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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到四亿一千二百多万。人口的迅速增长,摊丁入地是主要原因之一。
3摊丁入地的局限性
摊丁入地制度,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
第一,摊丁入地是出自统治者的利益需要而推行的。当时认为“天下有贫丁无贫地”因“恐民力不齐,贫户丁钱不能时输”,才“稍均于地”。可见,清廷实行摊丁入地并不是一种“德政,只是为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改变一下征收方式而已。人丁是活动的,作为征税对象,收入并不确定,田亩是固定的,作为征税对象,是稳定可靠的。与其在征课中逼逃贫民,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税收和封建秩序,不如利用荒地吸住流民,将丁税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数字,随着垦田额的扩大,地丁收入还会不断增加。这对统治者来讲,是一举而数利。
第二,“记不加赋”是欺骗,摊丁入地时不少地区丁银的实摊额超过了原额。比如直隶原额为四十二万零八百余两,但按户部奏准的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二钱七厘多计算,则实摊四十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三两,溢额四百多两。一省如此,全国溢额总数也就相当大了。摊丁入地后,地税随耕地的扩大而增加,丁银也随之“水张船高”当外国鸦片输入,白银大量外流后,银价上升,以银纳税,人民无形增加了负担。再者,由于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外额外的剥削。
第三,无地贫民的负担也没真正减轻。摊丁入地没有改变封建剥削关系,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正如孙中山对章太炎讲的,“兼并不塞,而言定赋,治其末而已”。无地贫民租种地主的土地,要交占产量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地租,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临时加派的劳役。清政府对地主阶级向佃农转嫁地丁负担的行为,采取怂恿和公开支持的态度,公开宣称“租无所出,赋从何来?”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令,佃户输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
随着时间的摊移,摊丁入地逐渐失去其进步作用,而成为统治者肆意剥削人民的工具。
地丁收入地顺治时只约二千万两左右,康、雍时,便增至二千五、六百万两,乾隆至清末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
(三)田赋附加
清初名义上“记不加赋”,实际上田赋加派甚多,并日益加重。
1耗羡,也称火耗。地丁征银,银的成色不同,而上解户部要求成色有定,熔成锭银,销熔之中不无损耗。税吏为补偿损耗,就多征一些。重者数钱,轻者钱余。“迨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小民,上司苛索于州县,火耗之增日甚一日,因循瞻徇,视为应得之物,一遇公事,加派私征,皆取之民间”。耗羡成了朝廷默许的官吏掠夺人民财富的一种重要手段。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山西巡抚疏请耗羡提解存公,除留补无着亏空外,其余分给各官作养廉费和支应公费。耗羡归公后,输纳比于正供,官吏养而不廉,耗羡之外更添耗羡有增无减,人民负担逐步加重。
2平余。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意即平色之余,后来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乾隆二年,四川巡抚硕色秦称:该省沿陋例,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六钱,名为平余,以充衙门杂事之用。乾隆谕内阁云:火耗之报官原以杜贪官污使之风,若耗外复听其提解,此非小民又添一交纳之项乎?一面如此,别项可知,一省如些,他省可知。可见,平余在火耗之外,虽乾隆下令革除,实际上明余暗存。乾隆三年的一则谕又说:“向来四川火耗较他省为重。……今闻该省耗银虽减,而不肖有司巧为营私之计,将戥头暗中加重,有每两至一钱余者。……倾销之银匠又从而侵渔之,则小民受剥削之累不小。川省如此,他省可知。”
3漕粮附加。漕粮是田赋的一种形式。系清政府规定由水道运往北京,供官、军食用的赋粮。清代承明代漕运之后,废民运,改为官收官兑。凡由州县直接运至京仓的,称为正兑。凡运到通州仓的,称为改兑。都另加损耗,随正粮入仓。
漕粮的加征浮收名目很多。为补损耗的加征为正耗,旗丁运粮时,勒索帮费,不给不开船,州县唯恐有误,就浮收漕粮,以资缴纳。各级官吏都要“漕规”,衙门佐理人员也要“房费”,这又形成浮收。农民交粮时,吏胥百般挑剔,或说米是次米,或说米的成色不一,要打折扣,或用脚踢量器而多收。想尽办法剥削农民。
嘉庆道光年间,各省漕粮准收折色,多以银钱完纳,当粮折银时,征收之银在粮价以上,所以漕粮由于漕逝而无形增赋。
三、徭役制度
清前期徭役混乱不均,各地制度不同,征派繁杂苛重。
1繁杂苛重
摊丁入地,赋中本已有役,人民不应再服力役,官府无可奉告调用劳力时,应给劳务报酬。但各地官府仍然无偿征调,形成差外有差的现象。如,朝中官员经过州县,或新官到任,要送筵席,铺设器用,修理房屋,喂养马匹,有的官员还要索取规礼,等等。人民既要摊役、又要摊钱。
2征派不均
清代的劳役负担,繁重而又不均,据记载,有按户出夫,折钱入官,有地十余顷者与无地者出钱相同;有按牌甲地段出钱;有按牲畜出钱,富有贿通乡长,往往以多报少,贫者照数实出,出役比富者还多。也有按地亩出,富者可以隐,贫者分厘必纠。有绅办三而民办七者,有绅不办而民独办者。小民终岁勤劳,而为缴差钱,有拆房荡业者,有因此卖妻鬻子者,有因此弃家而逃者,困苦流离,死而无告。可见,清代的徭役,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第三节 工商税
清前期的工商税较前代有所发展。其中盐、茶、矿既征税又有专卖收入。
一、盐课
清前期盐税收入较多,盐法沿用明制,稍有改变,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清代盐法,主要采取官督商办、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官督商销等七种形式。各省盐政,多由总督巡抚兼任,还有都转运盐使,司运使,盐道,盐课提举司等,官制比较复杂。
清前期的盐法种类虽多,但行之既广且久的是官督商销,即引岸制;也称纲法。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才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政府批准贩盐的凭证),取得贩运盐的专利权。税收管理机关将运商的姓名,所销引数、销区在纲册上注册登记。盐商原非世袭,为获厚利,贿赂官吏,成为世袭,并划分地盘,垄断经营。
清盐引岸制本沿袭前代盐法,只是在清代更加成熟。所谓“引”,是盐商纳税后准许贩运的凭证。由户部颁发的称为部引。每引运盐斤数,多则八斤(两浙),少则二百五十斤,一般为三百斤到四百斤。所谓“岸”,是指销盐区域,即引界、引地,是专卖地域之意。因盐商认引地时,曾费巨金,所以运商所认定的销区是独立的。故又叫“引窝”,或叫“根窝”。凡不领引或越境销售,都算违法,称做私盐。由于食盐被盐商专利独占,所以食盐价高利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负担。
清代盐税,初期较轻。顺治元年的一则诏书说:“运司盐法递年增加,有新饷、练饷杂项加派等银,深为厉商,尽行蠲免,本年仍免额引三分之一”。顺治八年皇帝又谕各盐运司:“只许征解额课,不许分外勒索余银”。盐税的税额后来有所增加,如淮南每引征银由六钱七分增至一两一钱七分,淮北由五钱五分增至一两五分。
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
灶课是对盐的生产者所征的课。主要是对制盐人即灶人课人丁税,既按丁征银,又按丁征盐;对于晒盐的盐滩,按亩征土地税。
引课是按盐引征的税,这是盐税的主要部分。
杂课也叫附加税,是衙门官吏的浮征,形成陋规。如乾隆五十九年的一则上谕中提到,两淮盐政衙门,“每日商人供应饭食银五十两,又幕友修笔墨纸一切杂税银七十两,每日供应一百二十两,是该盐政一切用度,皆取于商人。”
税课和包银,施行于偏僻地方的产盐地。对这些地区,许民间自制自用,国家课以税银。有的还把盐税摊入田赋,或由包商交纳一定数额的税,然后自行收纳。
清代的盐税收入,初期约二百万两,中叶为五百五十万两,清末为一千三百余万两。
清乾隆嘉庆两朝,是盐商势力极盛的时期,每遇国家有重大的军事行动,或大灾大赈,或河防工需,盐商就损输巨款。如两淮盐商捐输额高达三千八百二十六万六千两。美其名曰“报效”,实则为取得皇帝的恩遇,“召对赐宴,时颁珠典”。不仅能得到世袭垄断权、长获厚利,还可以少纳税或延期纳税,并可自定盐价。有的盐商甚至能干预朝政。
二、茶税
清代初期,沿用明代茶法,有官茶,用于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课;贡茶,供皇室用。
官茶征收实物,大小引均按十分之五征纳,在陕西,甘肃一带交换马匹,设专员办理,称为巡视茶马御史。交换比例是:上马给茶十二篦(十斤为篦,十篦为一引),中马给九篦,下马给七篦,所换的牧马给边兵,牝马付所司牧孽。康熙年间,停止巡视茶马专员,归巡抚兼管,因清统一后,马已足用,于是,官茶的需要减少,而茶税的征收渐有定制。
雍正八年,定茶税征收例,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茶商纳课领引才能往产茶处购茶,无引者称为私茶,有的州县承引无商可给,只是发种茶户经纪人。直省预期领引,年办年销,茶百斤为一引,不及百斤,称为畸零,另给户帖。凡伪造茶引,或贩卖假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