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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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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世界各国的仲裁
法律对于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有的有明文规
定,有的则没有。总的来说,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的内容:
      1。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首先要明确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是有关
合同的全部争议,还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实际提
请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机构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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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协议中所规定的范围。仲裁庭只在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享
有管辖权。
      2。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
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系。一般说,在哪一国仲裁,
就适用该国的仲裁法决定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在当事人未
作法律选择时,也是依照该国的冲突法规则选择实体法以解
决争议。在双方商订仲裁协议时,各方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
行仲裁。我国当事人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对于仲裁地点,
可以依次选择:(1)在我国仲裁;(2)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3)
在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3。仲裁机构
      如果双方当事人商定将争议提交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
应当写明该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双方决定由临时仲裁庭仲
裁,则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其组成、仲裁规则等有关事项。
      一般情况下,确定在某地仲裁也就是指在该地的常设仲
裁机构仲裁,只有在该地无常设仲裁机构时,才需要组织临
时仲裁庭。但是,指定在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却不一定
是在该机构所在地仲裁。有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在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地方进行;还有的仲裁机构在
不同地方设立分会,因此,签订仲裁协议时应分别订明仲裁
地点和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它由各仲
裁机构自行制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则由当事人或仲裁
人制定或选择。通常情况下,将争议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
解决,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另有一些仲裁机构,除适用
自己的仲裁规则外,也允许选择适用其他的仲裁规则。如瑞
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还有一些仲裁机构,在适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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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时,允许当事人对其规则进行修订,如美国仲裁协
会仲裁规则。
      5。仲裁的法律适用
      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还应当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所
应当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指实体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
法律规定,对于案件程序上的事项,适用仲裁地法。而对于
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都首先允许
当事人自愿选择。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庭
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当
事人没有指定适用何种法律,则由仲裁庭根据某种规则确定
准据法。具体有三种做法:(7)仲裁庭依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冲突
规范所指向的法律。(2)依照仲裁庭所在地冲突规则确定准据
法。这主要是一些国内仲裁机构规则规定的做法。(3)适用仲
裁地法律。除上述做法外,仲裁机构有时据公平原则仲裁。
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我国境内履行
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合同以及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的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6。裁决效力
      所谓裁决效力,主要是指裁决是否是终局的,对双方当
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各国法律一般
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至于
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不准上
诉;有的虽允许上诉,但只限于裁决的程序方面问题,裁决的
实质问题不许上诉。在我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
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一)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
      世界各国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机构,不外乎两
种组织形式: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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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在发生争议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
裁协议,临时推举仲裁员组成的、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的临
时仲裁庭,又称专设仲裁庭或特设仲裁庭。临时仲裁庭的特
点是,对特定案件处理完毕后,临时仲裁庭即告解散。它没
有固定的组织、规则和人员。因此,凡与仲裁有关的事项,
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规则等,都
由双方当事人自己选择或制定,也可委托仲裁人选择或制定。
临时仲裁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灵活性,
费用低,手续简便〔、另外,有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
目前还没有常设仲裁机构,在这些国家仲裁时,也必须组织
临时仲裁机构。但临时仲裁机构已不是仲裁的主要形式。
      2。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在某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之下设立
的,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有自己的仲裁
规则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伸裁员名单可供选择。常设仲裁
机构由临时仲裁机构演变而来,具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程序和
完备的辅助服务设施,能够向双方当事人提供许多便利,有
利于迅速解决争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较高。同时,它的
稳定性又可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因此,当前国际经济贸易
领域内发生的争议,如果用仲裁方法解决,多数都提交常设
仲裁机构。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临
时仲裁机构,负责仲裁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地方仲裁机构也可
以受理国际经贸仲裁。
      (二)我国常设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我国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
有两个,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它们是民间性仲裁机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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