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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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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规定,为发展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分别减免赋税。1933年度各省报部的免税土地共一万三千七百余亩,免赋四千七百元。其中铁路有行五千一百余亩免赋一千二百无;公用土地共五千七百余亩,免赋二千六百元;其他公用土地二千八百余亩,免赋九百一十元。
  2田赋征实后的减免
  田赋由中央接管改征实物后,于1942年对原颁“修正土地租税减免规定”作了修正。此次修正规定减免赋税范围分为四大类:甲、公有或公用土地;乙、私办而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事业占用的土地;丙、灾歉或土地自然减灭使用价值(即土地使用价值降低);丁、与调剂社会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所占用的土地。有关灾情减免规定如下:各省市核定被灾减免分数,应以被灾地区一般年成收获为标准(即中稔收获为标准),其收获不及一成者,减免全赋,不及二成者减免正赋十分之七,不及三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五,不及四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三,不及五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一,其收获在一般年成一半或一半以上者,以不成灾论,不予减免。土地赋税项下的一切附加随同正税减免。田赋征实后,人民负担加重,报请减免之风日盛,于是又规定被灾在七成或七成以下者不予减免。
  田赋减免的规定貌似公允,实际上这种减免是种官样文章而已,它与增加的田赋与附加税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国民党政府规定的减免,并不是真正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如果能对农民有恻隐之心,各级政府就应减轻田赋、清查整理田赋积弊和减轻附加税,这才能解农民倒悬之苦,给农民以一线生机。在田赋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行田赋减免只不过是骗人的鬼话。如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政府宣布1945年对收复区免征田赋一年,1946年对“大后方”免征田赋一年;但没有过几天,就全部恢复征收,而且数额比以前更大。
  3滞纳处分
  田赋改征实物后,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1942年改为三个月),超过规定缴纳时期,作滞纳处理,加征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百分之五,逾期两个月内完纳者,加征百分之十。如逾期两个月后仍未完纳者,除罚额照旧外,应由县市田赋管理处送请当地政府传案追缴。如仍不缴纳,则依规定提取其收益抵偿田赋,如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抵偿,则将其欠赋土地拍卖抵偿。
  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将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同田赋一起划入土地税范围。孙中山先生提出核定地价,政府按地价征税。随着地价的上涨,还要征收地价增值税。城市土地价值比农村土地值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的集中,还会出现自然增值的趋势,因此在城市开征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比农村更为迫切。国民党政府1930年颁布的土地法中规定:市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至二十;市未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五至三十;市荒地地价税千分之三十至一百;乡改良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乡未改良地地税千分之十二至十五;乡荒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一至一百。实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首要条件是整理土地和核定地价。很多省市因土地未整理,地价也无从核定,因此,此种税只在少数城市开征,全国多数地区未开办。当时开办地价税的地区有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现将开征情况分述如下:
  上海市:上海市各区地价差异很大,在繁华地区,每亩达数十万元,偏辟之地每亩不过数百元,价格悬殊。人民纳税仍按亩缴忙银、漕粮,负担轻重不一。1927年上海有成立市土地局,征收地价税之议,1930年又一度对地价进行调查,以此作为征收地价税的根据。1933年拟定上海市征收地价税章程及施行细则,先在沪南、闸北、彭浦、南翔、法华、蒲松等区开办。凡区内土地,清丈已否,一律同时征地价税,未清丈的土地经清丈后再补交地价税。地价的核定,由土地局察核地形及时价并斟酌业主报价、划分地价区,经估价委员会核复后,由财政局、土地局会同公布。税率为千分之六。一年税款分两期缴纳。每年约收地价税六十万元。未征地价税的市区仍交田赋。
  青岛市:德国人占领时青岛市即征收过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地价税分为两类:一类为官厅出售给市民的私有土地,征地价税百分之六,二为未经官厅收买的私有土地,按原田赋额分等征钱,一等地征洋三角五分,二等地征二角五分,三等地征一角五分。凡居民买得土地登记后,可以自由买卖转让,所得涨价的差额,除去因改良土地投资额及本息外,应缴千分之三百三十三的增值税。1922年青岛收回后,仍沿用此制。1932年则重新估计地价,分两类征税,甲种为原官厅出售的土地,征税百分之二。如建筑延期则递增至百分之十,每年分四期由财政局征收,以一、四、七、十月为征税期。乙种为私有土地,地税与1922年以前相同,于每年十二月一次征收。两种税每年共计征收十八万九千元。
  广州市:广州市于1928年开征临时地税,因平均地价尚未估定,照估定地价征收。其估定办法:第一,以征收临时地税前,最近月份所收租额,照周息一分推算产价;第二,如系平房以产价二分之一作地价,二层楼以下三分之一作地价,三层楼以四分之一作地价,其余数推。其税率,宅地为地价百分之一,农地为千分之五,矿地为千分之二。土地转移(除抵押外),每次须纳土地增值税,以十年为一届,纳增值税土地改良费不计征。其税率采用累进制:凡增值未及原价一半者征收增值的五分之一,超过一半不及一倍者,其一半部分征五分之一,超过部分征四分之一。超过一倍以上者,超过一倍部分征三分之一,其余照前征收。广州市土地税每年征收数不一,1928年收三万四千四百余元,1929年为三十四万九千余元,1930年、1931年均为六十九万九千余元,1932年为九十万元,1933年则增为一百零三万元。地税每年增加。土地增值税每年约十二万元。
  杭州市:1932年筹办地价税,调查地价并整理成册,送审后制成估定地价表和地价分段图公布,翌年又制成地价税册及地价册,6月开始征收地价税,税率为地价的千分之八,年分两次征税。每年征税额约为三十二万元。
  此后,南昌、镇江又陆续开征地价税。1937…1942年之间,全国开征地价税者有四十九个县市。由于开征地价税涉及地政,即以整理地籍为基础,而地籍整顿迟迟未办,征收地税的推动也就极为困难。国民党统治时期地税征收未能普遍推行,其原因也就在这里。
  三、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一)整理地籍的原因
  国民党政府时期所用土地记录是沿用时代的鱼鳞册,相去已三百多年,多与事实不符,地、户、粮三者往往不相一致,有地无粮、有粮无地、或地少粮多、或有契而土地已转他人之手。地政极为混乱,为不法官吏的舞弊和地主的逃税造成有利条件,其结果则是政府税收短绌,而提高地税税率的结果,地少者负担益重。所以清理田赋必先清理地籍,清理地籍最根本的办法为清丈土地,此法是清理田赋之治本方法。通过清太土地可使地户粮归纳在一起,按地可以得户,地税也就无法逃脱,以达到平均赋税、充裕财政的目的。清丈土地后,又可取得征收地价税的依据,为开征地价税作准备。但是,清丈土地费时间长,花费也大,国民党政府无此能力从事此项具体工作,仅实行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二)土地陈报
  土地陈报是整理地籍治标之策,需费较省,实行较易。土地陈报指土地业主将其户名、田地四至、坐落、面积、粮额自行陈报登记,各县即据此编成籍册,再以此项册籍为依据纠正田赋不实,也可作为清丈土地的第一步。
  1934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提出举办土地陈报一案,并拟定办法,经国民党四中全会、行政院、各省市征集意见,最后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土地陈报纲要三十五条》,举办土地陈报。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对办理土地陈报原则、实施计划作了新的规定。土地陈报由地方转为中央接管,划定区域,限期完成。到1941年底,已陈报土地者达四百余县。管理土地陈报的机关,在1941年前为省土地陈报处,隶属民政厅、财政厅。县设县土地陈报处。1941年底财政部接管田赋和土地报陈报后,中央由田赋管理委员会内设整理处赋籍科主管,各省田赋管理处第三科主管土地陈报,县设土地陈报处办理。前面已述整理地籍为田赋整理的根本办法,因当时政府无力推行,于是采用土地陈报的办法。此法推行后,“全县地籍洞悉无遗。在粮多田少者,自可以剔除其不合理之重累;在粮少地多者,自可以使其负担之负担;平衡负担之效,由此可见。”可见办理土地陈报后按土地多少负担田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税负。再是经过土地陈报后,查明无粮土地、或黑地,负担田赋土地增加,在此基础改订科则,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同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如河南陕县,办理陈报后,溢出田地六十八万余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百分之六十五,而省县盈收三万七千余元。又如安徽当涂,办理陈报后溢出地亩二十八万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达百分之二十九,而省县盈收十一万余元。其他省也有类似情况。但土地陈报只在局部地区取得效果,实际上在许多地区未能达到目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士绅阻挠。如厉行陈报,其结果必然是大户过去匿漏的赋额会被清查出来,他们的负担也必然会加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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