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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资料-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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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 )所有权是自物权

  (2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 )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 )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 )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 )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 )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 )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 )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 )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

  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效力

  (1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2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 )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效力;

  (4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五、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 )质权是担保物权;

  (2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 )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学员应主要掌握动产质权的设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六、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的特征

  (1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 )留置权是从权利;

  (3 )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4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留置权与质权

  4。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入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偿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维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入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七、共有的类型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组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

  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八、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七章债权

  一、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1 )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 )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4 )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

  (1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 )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 )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 )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损偿。

  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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