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槲踉诠竦沉腥岬谋ǜ嬷兴担�1934年7月1日到1935年8月底止,全国各省已裁苛杂五千余种,计税额五千万元。这只不过是第一、二批废除的苛杂种数,以后还有第三批、第四批的续裁项目。据此推算,全国的苛捐杂税当在万余种以上,甚至会有数万种之多。但旧税虽渐次废除,而新增之税捐又不断出现。有的省份旧的苛捐杂税还未废除,新的捐税又已开征,所以裁除苛杂,只不过一句空话。
(三)摊派
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县财政,为了应付上级不指定(或下拨)专项经费的筹办、特办事务,在既无经费来源,又需限期完成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乡、镇、区等基层机构,按一定比例向居民和农民临时摊派。在一般情况下,捐税再多再重,到底还有一外名目,一个限度;至于摊派,则是师出无名,既无预算,又无限度,县政府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借口进行摊派,春勒索程度,远比杂捐更甚。“当时农民最感痛苦者,不仅是田赋附加,及苛捐杂税,临时摊派之无限一项,实为苛政。”摊派十分普遍,有省令摊派的,有由县长呈准摊派的,有县长擅自摊派的,有由区长呈准摊派的和区长擅自摊派的,甚至当地的保安队长、民团团长也凭其势力,擅自摊派。而且每一种摊派,都要层层加码,层层剥削。省方若需款五千,人民所摊者至少在一万元以上。
除了政府部门的摊派外,军队还要向百姓摊派,这种摊派更大大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抗战期间和抗战以后,这种摊派更加严重。抗战期间,在战区里面,特别是在火线后方的公路两侧,军队向老百姓要粮、要草、要油、要盐,百姓送往迎来,应接不暇,即使是后方,也是如此。
抗战胜利以后,摊派有增无减。国民党政府发动反革命内战,需要扩充兵源,将兵额瓞派到基层,乡长、镇长、保长、甲长则一边摊派“壮丁金”,一边抓丁。此时,他们不公是向百姓要钱、要物、要力,而且是要命了。这种重重剥削,使得民不堪命。贫而无力者卖妻鬻子,以图生存;有的地方的少数商人竟不得不加入外籍,以避政府的贪索;那些既无钱又不愿依赖洋人的人,或只身抗税,或联合罢市停业,甚至参加起义队伍,进行武力对抗 。这种斗争配合了解放战争的开展。
八、其他捐税
在一些省份的预算中,除田赋、营业税、契税三大项目外,还列有“其他收入”的名目。实质是没有名目的捐税。这项收入在各省预算总数中占很大比重。以1935年为例,一些省份的“其他收入”在预算中所占比例有如图表11…15所列。
图表11…15 单位:百万元
省别 岁入预算数 其他收入 名称 数额 田赋 营业税 契税 其他收入占岁入预算的
省别 岁入预算数 其他收入 名称 数额 田赋 营业税 契税 其他收入占岁入预算的
福建 19。3 其他收入 3。4 2。7 4。8 0。7 17。6湖北 20。0 其他收入 5。2 1。9 3。8 0。8 26。0湖南 16。4 其他收入 5。5 3。0 1。1 0。5 33。5江西 2038 补助款 4。9
其他收入 2。3 6。9 1。7 0。4 34。6(含补助款)
广东 39。0 各项收入 14。5 7。1 7。1 1。6 37。2陕西 18。2 其他收入 6。7 7。9 0。5 0。5 36。8甘肃 4。9 特种营业税 1。3 2。0 0。6 0。2 26。5贵州 6。8 补助款收入 3。6
其他收入 1。3 0。1 1。1 0。2 72。06(含补助款)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续编,第十篇,第16…90页。
从图表11…15可以看出,“其他收入”项目数字相当庞大,在各省预算中占很大比重。其中,广东、陕西、江西、湖南、均占以百分之三十以上,而贵州竟占到百分之七十二以上。“其他收入”,顾名思义,应该是大宗收入外的一些零星收入。可象图表11…15年列,某些省的“其他收入”已成了主要收入,压倒了其他各项收入,可与田赋相埒,甚至超过了田赋收入。这是个怪现象。
这些“其他收入”究竟是什么收入?广东列为“各项税捐”的,其实是番摊赌饷收入。贵州的“补助款”是“特税补助”,而“特税补助”是什么?贵州省长吴鼎昌承认是鸦片种植税,说,“特税补助”占省库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若鸦片禁种,特税无着”,省预算会立即减少三分之一,预算既无法成立。于此可见“补助款”就是鸦片种植税。江西的情况也是如此,其“补助款”是鸦片种植税的一部分。福建和安微要抽收“烟苗捐”,其数额有些地区高达二三百万元。湖北抽“红灯税”,也是鸦片税,一年达二百万元。华北地区实行鸦片公卖、热河、绥远、河北、察哈尔四省一年可收缴三千万元。四川除抽“烟苗捐”外,还有所谓的“懒捐”,即对不种鸦片烟者的罚款。上述诸例说明,所谓“其他收入”都中偿过是鸦片税或鸦片种植税,都在“其他收入”的掩盖下被列做省的重要财源。于此可见,鸦片税和鸦片种植税在地方税中占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也反映出地方财政的黑暗。
第六节 专卖和统购
一、专卖
(一)抗战时期专卖制度的建立
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中国大片领土,包括沿海地区和一些工业城市,这些地区的工业个全国工业的百分之七十,其中面粉厂占百分之六十二,纱厂占百分之七十七,火柴厂占百分之五十三。这些工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至于国防工业中的碱酸工业,更全部是在沿海。这使国民党政府财源急剧减少,而抗战所需之费日益加大,为了充裕国家财政,一个重要方法是对霜些有关国计民生的物品实行专卖,寓税于价,使流通环节的利益也归于国家,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是实行专卖的基本目的。促使国民党政府实行专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内地物资奇缺,特别是军用物资和人民生活用品,更为紧张。一些投机商人,趁机活动,他们想利用战争之机大发国难财,于是囤积居奇,操纵市场,致使人民所需的生活用品供应极为困难。因此,有必要节制资本,由政府控制产销,既保证运销者的全法利益,又不使消费者多增加负担,从而达到促进生产、节制消费、调节物价、安定民生和解决财政困难的目的。
1941年春,国民党第五届执行委员会八中全会通过了《筹备消费品专卖以调剂供需平准市价》一案,决定对盐、糖、烟、酒、烟叶、火柴等消费品试办专卖,规定了专卖物品由政府统制生产、整购分销的办法。政府专卖,寓税于价,实行专卖后,不再对物课税。于是,抗战时期的专卖政策便出此确立了。
1941年5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设立“国家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从事于六种物品专卖事业的设计与筹备。自1942年起,先后将盐、糖、烟类、火柴四项专卖筹备完毕,并付诸实行。酒与茶叶因实施条件尚未具备,暂缓办理。机构方面,盐专卖一项,仍利用原有组织,由盐务总局继续办理。另设烟专卖局,川康、粤桂、闽赣三个食糖专卖局,火柴专卖公司。这些机构均以商业组织形式负责经营。另外,还分别设置董监事会,行监督、指导的责任。
(二)专卖的办法
战时专卖实际上是局部专卖。基本办法是私人生产或制造,由国家收购,售与承销商人,转售与消费者,国家着重于专卖物品的价格管制。其管制办法,是从产制成本着手,即先在产制区域设立评价委员会,根据产制成本,加上厂商合法利润,评定收购价格,然后以收购价格为基础,计出政府收购成本,加上专卖利益,即为专卖机关售与承销商人的批发价格。承销商人在批发价格上另加其合法利润及应有的杂费、运费,订出承销商售与零售商的价格,零售商再在此价格上加运费、杂费和合法利润,订出零售价格。生产者和承销商都须经政府许可,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生产和销售。专卖的具体办法因物而异。盐专卖是由政府收购并加专卖利益后,按各城镇人口的需要量,批发给商人销售。糖、烟、火柴则不收购,只控制生产,核定收购价格,按数配给各承销商号由各承销商号按规定交专卖利益。
(三)与专卖有关的处罚规定
综合各项专卖条例,有关处罚的主要规定是:未经许可,擅自从国外或从未实行专卖地区输入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并没收货物;制造厂未经登记而生产专卖物品者,商人未经许可而出售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伪造证件者,除处以罚款外,还给以刑事处罚;在生产过程中掺假者,产品予以没收;制造厂家如私自运销产品,除没收运销的产品外,还予以罚款,并视其情节之轻重可以处以停业;不按期交付成品,也给以罚款外分。
(四)专卖制度的取消
战时专卖办法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制度。但因财政困难,实际并未实行官运,而多由商运,国家只获得专卖利益。实行专卖原为补充战时财政,这一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卖实行之初对贱政也曾有这应有的支持,对国计民生也曾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是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专卖物品的价格也向上猛涨,这种作用也就很快消失了。
专卖制度自1942年1月实行,到1944年取消了糖专卖、1945年1月取消食盐、火柴、烟专卖。取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名为专卖,实为垄断。专卖机关借专卖控制物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谁有物资,谁就握有囤积居奇、进行投机的本钱。这些专卖品凭借垄断地位,带动一般货物价格的上涨,实际上没有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对人民没有好处;二是专卖机关人员利用专卖物资营私舞弊;三是专卖机关逐渐增加,费用开支过大,专卖利益多被用于专卖事业的开支,无补于财政;四是实行专卖后,有关生产者受到严重打击;因为对厂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