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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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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
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
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胁等方式输人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
订明我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
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此处所称的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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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检疫要求,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检疫要求。
      对于输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我
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
检疫。输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
合格的,由日岸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
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做除害处
理。
      在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有可能传人我国时,可
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第三节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
于2001 年制定实施,于2004 年3 月修订。该条例将《对外
贸易法》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确立了反倾
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要求和程序。根据该条例,进口产品
以倾销方式进人我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
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
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
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
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I。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
的出口价格进人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
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
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按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
(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该可比价格
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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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
量不足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
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
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或应当
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使用
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
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
价格。
      上述得出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不能直接比较,而应
当考虑、调整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进行公平、合理
的比较。比较方法,应以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
价格比较,或在逐笔交易基础上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不能按这两种方法比较时,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
口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2 。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
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
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
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
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
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
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
产的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
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
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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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
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
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
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
      同类产品,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
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
证据。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威胁时,应当依肯
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3,因果关系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
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
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
      (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
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
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
查。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特别应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
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
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 %
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0
      调查机关调查时,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己知的出口经营
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
的组织、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
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
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
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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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
      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初步裁
定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继续调查,作
出终局裁定。下列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撤销申请;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倾销幅度低于2 96;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
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
税,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
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实施
之日起不得超出4 个月,特殊情形下不得超出9 个月。在公
告反倾销立案调查之口起的6D 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
施: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
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
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
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
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叮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初
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
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
自动失效。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_}'l_ 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
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
幅度。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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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二
      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可以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
倾销税之日前9D  天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倾销进口
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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