见过一起回亲仪式。全村男女云集在新郎家里,吃米酒,送新娘。动身前,婆婆祭锅庄,念道:“媳妇回去,老祖保佑,百顺百利,及时归还。”然后辞别乡亲,有专人牵马,驮着媳妇和猪膘、酒之类的礼物,向新娘家走去。十月过小年,女子也要回娘家,给老人送些猪肉。这也是一种回门性质。    
    从摩梭人的结婚仪式可以看出,它明显受到其他民族结婚仪式的影响,像订婚带罐罐酒、娶妻后娘家送嫁妆、主妇迎亲、新娘在娘家回门三天,是受当地普米族的影响;抢婚和泼水仪式则是受附近彝族的影响。但摩梭人的婚礼也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比如抱中柱、新娘喂狗、撒份子,尤其是婚礼中的共食之风,则是其他民族所没有的。这说明他们还保留着古老的氏族生活遗风。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第31节 拖着群婚的尾巴

    如果将摩梭人与其他民族的一夫一妻制作一番比较,就会发现,它既具有一夫一妻制的共同特征,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的特征归纳为两大特点:“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离异性。” 这两个特征在泸沽湖地区是很明显的。    
    一夫一妻制与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确定了男子的统治,男子成为了主人。他不仅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一家之长,妻子已经不是男人的平等配偶,而是他买来或抢劫来的私有财产。妻子处于从属地位,言行受到约束,在性生活上也为丈夫所独占。    
    男子独占思想的产生,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在群婚阶段,配偶双方都无独占的心理。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 。对偶婚产生以后,嫉妒也萌芽了。在摩梭人的阿注同居中,男子开始抱怨女阿注乱找人。当地的有关民谚很能说明问题:    
    石缝中间倒水,木缝中间打楔。    
    有了别人不想我,你这个人不害羞。    
    我的阿注作你的阿注,你不害羞我害羞。    
    破坏人家阿注,如同水倒流。    
    一方面由于男子开始滋长独占思想,另一方面由于群婚依旧流行,婚姻纠纷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例如开基乡的阿保何阿扎、阿他采尔、七曼鲁若、拉扯丹珠、呷铁郎布这些男子,都打过同居阿注。达坡村的妇女阿其马,原来与喀如达佑为阿注,相处较好。后来达佑到印度赶马经商,仍然资助阿其马,但阿其马认为自己并不是专属喀如达佑所有,于是与拉牙皮仇建立了走婚关系。喀如达佑从印度回来后,就操起木棒打拉牙皮仇。又如拖支村的男子阿佑阿底,原来有一个女阿注,后来为一个男子来抢占,被独占思想严重的阿佐阿底杀死了。可见,阿注同居者中间已经有了浓厚的独占思想。    
    一夫一妻制产生以后,独占思想更为强烈。丈夫规定妻子不能找阿注,也不能张望其他男人。一旦发现妻子有这类事情,就要吵架、打官司,甚至出现流血事件。丈夫为了惩治奸夫,可以在现场打奸夫,奸夫不能还手,最后还要把奸夫的衣服撕碎,悬挂在大树上,以出其丑。总之,妇女要随夫而终,夫死也不能改嫁。    
    夫妻之间的不可离异性也是很明显的。当地多数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只有少数夫妻离婚,声称“水牛不吃水,千斤压不住”。    
    男子提出离婚,不必索回彩礼;女人提出离婚,要退还彩礼,而且要加倍偿还。这些规定只对男子有利,特别对富有的男人有利,而妇女则受到束缚,是不可能离婚的。所以,她们想离开丈夫只有一条路——逃婚。采取这种形式就可以不必偿还彩礼,往往还会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然而,逃婚又受到宗教的约束,因而也是很难实现的。    
    当地习惯认为,逃婚可以,但死后不能由娘家料理丧事,因为她已经与丈夫祭过锅庄、抹过酥油了。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所以娘家的祖先不收留她,达巴有天大的本事,也不能把她的灵魂送到娘家祖先那里。这样,在她死后,娘家人要携带各种礼物到男方说情,最后由婆家出面,请达巴念开路经,把死者的亡灵送到男方祖先居住的地方。这种沉重的宗教压力抑制了妇女的逃婚行动。这是单偶婚不可离异性在宗教上的反映。    
    由于摩梭人母系制残余较多,妇女在社会生活中还占有重要地位,当地的单偶婚还有不少特色,例如男女比较平等,一夫一妻制与拜访婚的结合,独占性不强,流行姑舅表婚。在这里,有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在母系制包围下的一夫一妻制必然拖着群婚的尾巴。    
    按理说,在摩梭人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结婚的男女都不能再找阿注,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都找阿注,或明或暗地过走婚生活。因为他们在结婚前都养成了走婚的习惯,婚后不习惯于单偶婚生活。事实上,当地的父系家庭,很多是在长期阿注或对偶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拉伯乡伯亚、拉卡西和三家村的149对夫妻中,有115对由阿注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占70%左右。这表明,摩梭人的一夫一妻制是直接脱胎于对偶婚的,因而就难免仍保留有对偶婚、以至群婚的遗留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的男女仍然介入走婚生活。尤其是夫妻感情不好的,往往是晚上妻子在家接待阿注,丈夫出去走访女朋友。一般地说,这种走婚是秘密进行的,不能声张。夫妻对于对方的外遇经常采取容忍的态度,有些互相默认,各寻方便。有些心宽的男子或女子,公开支持配偶另外找阿注。至于公婆,往往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所以,流行姑舅支持儿媳找阿注,为她提供方便条件。例如洛水阿洒达结婚后,仍然与上洛水的普米族妇女翁吉池补过走婚生活,同时让自己的妻子与上洛水普米族男子加阿阿补为阿注。同村妇女扯塔斯格甲嫁给扯塔高若为妻,夫妻感情冷淡,同吃同住不同床,丈夫公开在上洛水找阿注,妻子也先后接待自己所喜欢的阿注。总之,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绝没有伴随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实际上,摩梭人的个体婚方兴未艾,距离“胜利”还相去甚远。因而走婚还相当活跃,并且不断冲击着脆弱的一夫一妻制。    
    群婚影响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存在兄弟共妻和姐妹共夫现象。拖支阿栽家有采儿、得马、布特尔和阿达四姊妹,没有兄弟。后来招比衣村枯若家采皮措为女婿,他与布特尔和阿达两姊妹为夫妻关系。    
    在母系制尚存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夫一妻制,是难于确定自己的绝对统治的。结果只能是一夫一妻婚与阿注婚同时并存,互相影响,使单偶婚老是拖着一条群婚的尾巴。    
    2.流行姑舅表婚。    
    摩梭人的一夫一妻制,有两个规定:一是同一父系血缘内的近亲不能通婚,这是氏族外婚制的具体反映;二是追求亲上加亲,即流行姑舅表婚。摩梭人称这种婚姻是:“木若若尼弱达达耳”,即哥哥的儿子与妹妹的女儿婚配,是最合理的婚配关系。在这里,既可以是兄弟的儿子娶姊妹的女儿为妻,也可以是姊妹的儿子娶兄弟的女儿为妻。在金沙江的加泽,称姑舅表婚为“木若木尼”,也是指兄弟的儿子娶姊妹的女儿。但与泸沽湖不同,他们是姊妹的女儿必须嫁给舅舅的儿子,舅舅的女儿不一定嫁给姑妈的儿子,这样就形成了单方面的姑舅表婚,世代联姻。    
    这类例子说明,最初出现的姑舅表婚,往往产生于双系家庭内部,即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互相婚配,当父系家庭取代双系家庭之后,姑舅表婚才在两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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