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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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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效力是普遍关注的间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
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
的条款无效。
      三、要约与承诺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i7 但就实质来
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提出订约建议。另一方表示同意。通
过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
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一般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对合同的
成立作出规定。
      (一)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Offer)是要
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
的建议。一项要约一般应具备下述几个条件:内容确定,向特
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我国《合
同法》还规定了要约邀请这一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
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要约生效,是指从此
时起,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
约束。要约送达生效是世界各国的普谊原则。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收回
要约,此为要约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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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在收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也
视为撤回。
      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要约人收回要约。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要约不能撤销。据我国
 《合同法》,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
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承诺期
限是指确定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应注意,一项表明是
不可撤销的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
      要约生效后,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没
有承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为受要约人拒绝,或
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要约失效。
在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要约失效的时间,据我国《合同法》,
是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二)承诺
      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
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沉默和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
诺。我国《合同法》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
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则可以不用
通知的方式。一项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
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时,
如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规定
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采取承诺到达要约人生效的原则,即
到达原则。普通法系国家却残存着承诺投寄生效的原则,即
投邮原则。但应该注意,投邮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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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只有在通过信件承诺时才适用这一规则。在快速通讯方
式的情况下,承诺的生效时间是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还
有的国家采取了解生效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承诺在表示同意的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到达时
间,在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
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但要注意,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报似不应该按此原
则而应按信件对待,以传统的邮局送达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实际上,在确定承诺期限时,我国《合同法》又将信件与电
报列为一类,而将其他快速通讯方式列为一类。
      对于口头合同,如果一方根据已达成的口头协议,开始
履行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即使法
律、行或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
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没有确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以口头
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应立即作出。如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通知没有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则该通知不构成承诺,或者说承诺无效。承诺期限的确
定依不同要约方式而不同。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
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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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日期的,自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人以电话、
传真、电传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
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
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
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同时,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人撤回承诺的
通知,该承诺被撤回,合同未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时其经常居住
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每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并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
包括一些必要条款。一些商业组织还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合同,
另有一些组织制定示范合同,供选用或作为谈判的基础。199
7 年国际商会制定了适用于制成品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日本、韩国、德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
相应的《货物销售示范合同》。在此结合这些示范文本,对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一介绍。
      一、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包括具体条款和一般
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旨在供当事人填写具体内容或对文本
提供的选项进行选择。一般条款结合具体条款使用,亦可单
独使用。除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I,货物条款
      该条款具体描述货物的特征。对于卖方提供的商品目录、
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括的任何有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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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用途的信息,除非合同明确提及,都不作为合同条款而
生效。
      与货物有关的软件、图纸,即使为买方取得,与其有关
的知识产权并不因此转让给买方。我国《合同法》亦有类似
的规定。
      2。价格条款
      包括计价货币和总额。一般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卖方
根据合同承担的费用。
      3。交货条件
      指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每一术语应包括相应的指定地
点、目的地、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明Ineoterms2000 采用某
一术语时应考虑到制成品一般在装卸区或内陆仓库交付运
输。需要时应填写承运人。
      4。交货时间
      应根据上述相应的贸易术语,确定卖方必须完成其交货
义务的日期或期间。交货时间与双方选择的交货地点相联系。
交货地点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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